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教育的政府规制与改革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1 21:48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传统的办学体制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办学体制改革下,民办高等教育得到迅速发展,已经与公办高等教育一起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以市场为导向,然而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决定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有限管理和保障。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规制,不仅关系到政府能否依法行使职权,更关系到民办高等教育能否顺利发展。本文从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分析教育行政有限政府理论、公共产品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以及民主主义的教育思想,以此作为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正当化的理论根据,并将国内外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的经验作为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的现实依据。随之,通过正视当前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从观念、机构和制度四方面提出了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改革的进路。这也正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笔者按照发现问题——分析原因——解决问题的思路,从行政法的视角论证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共将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括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界定民办高等教育和政府规制的基本概念以及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内容,并用教育行政有限政府理论、公共产品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以及民主主义的教育思想作为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的正当化依据。 第二部分介绍国内外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的经验。首先介绍中国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历史沿革,列举了大陆某地方政府以及台湾政府在规制民办高等教育过程中的经验;其次,对比美国和日本在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过程中的不同做法,总结出我国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借鉴。 第三部分总结政府在规制民办高等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政策虚置且立法滞后,管理体制过于集中以及政府参与下的教育中介组织参与不充分,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的程序缺失等,并分析其中存在的原因,如政府的管理缺失规范性,政府过多干预导致管制失效以及职能转变滞后性等。 第四部分是在第三部分发现问题和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改革进路。其中在观念上政府应该将民办高等教育和公办教育放在相同的位置上;在程序上主张引入听证程序并实行信息公开;结构上建议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委员会、监察专员和受教育保护机构;实体上主张完善并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地方的教育立法和政策,明确政府的权利和义务,重塑政府规制模式,引入“教育券”制度,充分发挥教育中介组织的作用。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G648.7
本文编号:2692115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G648.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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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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