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殊教育杂志_新中国特殊教育十大变化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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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特殊教育的十大变化 【字体 大 中 小】? 作者:朴永馨??2010-12-03??来源:教育学术月刊 第 1 页 关键词:新中国;特殊教育;变化 作者简介:朴永馨,男,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特殊教育研究中心教授(北京100875)。 60年在历史上是一个瞬间,但建立新中国后的60年对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殊教育确是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巨大变化的重要时期。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特殊教育在多方面发生了令世人瞩目的变化。 一、新中国建立后特殊教育性质的根本改变 旧中国把有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与电影院等归为社会教育,全国盲聋学校仅有42所,学生2380人,教职工360人;学校多为私人设立,属于社会救济慈善收养的福利事业。1951年周恩来签署的《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这改变了特殊教育的救济、慈善的社会福利性质,把残疾人的特种教育纳入了教育体系,成为国家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众多法令政策又明确规定了特殊教育的性质和管理: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1989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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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0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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