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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诊所式环境法教学的课程内容体系

发布时间:2015-02-05 10:31

 

  论文摘要 近十年来,诊所式环境法教学在我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诊所式环境法教学的课程内容应至少包括电话咨询、会见当事人、案件事实调查、获取证据、出庭代理、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环境司法及其专门化、环境律师职业道德引导等方面。为了在诊所式环境法教学中有效实施这些内容,应在授课过程中不断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知识储备,同时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

  论文关键词 诊所式体系,使学生在较短时间内获得法律执业技能的同时,为所需人士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以更好地了解国家的法律运行状态。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诊所式环境法教学始于2004年。由于环境法的社会公益性,以及环境法本身更加贴近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等特征,使得诊所式环境法教育和教学具有标本价值。深入研究其课程内容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诊所式环境法教学概述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发端于美国,是一种旨在使学生通过实践和经验学习法律执业技能、培养法律道德和职业责任感的法律教学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遵循主体性原则、参与性原则、服务性原则和实践性原则,其特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在目的上,诊所式法律教育旨在培养学生运用律师的思维方式去思考法律问题、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在内容上,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以参与法律实践为主要途径、从而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执业技能的学习方式,在授课过程中使用真实的案件材料,以学生为主导办理真实案件;在社会效应上,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服务于社会的教育形式,通过学生直接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使当事人和弱者群体直接或者间接受益。
  诊所式环境法教育,是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理念、模式和方法,在教师或者环境律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办理实际环境案件培养执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教学模式。诊所式环境法教学,通称环境法诊所(Environmental Legal Clinic,下文将“环境法诊所”与“诊所式环境法教学” 在同一含义上使用),是诊所式环境法教育落实到高校教学体系的具体形式。诊所式环境法教学的授课过程通常由集中授课和分组办案两个环节构成。在集中授课环节,由富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环境法教师、资深法官、环境法律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学者型官员、国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为学生授课。在分组办案环节,学生定时到实践基地(通常是有环境诉讼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专业的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机构)值班,参与热线答疑、回复来信、接待来访、实地调研、收集证据、查阅法律法规、访问技术专家、走访行政机关、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与非讼案件等活动。在此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将课堂上所学的法学知识特别是环境法学知识用于实践,掌握律师办案技巧,还能真实地了解环境法的实施现状,维护污染受害者维护的合法权益。

  二、诊所式环境法教学的核心内容

  诊所式法律教育应着重训练法律执业技能,促进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并以不同的视角和方法观察、分析、处理和评价所处理的案件。在此理念下,根据上述诊所式环境法教学的宗旨和特征,诊所式环境法教学的内容应至少包括电话咨询、会见当事人、案件事实调查、获取证据、出庭代理、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环境司法及其专门化、环境律师职业道德引导等八个专题。
  第一,电话咨询。通过环境维权热线电话咨询寻求帮助,往往是污染受害者首先想到的维权方式。因此,诊所式环境法律教学的首要环节,是使学生掌握接听咨询电话的技巧。在授课过程中,应至少使学生掌握如下要领。首先是接听电话的步骤,包括如何介绍自己、如何倾听和询问、如何快速记录和同步分析、如何给出专业的答复等。其次是通过电话咨询应掌握的事件发生的核心信息,包括何人(Who)、何时(When)、何地(Where)、 何事(What)、为何(Why)、过程(How)以及结果(Result),即所谓的“WHR理论”。再次是在接听电话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如了解信息不全面、未记录当事人联系方式、未听清问题的主要内容、记录过于简略、缺乏后续咨询计划等,这些内容应通过实例讲授和分析进行提示,避免在电话咨询过程中发生。
  第二,会见当事人。会见当事人,是诊所式环境法教学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诊所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是法律诊所的工作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也是法律诊所学生感性交流与理性交流的有机结合。由于参加环境法律诊所学习的学生是以“准律师”的身份与当事人接触,所以首先要使学生了解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区别,譬如:律师具备专业的环境法律知识、判断力和法律实践经验,而当事人往往不具备这些特征。基于此,明确学生会见当时人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确定法律关系、确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制定下一步的跟进计划和步骤等等。这一专题还要使学生掌握会见当事人的注意事项,包括通过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以掌握案件的关键环节、随时总结纠纷的焦点、根据法律要素合理引导当事人的陈述等。
  第三,事实调查。办理案件过程中所调查的是“法律事实”,这一点是在诊所式环境法教学过程中应特别提示学生的问题。根据案情的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调查路径,如按照时间顺序、因果关系、法律要素或者其他逻辑顺序展开。当然,在实践中,很少有严格遵循其中一种顺序进行调查,往往以一条线索为主线、辅以其他线索进行。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设计合理的方案,采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同时避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是学生在这一专题下应予特别重视的内容。

