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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研究评述及思考

发布时间:2021-07-11 08:26
  在学生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争论从未间断。教育监护关系说、行政管理关系说、服务契约关系说、双重法律关系说等学说在不同时期占据主流。教育法律关系的属性,是界定学校的法律定位和确立学校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法理基础,决定了学生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本文对此展开评述,目的是通过精准厘定法律关系来改革、发展、创新现行学生教育管理体制,同时也为解决学生教育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纠纷提供法理基础。 

【文章来源】:上海教育科研. 2016,(11)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教育监护关系说欠缺法理基础,不符合教育规律
二、教育行政管理关系说凸显行政权力本位,已不合时宜
三、教育服务契约关系说理念超前,和现实不符
四、教育法律关系说强调双重属性,符合立法原意
五、对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界定的进一步思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J]. 劳凯声.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2)
[2]学生伤害事故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兼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J]. 胡林龙.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03(00)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专题(4)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J]. 张永华.  人民教育. 2003(06)
[4]公务法人问题研究[J]. 马怀德.  中国法学. 2000(04)

硕士论文
[1]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D]. 叶礼辉.西南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277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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