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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中民办高校法律地位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1 21:02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发展迅速,成绩喜人,无论是规模还是质量,都已迈上新的发展台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①民办高校的发展对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培养国家各类适用人才,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特别是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深入贯彻落实,我国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得到大幅提高。它使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充满了生机和活力,既促进了我国教育、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也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和谐。但是,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其法律地位与公办高校相比仍处于弱势地位,主要表现为民办高校公益法人地位不明显,法律关系不明确和社会权利不突出三个方面。这些问题如不从根本上彻底加以解决,我国民办高校就不可能享有与公立高校平等的法律地位,二者就不可能在同等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这不但会阻碍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而且也会影响我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 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教育体制改革中民办高校法律地位的演变历程。在对我国私立高等教育作简要回顾之后,着重介绍改革开放后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状况。论文按时间序列将民办高校的发展分起步复兴、蓬勃发展、规范发展和依法建设四个阶段。纵观各阶段不难发现,我国民办高校法律地位在近三十年内得到了空前的提升,同时也表明国家对民办高校发展的高度重视。 第二部分阐述民办高校法律地位的现状。为了能清楚地分析当前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该部分先阐述了民办高校公益法人地位的不明显,分两个方面来展开。一是当前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模糊,主要表现为法人性质界定不清,法人独立性不强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另一个是民办高校的产权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产权的权能不充分,产权关系不明晰和产权落实不到位。然后阐述民办高校法律关系的不明确,主要分析了民办高校与政府、民办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最后揭示了民办高校社会权力的不突出,主要表现在民办高校公法性质欠缺,办学自主权缺乏。同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的自主招生权、自主定价权、专业与课程设置权以及学历学位授予权明显不足。 第三部分提出对策以提升民办高校法律地位。首先是确立民办高校的公益法人地位。在法人治理方面,具体包括明确界定民办高校法人类型,规范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制度三方面。在产权制度建设方面,就是加快民办高校的产权制度改革。需推进民办高校产权主体明晰化,保障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并完善其产权激励机制,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注入民办高校。其次是努力厘清民办高校的法律关系,既要处理好民办高校和政府间的法律关系,又要理顺民办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最后就是竭力保障民办高校的社会权力,要通过落实法律规定、转变政府职能和扩大办学自主权等方式来保障民办高校的社会权力。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G648.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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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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