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制度_山西补充医疗保险政策_我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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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研究
发布日期: 2012-09-27 发布:
2012年第23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补充医疗保险作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和发展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满足公众多层次医疗需求的必然结果。因此,分析了我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概况,探讨了我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的要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背景、内容、保障金管理模式及便捷的报销程序,补充医疗保险的对我国保险发展的影响,以为完善我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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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我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发展
中图分类号:F842.6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087-03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和劳动保障制度的深入探讨[1~2],对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在逐步开展。只有全面了解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作用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原则、发展方向,才能更好地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3~4]。其中,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成为完善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
补充医疗保险作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和发展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满足公众多层次医疗需求的必然结果。2009年3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由此可见,补充医疗保险是针对公众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和水平之外的医疗费用开支进行保障,但其资金的筹集、待遇给付标准和经营管理方式等,均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着天然的、无法割舍的内在联系,这也是补充医疗保险和单纯的商业健康保险之间的重要区别。
一、我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概况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属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的衍生品,由于我国各个地区、各个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其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根据各自的能力和经济实力采取的一种对于原有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和完善的一项政策,从而有效地辅助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根据我国各个地区、各个企业经济水平进行的自愿投资行为从而对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有效的补充,抵抗可能在基本医疗保险以外出现的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我国首次提出补充医疗保险是在1996年全国57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9年实施以医疗救助为主要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目前,我国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主要有以下3种:(1)国家对于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主要是根据我国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对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之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5~6]。此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只适用于公务员,主要目的是保证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处于平稳的过渡水平。(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是通过社保机构在各单位强制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之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保险的起付线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封顶线”进行有效的衔接,对于部分在医疗费用超高的职工给予比较高比例的补偿,进而减轻患病职工的个人压力和分散其风险[7~8]。(3)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的基础上,对保险金额进行扩大,并且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的覆盖面。主要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是以盈利性作为主要目标的商业行为,是商业性医疗保险的本质。另外,有研究表明[9~10],商业医疗保险具有商品经济活动规律,且具有社会保障作用,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来实施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医疗服务在商业医疗保险中处于中间环节,不仅是医疗服务具体内容的提供者,同时也实际控制着医疗费用的形成,从而不受到保险合同的限制[11~12]。
二、我国补充医疗保险的特点
(一)相对的自愿性
补充医疗保险不宜搞成强制性的制度。这是由经济收入的差距而导致的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应当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自愿参加、自愿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和产品,满足自身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但是,这种自愿性也是相对的。从医疗保险费用负担的角度看,补充医疗保险实质上是将原医疗保险中的一部分切下来,转移至补充医疗保险。对于无力承担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它是自愿的。但对于公职人员和那些垄断国家资源而具实力的行业以及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来讲,简单地说,补充医疗保险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并无太大意义。因为,对于这些单位及其职工来讲,补充医疗保险是其整个医疗保险的必要的组成部分。在这些单位内,补充医疗保险不过是社会保险范筹内的医疗保险的另一种形式。对于这些单位来说,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自愿性的背后是一种必然的强制,对于这些单位的职工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受欢迎的强制性保障制度。
(二)福利性与非福利性并存
一方面,当用人单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时,对其本单位的职工而言具有福利性,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用人单位通过给其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福利。这种福利可以增强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凝聚力及职工对单位的归属感,调动职工为用人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社会范围内,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他们作为个体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又具有非福利性质。也就是说,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它不具有社会公平性。它要体现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受益的原则,即体现在一定范围内的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它也要严格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补充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在国家确定的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内设计多种缴费率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参保人之间维系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按照补充医疗保险合同规定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我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完善要点
(一)确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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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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