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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6-07-1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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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构建

发布日期: 2013-03-01 发布:  

  2013年第1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2013年第1期

  [摘要]推进高职校企合作是当前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推进高职校企合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厘清政府、行业、企业和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行业企业积极参与、指导作用,高职院校则要积极试点试验,强化服务行业企业意识;对接行业企业需求,探索高职校企合作实施路径;着力做好四个创新,提升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核心竞争力;大胆创新体制机制,构建高职深层次校企合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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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高职 校企合作 长效机制 构建策略
  [作者简介]刘明生(1960- ),男,江苏扬中人,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信息安全、信息管理、教学科研管理;王玲(1972- ),女,河南内黄人,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高教所所长,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李建华(1979- ),男,山东青岛人,石家庄铁道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分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信息检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融通职业资格的高职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开发研究”(课题批准号:12YJA880079,主持人:刘明生)、2011年河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资助经费重点课题“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研究”(课题批准号:11050193,主持人:王玲)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2-0017-0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职业教育“要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因此,推进校企合作是当前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推进校企合作,就要分析目前我国高职校企合作的现状,找准高职校企合作现存的问题,有的放矢,才能构建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高职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一、高职校企合作困境
  长期以来,高职院校多从“培养人才”需求出发,希望企业能够不惜牺牲自身利益来承担合作培养人才的任务,忽视了企业作为经济实体而应得的利益需求,导致企业缺乏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根据对河北省96家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的主要因素是企业生产效益和学生实习期安全问题。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尤其应该引起高职院校的反思,就是高职院校服务企业的能力问题。
  (一)企业生产效益急需得到保障
  企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实体,与高职院校进行校企合作首先要考虑的是,企业自己的生产效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例如,企业在接纳职业院校实习期间发生的物耗能耗问题、企业商业秘密、核心技术问题、实习学生生产培训费用问题、企业实习指导教师费用问题等,这些校企合作期间发生的实际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就不会提升。
  (二)学生实习期安全急需得到保障
  一旦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学生实习期安全问题就凸显出来,例如实习学生和教师的安全培训、劳动防护费用问题,实习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伤事故或者是非工伤意外事故处理尚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这些问题都会降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三)高职院校服务企业能力急需提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职院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必须建立在“双赢”的基础上,不能寄希望于企业牺牲本身利益来满足高职院校需求。因此,要认真分析高职院校定位、找准优势,明确自己能够为企业做些什么,提升服务企业能力,满足企业的人才、技术、文化需求,这是高职院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前提条件。
  通过高职校企合作困境分析,推进高职校企合作,不仅仅是学校和企业两方面的问题,而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是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共同的职责。要构建稳定的校企合作机制,就必须厘清这四个要素的职责,使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从宏观上优化高职校企合作的社会环境,为高职校企合作提供法律、法规保障;从中观上构建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高职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为高职校企合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从微观上试点试验,大胆突破,积极探索高职校企合作的具体操作细则,为高职校企合作提供案例借鉴。
  二、厘清政府、行业、企业、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职责
  (一)高职校企合作的政府职责
