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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类别的精细划分与义务教育公共服务的精准提供

发布时间:2021-01-26 11:41
  义务教育是外部性和溢出效应很大的公共产品,位列基本公共服务之首,提供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教育公平可以分为平等性公平、差异性公平、补偿性公平,在每一类别中又对应不同的"目标人群",政府应该根据不同群体对于教育公平的不同需求,精准提供相应的义务教育公共服务。 

【文章来源】: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8,38(2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平等性公平与义务教育精准提供
    1. 在农村学校就读的农民子女
    2. 在城市学校就读的农民工随迁子女
    3. 在城市薄弱公立学校就读的户籍人口子女
二、差异性公平与义务教育精准提供
    1. 残疾儿童
    2. 英才儿童
    3. 普通儿童
三、补偿性公平与义务教育精准提供
    1. 贫困家庭学生
    2. 留守儿童与农民工随迁子女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新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理念与制度创新[J]. 王大泉.  中国特殊教育. 2017(06)
[2]集团化办学的理性审视[J]. 刘莉莉.  教育发展研究. 2015(18)
[3]对试行学区制的几点思考[J]. 陶西平.  中小学管理. 2014(03)
[4]追求卓越:英才教育与国家发展——突破我国英才教育的认识误区与政策障碍[J]. 褚宏启.  教育研究. 2012(11)
[5]我国90年代教育机会不平等现象分析[J]. 卢乃桂,许庆豫.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1(04)



本文编号:300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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