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及监管建议
李梅 长春广播电视大学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发展迅速,引起广泛关注。本文在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运行机制、结构规模研究的基础上,对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进行剖析,并提出加强银行监管有效性等防范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影子银行 风险 政策建议建议
影子银行体系是指那些行使着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者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工具和产品。2007年9月,美国的Paul McCulley首次在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影子银行的概念,是“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从事类似于传统银行业务的非银行机构”。2007年11月,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创始人Gross Bill在《小心“影子银行”系统》一文中指出影子银行是“现代金融体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也在2008年《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准银行系统”的概念,IMF认为“准银行系统”的职能与传统银行类似,但其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美国财政部长Geithner(2008)认为影子银行是与“商业银行体系相对的平行银行体系”。这些说法虽然在影子银行定义的界定上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但是对于影子银行在本质上的理解是一致的,都认为影子银行是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实体或活动,都发挥着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在我国,影子银行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对于影子银行体系的研究也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易宪容(2009)指出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的组织形式不同,实质就是通过贷款证券化及其衍生产品等形式来行使商业银行的功能。何德旭、郑连盛(2009)在揭示影子银行影响下金融体系脆弱性的基础上,论述了影子银行自身的高杠杆性、资金错配、信息敏感性,与商业银行的竞争合作关系,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目前,虽然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尚小,但是其存在的风险及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却不容小觑。因此,对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的运行机制及其主要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监管改革的政策建议,对于更好地引导我国影子体系的健康发展,规范金融创新,维持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运行机制及其构成
(一)影子银行体系的运行机制
影子银行体系的运行机制与传统商业银行一样,都是将社会的储蓄者和借款人联结起来,不同的是传统银行系统包括三个参与人:存款人、借款人和银行,而影子银行体系的三个参与者是:存款人、借款人和专业化的非银行金融中介(影子银行)。不同的是影子银行没有吸收存款的渠道,主要依赖发行短期债务工具从货币市场批发资金,资金主要用于证券化、金融衍生产品及贷款等资产,然后将各种贷款组合成不同的资金池,进行多次信用增级和证券化处理,将有风险的中长期贷款转化为表面上低风险或无风险的结构性产品推向市场,以迎合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组合需求。
(二)影子银行体系的结构与规模
国际上对影子银行体系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影子银行体系几乎囊括了绝大部分非商业银行的金融媒介活动和机构;而狭义上的影子银行体系是指从事债券类业务的非银行金融媒介活动和机构。典型的影子银行体系包括:信托、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私募基金、财务公司等。当前,我国尚未形成与发达国家类似的影子银行体系,但是也有了初步的发展。具体来说,在结构形式上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商业银行开展的影子银行业务,如理财产品、银信合作、信用证等;二是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准金融机构,如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三是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四是其他信用中介,如民间借贷、各种资金互助组织等。在规模估算上,对我国影子银行的测算众说纷纭,主要在于我国影子银行的口径与国外通行的定义并不一致,我国的影子银行多指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非正规的资金流通渠道。从全社会融资总量及其细分项目入手进行估计,属于影子银行范畴的主要是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此外还包括其他信托资产、民间借贷等部分。
根据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统计,2000年后全球影子银行体系迅速发展,尽管在2008年小幅回落,但反弹快速,截止2011年全球规模大致在60万亿美元左右,接近全球GDP。相比全球影子银行的规模估计,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非常有限,截止2012年第三季度,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估计在25万亿人民币。但是,相比于自身的发展来看,我国影子银行业务发展迅速,尤其是在2012年、2013年影子银行规模有了爆发式的增长。据央行数据显示,2012年人民币新增贷款8.20万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52.1%,同比下降6.1个百分点,2013年人民币新增贷款8.89万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51.4%,同比低0.7个百分点。2012年信托贷款新增1.29万亿元,同比多增1.09万亿元,增加超过5倍,2013年信托贷款增加1.84万亿元,同比多增5603亿元,信托贷款占比10.7%,同比高2.6个百分点。2012年企业债券净融资2.25万亿元,占比14.3%,同比上升3.7个百分点,2013年企业债券净融资1.80万亿元,同比低3.9个百分点;但是占比仍然达到10.4%。这表明我国融资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非银行融资规模大幅度增加,信托贷款和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增加更加明显。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
不受监管的影子银行获得高收益的同时,高风险也不断显现,尤其是银行表外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其风险主要表现在资金筹集与使用的期限错配、资产价格下跌引发的抛售循环、跨界运作带来的风险在不同渠道间的传染等。
(一)高度的期限错配增加了流动性风险
