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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讲授式法学教学模式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5-02-10 16:08

 

  [论文摘要]法学教育培养和造就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所需要的人才,为法治的整个运作过程提供精神、智力方面的支持。因此法学教育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法治水平的高低。我国的法学教育历经了几十年的发展,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但与我国法治建设的需求而言,它还有许多不足,这主要体现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上存在的诸多弊端。文章从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定位等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法学教育 教学模式 讲授教学方式

  一、讲授教学模式简介

  至今,在我国法学院中盛行的法学教学模式还是传统的讲授模式,即由授课老师运用语言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法学理论,学生一边听一边作笔记,其间老师要进行板书并向学生发问,以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模式。此种教学模式有以下特点:
  (一)便于老师有条不紊地组织教学、讲解法学概念、法学理论,从而能在有限时间内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二)教学成本低,一位老师在不增加工作量的前提下,可以同时给多位学生授课,从而大大节约了教学成本,这对于师资力量不足,教学经费不充裕并且浪费严重的我国法学教育而言,是一种有吸引力的教学模式。
  (三)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国家法律的主要渊源,在法学教学上强调对法学理论的整体把握,注重法学理论的系统性、逻辑性。要让学生在有限时间内学习好高度抽象的法学理论,相对其他教学方法而言,讲授式教学模式是较适宜的教学方法。
  因此,讲授式教学模式是我国乃至大陆法系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法学教学模式,但这种教学模式存在一些弊端,导致法学教学效果有待提高。

  二、讲授教学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讲授教学模式是一种被动型的教学模式
  在此类教学模式中,遵循的是一种“老师怎么讲,学生就怎么听,并作什么样的笔记”教学模式,师生间缺乏沟通与交流,不利于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期末考试一般不会超出老师讲授的内容,甚至有一些老师在考试前划重点,考试内容也偏重考察学生的记忆能力而非考察学生的分析、推理、判断能力,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思想过于僵化,缺乏创新思维,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就会缩手缩脚。
  (二)教学目标定位存在不足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以传授系统的和科学的法学知识为主,过于强调法学知识的灌输和法学理论的探讨、分析,即使在讲授过程中也会穿插若干个案例,但这些案例大多起到点缀的作用,仅仅作为抽象概念、原则的补充说明。更有甚者,部分老师为了讲课的需要,不负责任地凭空想象出一些脱离现实环境的案例。这样的情形在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考卷中亦不缺乏。由于学生接触不到真实的案件,使得学生在将来工作时需要的沟通交流、谈判、写作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不到应有的训练,当学生走向工作岗位时,因适应性差而受用人单位抱怨,即讲授教学模式侧重于学术培养而忽视对学生职业训练以及业务能力的培养。
  (三)教学手段较为落后
  讲授教学模式主要取决于老师的个人能力,即讲授教学模式是一种教师魅力型教学模式,如果主讲老师专业功底深厚擅长深入浅出地讲授法学知识,并且富于幽默感则教学尚能取得不错的效果,否则法学课堂就会变得异常沉闷,学生对专业学习的兴趣日渐减弱。时至今日,一些高校尚未普及多媒体教学设备,老师上课还依靠板书。法学理论本来就抽象枯燥、乏味,如果缺乏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又没有生动、鲜活的案例,学生听多了就会感觉乏味,听久了就会厌烦,这样的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三、完善讲授式教学模式的建议

  虽然讲授式教学方法存在上述弊端,但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低成本优势,适应我国国情的优点,因此这类教学模式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仍将长期处于主导地位,但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变其不足,以期提高我国的法学教学效果。具体为:
  (一)优化教学方法
  其一,在坚持以讲授教学模式为主的前提下,引入多媒体教学设备,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改变传统教学模式过于单调乏味等不足,通过图像、声音、视频等信息手段,把抽象、枯燥、乏味的法学概念、法学理论转化成为具体、生动的案例、场景,以解决学生对抽象概念、理论难以理解的问题,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其二,积极引入案例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方法,这些教学方法是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可以有效克服了讲授式教学方法的不足。上述两种教学方法是在坚持老师在教学过程中主导地位的前提下,通过激发、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充分参与课程,成为课堂的主角,从而实现教与学的互动。
  (二)完善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加强教学内容中的实践部分,知识只有转化成为学生的能力,才能改变学生的命运。因此,老师传授给学生的不应仅仅是抽象的法学知识,还应包括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即实务操作能力。这就要求当代的法学老师不仅要有系统、渊博的专业知识,还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可行的办法,就是由法学院外聘一些有丰富实践经验且有一定社会声望的名律师、老法官、老检察官为客座教师,定期为法学院学生开展法律实务讲座,同时还应选派一些年富力强
  的老师到司法一线挂职锻炼或允许兼职开展法律实务活动,如担任兼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其二,在采用案例教学时,应尽量选择一些处于热议焦点且还没有最终定论的案例,此类案例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关注力,而且由于没有固定的答案,有利于学生在追踪研究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并从本专业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方案,从而培养了法律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
  (三)教学定位的完善
  即解决法学教育以职业教育为重还是以学术教育为重的问题,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偏重于法学理论的传授,即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法律现象、法律关系的研讨、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和学习其他理论知识的方法,并为将来的科研工作打下了较扎实的理论基础。简而言之,,我国旧式的法学教学模式是以学术培养为定位,但法科学子毕业后走上科研岗位的人员只是极少部分,因此对大多数法科学生而言,偏重于学术培养的教学定位明显脱离了法学实践的需要。因此,适度调整我国法学教学的定位是非常有必要。当然,不同学校定位可以不一样,并且学生的理想不同,其培养目标、培养方案也应有所区别。所以,从法学教学的角度而言,应当允许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教学定位,同一学校的学生因理想目标不同,个人的培养方案也应有所差异。这主要体现在选修课的选择上,应尊重学生的选择权利,而不应千篇一律。

  四、结语

  总之,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后,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但与我国法治建设的需求而言,它还有许多不足,这主要体现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上存在的诸多弊端。因此,完善我国法学教学模式,将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加快我国的法治进程,进而造福于我国百姓。

 

 



本文编号:1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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