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性质与地位
发布时间:2020-06-05 00:05
【摘要】: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入,我国的教育体制尤其是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也进入了关键时期,教育界和法学界均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但是这种关注主要体现在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扩招以及教学质量等热点问题上,对于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性质和地位等更为根本的问题却欠缺应有的研究,仅有的少量文章著作也往往将高等学校的性质与地位不分彼此地混为一谈。因此,不但无法实现以科学的理论指导立法、行政及司法实践的任务,反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愈来愈大的分歧与混乱。本文从对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传统定性的介绍与批判着手,试图确立我国高等学校的应然性质——公务法人,进而理顺其与政府、学生和教师的关系,明晰其法律地位,同时亦期望能够为类似高等学校的其他主体之性质与地位的界定以及纠纷的解决提供一条新思路。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2.16;G647
本文编号:2697179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2.16;G647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4条
1 焦思舵;我国高校管理中的权力与权利关系探析[D];吉林大学;2011年
2 马海红;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D];华中科技大学;2010年
3 胡小进;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西安理工大学;2007年
4 杨倩;权力亦或权利——大学自治权的法理学思考[D];江苏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69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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