  政府在政策保障、统筹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绩效评价等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具有促进高职校企合作的立法职责。《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教育立法的主体之一,各级政府有权参与制定和修改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促进校企合作;有权对相关法律、规章进行具体的行政解释,制定相应法律的实施细则,落实各种法律的实施力度;有权颁布一系列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规章制度等,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办学制度、投入制度、专业以及师资建设制度、人才培养制度、质量评价制度等,保障高职校企合作机制的实施。二是具有促进高职校企合作的统筹规划职责。政府作为我国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高职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依法统筹各行业、产业、企业的用人需求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对接,进行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和完善高职校企合作筹资的实现形式、政策引导形式,创新产权制度的实现形式等。例如,建立和完善政府运用财政、税收、收费、金融、土地等政策,引导校企合作的筹资机制等;制定实施经费、专项补贴、国债、转移支付和购买成果等财政政策,制定实施免税、减税、退税等税收政策,实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足额提取政策,信贷、金融、贴息等金融政策,鼓励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进行校企合作;建立政府控股、行业企业参与的股份制校企合作模式,或者建立政府产权引导学校董事会决策的校企合作模式等。三是具有管理监督高职校企合作的职责。政府应该依法对校企合作执法情况进行管理监督、评估,,对校企合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对校企合作教育质量、校企合作服务体系进行检测与评估等。四是具有促进高职校企合作的信息服务职责。政府要构建行业、产业和企业信息库、职业院校信息库、专业群信息库、专业教学资源库、“双师型”教师与兼职教师资源库、实训基地信息资源库、职业教育服务机构信息库等,为校企合作提供信息服务;五是具有高职校企合作的财政投入职责。政府的财政投入职能充分体现了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各级政府要充分动用财政、金融、税收等多种行政手段,设置高职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和完善与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成本相匹配的经费保障机制等。   (二)高职校企合作的行业职责
  行业要充分发挥连接企业与高校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建立起行业企业与高校的良性互动中扮演重要角色。一是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积极参与推动建立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规范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和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支持鼓励企业技术、管理人员担任校企合作兼职教师,为高职校企合作及时发布本行业的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技术结构、年龄结构等信息,提供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用工标准和职业资格标准,为高职院校和企业提供职业中介和就业指导服务等。二是具有统筹优化行业内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的职责。行业要积极沟通校企合作双方,为其提供各种信息,优化校企合作教育资源,积极参与、指导、规范校企合作计划和制度制定,积极组织行业内各种校企合作培训等。三是具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全过程的职责。行业有义务指导、帮助高职校企合作制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课程开发、评价以及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参与高职院校职业技能标准的制定和检查评估工作等。四是具有单独或联合举办高职校企合作的职责。我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鼓励有条件的行业组织和企业单独、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为本行业举办的高职院校进行校企合作提供便利条件。”
  (三)高职校企合作的企业职责
  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仅仅是企业的唯一目标,企业还必须担负起必要的企业社会责任。一是具有单独或联合举办职业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单独或联合举办的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就有了较为便利的条件。二是具有全面参与高职校企合作的职责。帮助制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目标,鼓励本企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课程的开发,为学生积极提供实训实习场所、必要的职业指导教师甚至必要的实习工资,为高职院校教师提供到企业实践的机会,鼓励企业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兼职,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课程评价,与高职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等。三是具有大力支持高职校企合作的职责。积极参与推动建立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直接捐资支持校企合作,或者通过捐赠各种仪器、设备,设立奖学金、贷学金等方式捐资助学等;积极参与各种行业的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参加各种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会议,为职业教育课程建设、职业教育项目建设出谋划策、提供指导性建议;为职业院校提供师资培训机会,为职教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机会,为职业院校提供兼职教师或技术支持等;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技术攻关等横向课题研发以及技术推广工作等。四是具有做好职业教育公共服务工作的职责。为校企合作做好教育咨询服务、金融服务,积极协助或组织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召开校企合作学术会议,与高职院校共建产品设计中心、研发中心、工艺技术服务平台和科技成果中介服务,积极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等。
  (四)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职责
  首先,高等职业教育是培养在生产、技术、服务、管理等一线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的教育,可以为行业企业提供高素质的技术应用型劳动力。其次,高等职业院校拥有大量的技术研发的师资力量,可以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最后,高等职业教育作为职业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主要场所,一方面可以通过培养具有较高职业文化素质的毕业生,为行业企业文化服务;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参与行业企业文化的开发和建设。
  当然,高职校企合作四方的职责和义务不应只停留在学术层面的探讨上,学术的探讨明晰了推进校企合作的思路,问题的关键是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校企合作的主导作用,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目前我国正在着手修改《职业教育法》,教育部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建设,高职校企合作环境正进一步优化,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困境正在日益得到解决。作为高职院校,要想构建稳定的校企合作机制,更为关键的是从行业企业的角度出发,开展试点试验,大胆突破、积极探索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构建策略。
