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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辅导机构的法律地位与规制

发布时间:2020-12-17 01:57
  课外辅导机构身份属性的营利性与服务产品的公益性在现实中既有冲突又存在共生的可能,需要政府通过外部规制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实践中,政府对课外辅导机构进行规制的边界不够清晰,规制主体及职责不够明确,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不够健全。我国正值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过渡期和关键期,政府应厘清行政规制与机构办学自主权的边界,明确规制主体及职责内容,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健全课外辅导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推动课外辅导机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教育科学研究. 2018年07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课外辅导机构的法律地位
    (一) 法人身份属性——营利性
    (二) 服务产品属性——公益性
    (三) 营利性与公益性的冲突与共生
二、课外辅导机构规制的困境
    (一) 政府规制的边界不够清晰
    (二) 规制主体及职责不够明确
    (三) 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不够健全
三、对课外辅导机构的规制建议
    (一) 厘清政府规制与机构办学自主权的边界
    (二) 明确规制主体及职责, 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
    (三) 健全课外辅导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行政监管到多元治理——“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综合治理”研讨会综述[J]. 王军.  教育发展研究. 2017(10)
[2]回眸与前瞻:我国教育体制改革30年概观[J]. 劳凯声.  教育学报. 2015(05)
[3]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J]. 张守文.  中国法学. 2014(05)
[4]教育公益性与资本逐利性的冲突与共生——民办高校对社区利益公司制度的借鉴[J]. 王波,李小琴.  高教探索. 2014(01)
[5]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与治理[J]. 胡天佑.  教育学术月刊. 2013(07)

硕士论文
[1]我国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法律问题研究[D]. 尹广乐.河北经贸大学 2016



本文编号:29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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