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法理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4 08:38
【摘要】: 教师聘任是公立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目前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和难题。落实教师聘任制的根本在于确定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即公立高等学校和教师在高等学校聘任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反映出来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这些权利与义务的确定又取决于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教师的法律地位。 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并不明确。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立高等学校应该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但事业单位法人按照我国目前司法诉讼程序看,到底应该按照行政主体对待还是按照民事主体对待却存在着争议。有人认为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以及其实际承担的职能与权力,应该定位为行政法法人;而有人则认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趋势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实施教师聘任时所应遵循的“平等自由、公平协商”原则,应该将之定位为民事主体。本文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立高等学校具体的行为内容使公立高等的法律地位实际上表现在两个方面,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事业单位法人。 《教师法》所阐明的“承担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更多的是对教师职业属性的说明,而并不是教师的法律地位。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规定也是模糊不清。根据其它国家和地区在教师聘任中的做法以及我国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趋势和动因、劳动者主体地位的研究以及目前教师权益保障的现状,教师的法律定位应该明确定位为“劳动者”。 聘任合同作为保障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和教师劳动者法律地位的基本形式,是贯彻和落实教师聘任制的直接依据。但由于对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和教师法律地位认识的不一,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问题仍然停留在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或者特殊合同的争议之中。本文认为,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教师作为劳动者的适格主体、劳动合同在维护教师权益中的作用、我国现有聘任制度实施的经验以及国外经验,教师的聘任合同应该定位为劳动合同。并应该在今后从立法的角度对教师的法律地位、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教师聘任合同的内容、相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制度等等予以确定和落实。 教师聘任过程中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是教师聘任过程中教师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但我国目前的教师权利救济存在着教师权利的失语、聘任合同内容的缺失、集体合同缺失、人事争议仍存在法律障碍、救济途径模糊等问题,其原因在于教师聘任救济的法律依据缺失、公立高等学校和教师法律地位模糊、对诉权理解不一等。因此根据公立高等学校在具体行为上的法律地位表现以及教师的劳动者法律地位,本文认为应该根据教师与公立高等学校在聘任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建立起从调解到仲裁再到诉讼的一整套法律救济途径,使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走上制度化、法治化的道路。
【学位授予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G647.2
本文编号:2802238
【学位授予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G647.2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袁长宣;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0年
2 张嘉敏;广东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3年
3 王晨;中小学教师交流的法理分析[D];首都师范大学;2014年
本文编号:280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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