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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人管理体制下的校企合作制度保障研究

发布时间:2014-08-13 11:40

  一、问题的提出:职业院校法人化改制的必要性教育是立国之本,职业教育是培养现代技术人才、发展先进工业的关键。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推进,特别是成为制造业大国,被称为“世界工厂”,这对技术人才和熟练工人提出更多更高的需求,也对职业教育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职业教育也关乎民生就业,对于促进就业保障民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十分重视职业教育发展,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同时还指出“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纲要的这些要点切合高职院校办学特征,对创新高职院校治理体制机制,推行法人化运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高职院校与普通高等学校最根本的差别在于,前者主要培养职业技能型、应用型专业人才,后者主要培养学科理论扎实、理论学习深厚的综合型人才,由此高职院校的办学更需要贴近社会生产实践、符合市场分工需要、密切与社会生产部门的联系。纲要指出的企业参与办学对于创新高职院校治理体制提出新的要求,如何更好地实现校企密切合作甚至是无缝对接是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

  高职院校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必然符合《民法》规定的法人条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法人典型代表的是公司,公司是实行法人治理体制最制度化的组织体,一般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分别行使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内部权力分治使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分离,法人治理架构保障公司能够享有社会主体地位,独立承担责任,享受权利,使公司良性化规范化运转。股东会是一个开放的机构,可以容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参与,董事会也可以吸收公司外的其他组织参与,这些机构确保公司与外界加强联系,拓展公司的社会资源和联系面。与此类似,高职院校既是独立法人,也需要为了促进校企合作落实国家政策而应当建立法人治理体制。

  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体制法人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有效融入企业和社会力量,向社会开放学校的决策、执行机构的位置,为企业让渡部分办学参与权、决策权,给予企业作为学校合作的主体地位,改变传统的依赖“人情”、“面子”维系的合作模式。

  二、高职院校现行治理体制下校企合作存在的困难目前绝大多数高职院校的管理体制仍然与普通高等学校管理模式类同,除了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外,都是按照传统的办学模式运转,机构设置也是按照党政职能对口上级机关设立,职业教育的规律遵循的还不够,职业院校的特点尚未充分体现,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也就难以有效进行,校企合作存在以下困难:

  校企合作双方目标契合性不够,合作关系制度化不足。

  学校和企业的目标是不同的,学校的目标是开展职业教育,培养技术人才,企业的目标是追求生产盈利。二者进行校企合作的出发点不同,合作的意图和理念必然存在差异。现实中,进行校企合作,很少有企业主动找到高职院校联络,主要是学校积极热情寻求与企业合作,常常是“剃头挑子一头热”,学校和企业进行合作的目的共识还没有找准,定位还不明晰。校企合作关系的建立缺乏深人的实施制度,还没有深化到学校的教学育人和科研领域的具体安排,学校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材编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生产实际需要存在脱节,学生所学的知识技能不一定符合企业的用人需要,难以给企业生产带来实际效益甚至耽误生产活动。

  职业教育法中规定的对企业进行财税政策补偿和经济支持手段尚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实践中企业较少享受到开展校企合作带来的政策获益,一定程度上使校企合作不是双赢而是成了企业的负担,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削弱了企业与学校合作的积极性和热情。法律的原则性过强,宏观地规定了企业进行校企合作的义务和可能获得的收益,但是缺乏相应的具体细则,尤其是没有专门的规制、激励校企合作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的约束力不强,难以有效解决校企合作实践中的问题。企业对于校企合作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一定程度上开展合作成了应景,没有充分认识到校企合作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价值和效益。

  “双师”培养制度不健全,学校教师和企业技师转岗交流不定制,教学安排和专业设置及技能培训与企业生产需要脱节。学生实习安全保险缺少保障。“双师”制是高职院校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特点,相关法律政策也如此予以明确。教师懂理论缺实践,技师懂技术少理论,二者互补才能成为培养技能人才的最优指导教师。校企实践中,高职院校难以直接从企业引进技术人才,特别是业务经验丰富、具有扎实理论基础的技术操作人员和研发人员,一般都是企业的业务骨于,在企业获得重视,院校的条件不一定有足够的吸引力,缺乏入职教学的兴趣。一些企业接受教师深人生产车间和业务部门实践和挂职锻炼,大多数是依赖领导或者个人的人情关系,进入企业后也多是参与协调、事务性工作,生产流程和工艺技艺仍然有所保留,教师难以接触到实践的核心,产学结合不密切,“双师型”教师队伍缺乏技术和数据的支撑。