  三、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构建策略
  (一)聚焦行业企业需求,强化高职服务行业企业意识
  长期以来,高职院校缺乏服务行业企业的意识,这和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模式息息相关。发达国家的高等职业教育模式是内生模式,无论是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社区学院”,还是日本的企业内培训模式,其诞生和发展都源自于当时行业企业自身的发展需求,行业企业界积极参与其中,既是人才的使用者,更是人才的培养者。因此,西方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的服务意识明确。20世纪末,我国国企和教育改革剥离了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权利,导致职业教育脱离行业企业的需求。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基本上由政府设计和控制,政府掌握着优势的高等职业教育资源的分配权,高职院校只有围绕政府的要求发展,才能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所以说,我国高职院校缺乏服务行业企业的意识是有历史原因的。我们也切身体会到,过去没有划转到地方时,学校与行业、部委的关系是“输血型、服务型”,现在则是“若即若离”型。高职院校针对行业企业需求,培养适销对路的高端技能型人才的难度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路径越来越窄。随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无论是政府还是高职院校都逐渐意识到,高等职业教育的本质价值在于能够满足社会经济产业发展、行业企业发展的需求,这也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生存之基。因此,高职院校必须快速树立起服务行业企业的意识,不断提升服务行业企业的能力、水平和质量。
  (二)对接行业企业需求,探寻高职校企合作的实施路径
  对接行业企业需求,是探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施路径的起点。职业教育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与企业、行业有着天然的联系,它起始于行业企业的技术、人才和文化需求,发展于行业企业的技术、人才和文化需求,因此,要探寻高职校企合作的实施路径,对接行业企业需求是第一步,是起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路径主要有四个步骤:第一步,要从校企合作企业的角度出发,调查企业的需求,分析职业教育能够为企业进行哪几个方面的服务;第二步,调查了解本校的优势资源,包括师资、教学资源、实训基地等,分析本校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做些什么;第三步,根据调查分析结论努力打造本校服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第四步,要构建深层次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保障。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重要类型,理所应当承担高等教育的四种职能:人才培养职能,即为行业企业培养足够的高素质的高端技能型人才;科学研究职能,即高职院校要充分利用较强的师资队伍,主要为行业企业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社会服务职能,高职院校还可以为行业企业提供大量的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终身教育服务、社区教育服务等;文化传承、创新职能,高等职业教育作为职业文化传承、创新的主要场所,可以为行业企业提供优秀的企业文化理念、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等。   (三)着力做好四个创新,提升服务行业企业能力
  根据对高等职业教育社会职能的分析,高等职业教育要提升服务行业企业能力,需要着力做好四个创新,即人才培养模式、科技研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创新。如此才能提升高等职业教育服务行业企业的能力,才能使职业教育真正有实力为行业企业服务,能够真正做到为行业企业服务,从而赢得高等职业教育生存发展的空间。人才培养模式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培养什么样的人,用什么培养人,怎样培养人和人才培养评价问题,涉及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和课程的设置与开发、教学、师资力量、教学方法、方式、实习实训以及人才培养评价等一系列问题。高等职业教育的科技研发主要包括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两个方面:教育科研问题来自于教学实践并反哺于教学实践,致力于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技术研发问题则来自于行业企业实践一线的技术需求,服务于行业企业实践的一线技术需求。高等职业教育科技研发能力的改革创新主要集中于完善科研制度,激发教师科研热情,搭建科研平台,培育优势科研项目,打造科研团队,拓展社会服务功能,遴选科研带头人,凝练品牌科研方向等。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服务主要包括技术服务(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终身教育服务(即员工培训、农民工培训、复员军人转岗培训、社区教育等)。在文化传承方面,“民族文化传承中的符号要素形成了职业技术教育中的认知态度;语言要素形成了职业技术教育中的传承方式和思维方式;价值要素形成了职业技术教育中的职业定位观;规范要素形成了职业技术教育中的职业道德。”高等职业教育的文化传承要充分挖掘民族文化传承中的职业技术教育因素,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职文化传承和创新中。
  (四)大胆创新体制机制,构建深层次校企合作保障
  目前,我国高职校企合作的主要困境是企业缺乏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根据上文对高职校企合作困境的分析,要构建深层次的校企合作保障,急需从三个层面来解决高职校企合作保障问题。除了宏观层面国家要尽快制定促进高职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层面切实保障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的生产效益之外,高职院校完全可以参与中观层面的校企合作机制建设与创新,积极探索高职校企合作的具体操作细则,为高职校企合作提供可供参考的操作借鉴。与此同时,构建深层次校企合作保障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即高职院校需要有较强的行业企业服务能力。“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生产经营组织。”获取最大化的利润是企业的主要目标,高职校企合作不能寄希望于企业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满足职业院校需求,基于“双赢”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是高职院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基础,因此,在政府、行业企业和高职院校厘清各自职责、共同承担校企合作责任、共同营造校企合作环境的基础上,高职院校也急需积极发挥主体能动性,主动承担校企合作责任,强化服务行业企业意识,提升服务行业企业能力,打造校企合作核心竞争力,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为构建稳定的校企合作机制提供具体案例研究,为探索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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