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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监管:强制披露的困境与优化路径

发布时间:2022-01-03 15:33
  <正>在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大趋势下,信息披露制度被监管者寄予重任。2019年我国正式修订通过《证券法》,将信息披露扩充为专章,进一步扩大强制信息披露的范围。但实践中,我国证券市场仍存在着信息过载和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问题。相较于直接的政府规制,强制信息披露已是轻微的证券监管手段,但受到投资者有限理性、上市公司披露成本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监管者一味地依靠强制披露,将难以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标,还可能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因此,在证券市场中,监管主体应谨慎使用强制披露手段,防止证券监管陷入全面信息披 

【文章来源】:重庆行政. 2020,21(0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客观制约因素
    (一)投资者有限理性与信息过载问题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成本高昂
    (三)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三、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优化路径
    (一)披露范围的界定:以监管有效性为标准
    (二)上市公司角度:解释性披露的引入
    (三)投资者角度:强制披露的简化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权与市场自治的边界探索——基于监管目标及监管理念的重新厘定[J]. 陈洁,孟红.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3)
[2]中国资本市场监管变迁中的上市公司责任[J]. 巴曙松,郑子龙.  新金融. 2019(01)
[3]信息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的重新界定与监管[J]. 王惠芳.  宏观经济研究. 2010(12)
[4]倡导性规范与上市公司治理[J]. 张辉.  证券市场导报. 2010(11)

博士论文
[1]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研究[D]. 杨淦.西南政法大学 2015

硕士论文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立法的适度性研究[D]. 李虹旭.福州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56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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