当前位置:主页 > 管理论文 > 证券论文 >

论“老鼠仓”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1-01-19 02:17
  本文所讨论的“老鼠仓”主要是指近年来随着基金业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基金“老鼠仓”,即基金从业人员(如基金经理)在基金资金拉升股价前先行私自建仓进而牟利的行为。“老鼠仓”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老鼠仓”即《刑法修正案(七)》中所规定的“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第二类“老鼠仓”则是指相关从业人员违反其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利用自己所管理的资金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老鼠仓”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时存在的利益冲突,在我国,“老鼠仓”屡禁不止的原因还包括:基金经理个人投资渠道不畅;“老鼠仓”操作隐蔽,查处难度大;基金管理公司隐瞒真相,包庇“老鼠仓”;监管体制存在缺陷,监管力度不足。“老鼠仓”作为基金经理的一种自利行为,不仅危害到投资者的利益,也危害到基金管理公司甚至整个基金行业的发展。从监管机关对近年来几起“老鼠仓”的处罚以及立法机关的相关立法可以看出,我国行政执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并没有将“老鼠仓”认定为内幕交易,而将其认定为一种背信行为。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3条的规定,从事“老鼠仓...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老鼠仓”概述
    第一节 “老鼠仓”的概念
        一、“老鼠仓”概念的起源及其表现形式
        二、国外的相关概念
    第二节 “老鼠仓”的成因
        一、基金经理个人投资渠道不畅
        二、“老鼠仓”操作隐蔽,查处难度大
        三、基金管理公司隐瞒真相,包庇“老鼠仓”
        四、监管体制存在缺陷,监管力度不足
    第三节 “老鼠仓”的危害
        一、“老鼠仓”对投资者利益的危害
        二、“老鼠仓”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危害
        三、“老鼠仓”对基金业发展的危害
第二章 “老鼠仓”的法律性质
    第一节 我国执法及立法机关对“老鼠仓”的定性
        一、执法机关对“老鼠仓”的定性
        二、立法机关对“老鼠仓”的定性
    第二节 “老鼠仓”与内幕交易的关系
        一、基金经理是否属于内幕交易主体
        二、基金投资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三、“老鼠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
    第三节 “老鼠仓”与背信行为的关系
        一、背信行为与忠实义务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基金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三章 “老鼠仓”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放松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资限制
        一、允许基金经理投资股票的考量因素
        二、我国法律对基金经理投资股票的限制
    第二节 加强对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的监管
        一、加强基金管理公司的自律监管
        二、提高监管机构查处基金经理违规个人交易的能力
    第三节 完善相关立法
        一、内幕交易法律的完善
        二、确立基金从业人员的信托义务
        三、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责任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基金“老鼠仓”的防治[J]. 殷洁.  金融与经济. 2007(11)
[2]“堵”不住的“老鼠仓”——上投摩根危机管理之误[J]. 一帆.  21世纪商业评论. 2007(07)
[3]基金黑幕的法律规制 以“上投摩根老鼠仓”事件为例[J]. 倪受彬.  检察风云. 2007(12)
[4]警惕证券市场的“老鼠仓”[J]. 马红漫.  中国经济周刊. 2007(17)



本文编号:298613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zhqtouz/298613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7235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