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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论现代大学制度的改进研究(2)

发布时间:2014-07-14 18:25

  3.建立一个能够主动反映社会需求、社会有效参与大学管理的机制。中国高等教育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扩大社会参与大学治理有利于沟通大学与社会,帮助学校拓宽办学途径,有助于打破传统的行政管理观念和封闭的办学体制。

 

  在中国大学,构建大学理事会或董事会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合作机制,有助于社会各界有效参与、支持、监督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学校发展。理事会或董事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要制定完善理事会或董事会章程,确立理事会或董事会创办的依据、宗旨,使懂得教育规律的专家参与治校,最大限度地发挥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的作用。另外,还应探索高校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提高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完善大学领导体制,探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实现机制在中国,有效地建立现代大学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大学领导体制,深入探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实现机制。长期以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这一领导体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定义和理解上的分歧,党政相互制衡的组织设计造成管理实践中法律与政治及组织框架之间的矛盾与摩擦。《高等教育法》确定了党委和校长的职责,党委通过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对学校工作进行领导;校长通过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行使职权。这一领导体制为我国高校促进教育科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J。因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实践中,各高校积极构建科学的党政会议体系,不断完善决策范围、程序和议事规则,例如,华中师范大学充分发挥党委全委会关于重大政策的表决制作用。

 

  大学行政化倾向是制约中国从高等教育大国走向高等教育强国的瓶颈,源于最初制度设计上的“被行政化”。大学行政化倾向主要表现在用行政化的逻辑取代大学自主管理的逻辑_8],导致的后果是,大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制度设计不受广大的教授群体引导,学科专业设置、教学制度、课程体系的自主权未得到真正落实,教授治学的道路相当漫长。我国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学院领导组成,尽管他们在相关学科领域也有所建树,但对学术事务做决策时不免带有行政思维和行政倾向。在学校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决策中,大学内部的学术力量和学术权力都很薄弱。学术权力的有效发挥是大学制度建设的基础环节 』。探讨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有利于促进高校学科发展、实现学术自由、发挥学术权力、培养学术人才和完善管理体制。(三)优化大学组织设计,深化大学组织结构的改革组织结构是现代大学的基本形式,组织结构设计是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组织结构的合理设计和不断优化,对于大学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满足高等教育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应对激烈的市场经济都具有非常大的影响。现实背景下,我国大学很多组织结构仍然按科层制管理模式进行设计,与市场经济和信息时代相匹配的创新结构薄弱,造成大学管理层次多、管理职责重复、管理反馈机制相对滞后、管理效率不高等问题。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学科结构和管理结构的优化来调整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推进大学组织结构的变革和发展。学校和学院管理要进一步明晰责、权、利,构建科学、有效的校院管理体制。健全学院议事、决策、执行、监督程序及工作制度,形成科学、系统、规范的配套实施细则。部分大学以更大的学科为基础,以合并或归纳学院或系为途径和手段,在机构设置、权力配置、人员和资源调动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的跨学院管理架构和模式,积极探索学部制改革。实施学部制改革的高校,其学部的定位形态各异,但改革目标的预期主要表现在整合学科资源;增强学部人财物配置权;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发挥大学科宽口径培养复合型人才的优势等。另外,大学组织结构设计还应考虑体现大学定位,符合办学规模,与学校的发展战略保持一致,笔耕论文,大学组织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努力向开放式组织结构转变。

 

  (四)制定和落实大学章程国外许多著名大学之所以能够持续向前发展,与其大学章程中对目标与愿景的规定密切相关。我国大学章程制定起步晚,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大学章程制定程序不规范、文本质量不高、内容严重雷同、重点不够明确、特色不够鲜明、实施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分析大学章程的制定和落实,一是明确大学章程由谁制定的问题,大学举办者、管理者、教师、学生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应参与到章程的制定过程,并由大学的举办者最终审定和颁布。二是制定大学章程的内容要求,主要包括学校的名称、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大学章程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三是明确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章程是大学的“基本法”,是大学自主管理的依据,是依法治校的制度基础。

 

  学校章程出台后,它在学校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是最高的,其他文件都必须符合它的规定。大学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的监督、评估。四是大学章程要充分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章程的制定应根据大学的定位,在界定大学共性的同时彰显个性,做到不同类型的大学使命有所区分,例如:研究型大学着力培养拔尖创新研究型人才;地方性大学更多考虑为地方发展服务。

 

  (五)推进大学专业评价依靠专门的中间机构来评估大学的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能力、社会服务水平,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的大学中介制度还不够健全,中介机构的数量还不够充足,在为政府教育行政决策服务、反映大学发展需求、大学质量评估等方面作用发挥不明显。我们可以借鉴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成功经验,比如,法国的“国家评估委员会”、荷兰的“高等教育视导团”、澳大利亚的“学术标准专门小组”等。

 



本文编号: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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