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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pdf.pdf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16-09-24 11:01

  本文关键词: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文档介绍:
第 38卷第 4期 2008年 7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Zhejiang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1 Vo1.38。No.4 July 2008 DOI:10.a785/j.issn.1008—942X.2008.04.007 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摘 要]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刑法有必要将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诈骗行为归人保险诈骗罪。单位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但不能成为有些如故意***等犯罪的主体。保险诈骗罪中的“虚构保险标的”既包括编造完全不存在的标的,也包括编造与实际存在内容不一致的标的。复保险、隐瞒保险危险和事后投保骗取保险金等行为均可能归人保险诈骗罪“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行为范围之中。对冒名骗赔行为应以诈骗罪定性,但需作具体分析。在投保人或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用自损方式骗保的行为不能以保险诈骗罪处理。故意扩大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归入“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法定行为方式之中。保险诈骗罪中存在着片面共犯情况,对单方面有意帮助他人犯罪者可以成立共犯。[关键词]保险诈骗;主体;冒名骗赔;自损;扩大事故;片面共犯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Difficult Problem ... 内容来自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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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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