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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对学校管理行为的有限审查【精品毕业论文】.pdf 免费在线阅读前50页

发布时间:2016-10-03 18:26

  本文关键词:受教育权的保障——司法权对学校管理行为的有限审查,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文档介绍:
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受教育权的保障——司法权对学校管理行为的有限审查姓名:王柱国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诉讼法学指导教师:胡肖华20020401摘要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为宪法所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在遭到学校管理行为侵害时,行政诉讼是实现司法救济的最佳途径。那么学校管理行为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呢?传统理论和实践否认学校为适格被告。但是,根据我国教育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学校是依授权的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一系列教育行政权力:另外,即使起源于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仍深刻地影响着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法院不受理对内部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但由于该理论对基本人权的限制、剥夺,已受到批评与扬弃,许多国家已确认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内部行为不能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再次,人们担心司法介入会妨碍学校自主办学,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司法的适度介入会促进学校办学更加完善。司法介入、自主办学与受教育权的保障完全可以保持良性互动,其关键是审查的有限性,它包括:l、受寨范围有限,只有严重影响受教育权的部分事项才可提起诉讼;2、审查条件有限,指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3、审查标准有限,指正当程序为案件的主要审查标准,告知、听取相对意见与说明理由... 内容来自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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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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