  校企合作通常是学校与企业双方洽商,笔耕文化传播,缺乏指导性的中间组织协调。校企双方合作以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就学生实习、教师挂职、企业人员培训、技术开发、产权共享、生产设备及场地共用等作规定,明确阐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校企合作运转。但是,这种“单打独斗”式的传统模式已经跟不上生产变革和技术创新的步伐,政府扶持职业教育的责任不能充分体体现。研究一些发达国家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模式,发现有政府、企业、学校和社会共同组建的职业教育协作平台,由该中间组织协助政府直接具体发挥职业教育促进职能。而我国大部分地方缺乏促进校企合作的中间团体,也没有全国性的协助教育部门管理、指导职业教育的社会团体,校企合作尚未整合政、产、学的合力。

  三、推进高职院校法人体制改革保障校企合作的路径实现校企合作的制度化、长效化运作,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是关键。需要在修订职业教育法,健全企业参与职业 教育办学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完善高职院校法人治理机构,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院校治理体制为保障,结合政、产、学三方参与的中间组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推进高职院校法人治理体制改革是要建立法人治理架构,依据教育法律和教育规划等文件,参考国外职业院校治理机制,学校可以设立董事会等机构,结合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制定学校章程,依据章程配置这些机构的职权。董事会应当作为学校的教学、技术研发和招生就业的决策性机构,董事会主要成员由党委主要领导、校长和企业主要代表构成,把企业融入学校决策层,引导、支持企业把教学安排、课程规划、技术培训等作为“企业行为”对待。

  前文已述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各有目标,学校希望通过企业共建实习基地,为学生顶岗实习创造条件,完成教学任务,同时加强教师的实践技能培训,提高双师培养能力和课程专业的应用型。企业因其营利本质,希望借校企合作获得学校的技术研发支持,长期的员工培训场所和较为稳定的用工来源,并借参与办学赢得企业声誉。实际上学校与企业二者具有达成目标共识的基础,双方资源具有互补性。校企双方可以进行技术产权、人力培训、生产实践、资金项目等方面的利益交换。在董事会下可以设立校方和企业的各自代表组成的学科协作委员会,在产学合作共识基础上商定教学计划、编写教材、课程安排,发挥企业对培训计划、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实践内容的指导作用,给予企业相应的决定权。

  修订《职业教育法》中的相关条款,为强化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义务,修改第二十九条为“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同时要加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承担职业教育的职责,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应当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制定专门具体的关于校企合作的《产学合作促进条例》,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各方的权利和责任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用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关键。鼓励大型企业与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共办实践性技术专业,鼓励支持实力雄厚的大型工商企业自主依法设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产学一体化。政策促进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联合在职业技术学院开办所需的应用型专业。

  学校董事会治理框架下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双师”培养,企业业务骨干担任专委会的技术教育负责人,可以从企业聘任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担任教师,承担部分教学工作,讲授亲身的工作经验。建立校企定期合作培养机制,选派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寓教于学。把课堂搬到车间,把学生带到实践现场。

  通过中介组织协调政府职业教育政策规划与企业生产教学,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制度,由全国性  的职业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或者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

  以专门的《产学合作促进条例》规范校企合作,赋予这样行使行政权力的授权性组织以引导、鼓励和监督学校与企业合作的权力,协调跨地区的职业教育集团化的校企合作,发布合作指南和项目信息,制定合作规则。地方政府也应按照《合作条例》设立职业教育协调机构,学校与企业可以共建“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校企双方合作事宜,对董事会下设的课程设置、双师培养等指导性机构进行业务管理。

 



本文编号: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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