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教育惩戒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发布时间:2024-04-12 21:03
教育惩戒是正面管教的必要补充方式,教师作为"街头官僚"对之拥有自由裁量权,但这种权力需要被合理规制。针对现实中教育惩戒发起缘由多样且缺乏规范可遵循、教师教育惩戒存在歧视性境遇、"低可见度"惩戒目标被忽视等问题,建议依据"比例原则"制定裁量基准规制教师教育惩戒,从而将这一专业的强制力量"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国家定"规则"学校出"细则",使惩戒更利于教育性达成,国家定"规则"时对教师的赋权与约束二者需兼顾,学校出"细则"则力求家校共识下教育惩戒的可接受与易实施;依"可苛责性"限定惩戒范围,检视惩戒手段运用的过罚相当,即不必须惩戒的一定不惩戒,必须惩戒的一定不姑息;不当联结禁止,减少过失性权力滥用,教师不能假借"通过集体教育个人"之名,因个别或少数人行为失范而惩罚全体学生,教育惩戒的是"违规违纪、言行失范"之举,学习成绩不理想不属于教育惩戒范畴,同时教师不能因个人好恶任意实施或者选择实施惩戒。
【文章页数】:5 页
本文编号:395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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