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与法学教育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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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与法学教育的改革
一、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
素质教育是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新概念。1987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主持、S·拉塞克等人编著的《从现在到2000年教育内容发展的全球展望》一书中指出,发展素质教育,培养人格力量已被认为是21世纪教育的中心特征。(杨峻、王根顺:《试论素质教育与大学生素质结构和培养》,载《兰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重引这一全新的概念,其初衷是为了解决中小学“应试教育”的局限性与滞后性。但由于素质教育自身所包容的先进的教育理念、科学的教育模式、现代化的教育技术,使其逐渐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改口号,通过实践和理论的催发,进而成为一种全新的教育思想。1999年6月召开的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其主题就是以提高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为重点,深化教育体制和结构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振兴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江泽民:《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9年6月16日。)“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穿于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应当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在不同阶段和不同方面应当有不同的内容和重点,相互配合,全面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6月13日。〖ZW)〗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及市场化导向的不断强化,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就成为高校工作的第一要务。而法学学科的特点和历史使命决定了其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法律人才。而素质教育以其对于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准确把握,理应成为法律教育的理想模式,以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法学教学过程的融合。如此,这是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
关于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的内涵,向来都是众说纷纭。一般认为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是指以培养学生的职业品质为核心的教育模式,而职业品质内在地表现为一种共同的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外在地表现为处理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126页。)法学教育同其他高等教育一样,其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培养目标的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目标问题是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如不对中国法学教育正确定型,法学教育就会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势必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就不能培养出适应法治国家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陈兴宏、戴谋富:《论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的性质》,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通观全球法学教育的目标模式,不外乎两种:一是通识教育;另一是职业教育。众所周知,在十年动乱期间,政法部门和法学教育是重灾区,当我们决定恢复推行法治并恢复法学教育的时候,理所当然努力强调法学的独立性与科学性,强调法学教育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尤其当有人把法学称之为“幼稚的法学”、“没有学术底蕴”的应用技术时,这无疑就触动了我国法学教育中最为敏感的神经、最薄弱的环节,从而更加坚定了法学教育者完善法学科学性和加强法学教育学术性的信念。在这种背景下,法学教育的目标模式就顺理成章的定位于通识教育,“这种法学教育模式实际上主要是以培养法学研究人才为目的,这种结果必然导致大量法学院系的毕业生进入法律实务界以后难以胜任和适应具体的法律实务,使学生的能力和社会的实际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年第4期。〖ZW)〗而当这种差距越来越大,导致法律职业者抱怨、社会舆论抨击时,我们又开始反思中国的法学教育,强调法学的社会性,强调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这是目前法学教育准确定位的大前提。从地方综合型大学法学教育的小前提来看,则更是如此。我们认为,就地方综合型大学法学教育而言,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本不应被看成非此即彼的绝对对立的两极。首先,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其次,法学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同时还是一种通识教育或素质教育,即法学教育不仅教授法律的知识、理论、制度,而且还要教授相关的人文科学知识、培养深厚的人文精神,还要教授必备的技能、素质,特别是法律职业者独有的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因此,在新世纪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身心健康的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和治国人才。归根结底,法学素质教育的终结目标就是培养高品质、高素质的法学人才。(李龙、凌一琦:《论法学素质教育》,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二、传统法学教育的局限与不足
90年代以来,法学教育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法学在中国越来越成为一门显学,绝大多数地方综合型大学都设立了法学院系;另一方面,发展过程中过于浓厚的经济导向性使得尚未成熟的法学教育逐渐失去了内在的发展平衡,盲目性、短期性、功利性的行为充斥于法学教育之中,从而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导致了法学教育的后天发育不良。尤其是传统法学教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的培养;重教师的讲授,轻学生的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以及重教育活动的秩序化和规范化,轻学生个性的张扬、道德品质的培养等做法,与素质教育的新要求相距越来越远,乃至于阻碍素质教育的推行。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理念的滞后。法学教育的不足与弊病归根结底在于教育理念的落后,过分迷信过去的经验和传统,没有能够敏锐地洞察法律职业近年来日新月异的变革,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来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学与法学教育特有的保守性格导致了法学的封闭性。法学的封闭性很大程度上缘于法学训练与教育的传统,这是一个较强的职业学科,典型的学徒制度本身具有封闭性。
第二,培养目标的僵化。教育理念的滞后,最直接的表现即是培养目标的整齐、划一。不管办学的历史长短、生源的优劣、基础的强弱及教育资源的好坏,一律强调高级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人云亦云,不考虑办学特色,不考虑市场经济的需要。第三,教育手段的单一。法学教育的经典模式即为“灌输式”的课堂讲授。老师仅就理论进行系统阐述,并以此奉为教学的惟一模式。而单一的教学手段显然无法承载素质教育的历史使命,何况法学的世俗性决定了教学如果只注重理论讲授,忽视实践操作,将使得学生在面对经典理论与多变现实之间巨大的裂缝与空距时顿感手足无措。
第四,教育技术的落后。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法学教育对现代教育技术的汲取与借鉴还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上,跟自然科学相比是如此,跟一些社会科学相比也存在不小的差距。差距不仅体现在数量上,更体现为教学媒介质的差异。忽视教育技术升级换代的结果就导致教学质量的提高受到制约。
三、法学教育的发展与完善——回应素质教育
无论是法学文明传承的需要,还是服务于法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素质教育都应是法学教育今后努力的方向。高等教育中的法学教育应根据素质教育的整体要求设立和确定以后发展的宏观走向,素质教育应成为法学教育确立及调整教育基础目标的依据;由此而把握的社会微观动向,将成为法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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