 

  第四,获取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形式, 应与学生逐一分析这些形式的证据之于环境法律实践的意义。这一专题可重点讲授原告和被告应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就原告而言,应收集证明污染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明污染危害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明污染损害大小的证据、证明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等。 被告应收集的主要包括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排污行为、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染物无法到达受害地点、证明原告损害由污染以外的原因造成等方面的证据。在这一专题中,还应特别强调收集证据过程的合法性、客观性、及时性等。


  第五,出庭代理。这一专题可以按照庭审的时间顺序进行讲授,特别应当重视庭审材料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等环节。需要准备的庭审材料包括发问的问题清单、代理词提纲、证据清单或者说明、需要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证明文件、科学证明材料等。在法庭调查阶段,应着重强调特别授权代理时陈述事实和回答问题的技巧、举证要领,以及如何提出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法庭辩论环节需要重点讲授,强调辩论应依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展开,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同时应注意语言文明,不强词夺理。关于调解环节,应强调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争取调解结案,但在未经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提出或承诺调解条件。鉴于这一专题的重要性,可以采用视频资料等多种形式的材料来说明相关问题。
  第六,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在我国,行政处理在解决环境纠纷过程中发挥着非常大的积极作用。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行政处理作出了更加有利于执行的规定,更加提高了行政处理在环境保护和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中的重要性。 在诊所式环境法教学过程中,应使学生熟练掌握以行政处理方式解决环境纠纷的技巧,尤其应当特别强调如下方面:注意搜集保留证据,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处理;明确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提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合理确定污染损害金额,提出赔偿请求;行政处理失败后,及时做好运用其他法律手段开展环境维权工作的准备;积极运用环境举报等制度和媒体力量维权,配合环境行政处理手段的运用。
  第七,环境司法及其专门化。环境司法专门化,即国家或地方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或者现有的人民法院在其内部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或组织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项审理。近些年来,以环境法庭为代表的专门环境司法机构发展较快。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 必将大大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步伐。在诊所式环境法教学中,应使学生掌握通过环境法庭解决环境纠纷的途径,特别是环境法庭与一般审判机构的差异之处,如环境法庭主要形式、案件受理模式、基于不同类型的环境法庭制定有利于环境维权的诉讼策略等。
  第八,环境律师职业道德引导。在诊所式环境法教学中,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参与办理真实的环境案件,因此,为其提供适当的律师职业道德指引,为必需环节。除了一般的律师职业道德之外, 这一专题还可以以讨论的形式关注下列问题:律师职业道德之于一般人行为准则的差别;如何面对污染受害者和污染者的委托意愿;如何处理行政权力干预环境司法问题;如何面对当事人“疏通关系”的请求;如何面对自己客户的弄虚作假行为;等等。

  三、诊所式环境法教学内容的实施途径

  为了在诊所式环境法教学中有效实施上述教学内容,应在授课过程中不断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知识储备,同时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
  诊所式环境法教学的有效开展,要求学生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其中至少包括法学理论基础、环境法学理论和实践知识、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以及相关学科知识等。首先是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知识。例如,民法侵权理论为环境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法律资源;诸多环境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许可制度等,均以行政法理论和制度为基础;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在环境法律实践中亦有广泛的应用。其次是熟练掌握环境法学理论和实践知识。不仅要深入理解环境法的价值追求、目的和原则,而且要将这些理念基础与环境法律制度相结合,并能够应用于环境法律实践之中。再次是环境科学知识。与其他学科相比,环境法具有显著的科学技术性特点,其产生和发展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涉及大量的技术规范,并且其实是需要科学技术予以保障。 掌握环境科学知识,对于顺利开展环境法律实践工作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最后是相关学科知识。在环境法律实践中,社会学调查研究、试验、观察、二手资料分析等研究方法, 不仅在环境法学研究中被经常采用,而且在环境法律实践往往也发挥重要的作用,应予重视。
  较之于传统的“经院式”的环境法学教学,诊所式环境法教学在方法上具有鲜明的“学徒式”特点,并具有悠久的历史。 在诊所式环境法教学过程中,学生起着主动积极的作用,教师则起着辅助指导的作用。教师主要采用提问式、小组讨论式、头脑风暴式、游戏式、角色模拟式、观摩式、个案分析等,使学生通过充分的参与,学习和积累环境法学理论与环境法律实践知识。这些独特的教学方法对诊所式环境法教学内容的顺利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编号:1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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