期限错配是影子银行体系固有的缺陷。影子银行的负债主要是通过在货币市场上发行短期融资工具获得的,期间较短,其资金来源不如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传统银行稳定。而资产则大多为期限较长、风险较高的结构化金融产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存贷比高、资产负债匹配错位的现象,极易引发流动性风险。随着金融创新的非常规推进,影子银行的发展偏离了实体经济,资产的流动性越来越弱。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尤其是实体经济运行存在阻碍时,市场发生波动,引发影子银行系统的机构投资者资金的抽逃,有可能出现“挤兑”现象。由于影子银行资产负债的严重不匹配,长期资产在短期内不能快速变现,流动性危机将不可避免。2012年华夏银行员工私自出售投资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事件,就是银行理财产品兑付等流动性风险的显现。
(二)过高的杠杆率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高杠杆率是影子银行体系最重要的特征之一。由于不受或少受金融机构监管,,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没有资本充足率要求,影子银行资本运作的杠杆率很高。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杠杆率,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在金融市场下行时还将放大风险,造成自我强化的资产价格下跌循环。影子银行实施以风险价值(VAR)为基础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在资产价值下跌的情况下,影子银行要么出售风险资产来偿还债务、主动收缩资产负债表,要么通过增资扩股、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来补充资本金规模。风险资产的大量抛售会引起市场的不稳定,进而引发风险资产自我强化的资产价格下降循环。如果在短时间内从资本市场吸纳资金,会直接导致流动性风险,引发整个银行体系的系统性危机。
(三)高度的关联性加快了风险传递
影子银行是在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和发展,其与生俱来的跨市场、跨业务、综合化经营的特性,使得影子银行业务具有高度的关联性。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得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金融界限越来越模糊,一国影子银行体系爆发危机时,特别是金融自由度较高的国家,往往会导致其风险跨越国境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就如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化为国际金融危机。另一方面,影子银行体系与传统银行体系存在紧密的合作。很多传统商业银行参与了影子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和结构化投资,并将资产和运作游离在资产负债表之外。然而,一旦出现流动性不足,影子银行体系与传统银行之间的高度关联性就会放大市场反应,极大地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性。
(四)监管缺失降低了风险的可控性
影子银行系统对全球金融监管系统的有效性和完备性提出了挑战。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影子银行的风险已经有所显现。但是由于其很少或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也无需计提贷款拨备,加之其交易的隐蔽性及对监管的规避,从而减少来自监管当局的监管约束,进而降低了风险的可控性。缺少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紧靠市场自律,最终可能导致影子银行体系流动性过度不足,发生挤兑和崩溃,引发整个金融系统陷入了一种不可控的危机状态。
(五)较低的信息透明度导致外部评级失灵
影子银行为了提高证券的发行规模和收益率,在淡化基础资产的同时强化证券化过程中的附加值,并潜意识地减少信息披露。金融创新偏离实体经济的一个表征是影子银行业务产品的复杂性越来越高,通过层层叠加,业务产品已严重脱离资产价值。众多的机构投资者无法清楚了解这种通过精密设计的产品定价,只有依靠信用评级来进行投资决策。在这种单一的评价体系中,信用评价的客观性得不到保证,高信用评级的产品受到非理性的吹捧,积聚的风险越来越大,市场脆弱性和风险性凸显。
三、防范风险完善监管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偏小,风险也在可控范围之内。但是,不能因此忽略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工作。
(一)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
影子银行的出现,体现出我国金融监管的不足,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模式已经不适应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影子银行的金融机构类型众多,其主管部门涵盖金融监管部门、商务部、地方金融办等机构,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导致影子银行在政策夹缝中迅速扩张。因此,要将影子银行纳入到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当中,注重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有效地覆盖监管的盲区。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要树立宏观监管意识,丰富和完善金融监管手段,提高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量化和分析的技术水平,加强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
(二)推进利率市场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面对市场对融资及创新的需求,应继续深化我国金融改革,大力推进利率市场化。只有实现利率市场化,才能通过价格信号引导资金供需双方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才能大幅度减少资金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循环与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建立有效的市场融资机制,从而避免像影子银行体系快速增长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三)健全法律法规,促进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各金融活动主体利用监管体系漏洞,从事非正规的金融活动。因此,一方面要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以弥补某些领域的法律空白。另一方面根据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趋势,修改现有的已经不适应金融发展的监管法律法规,为监管部门提供法律依据。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严格执法。
(四)提高信息披露程度,防范金融风险
我国的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不足。目前,我国已经将社会融资总量作为货币政策的观测指标,旨在加强对影子银行的观测力度,但是,此指标不可能涵盖影子银行的所有内容。一方面,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增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各类型金融机构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标准和系统;另一方面,要从金融机构本身的信息披露机制入手,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增加信息披露的要求,从而及时的监测金融机构的运行情况,并定期公布重要的财务信息,增加透明度。
(五)鼓励金融创新,实施差别化管理
目前,我国金融创新主要体现在与传统商业银行相关的通道业务上,只能称之为最初级的创新,金融创新仍显不足。现阶段,金融监管部门需要正确看待影子银行体系,更多地从金融创新的角度予以支持和鼓励,加强规范和引导,使之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对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要根据创新的主体和风险特征等要素进行适当的区分,有针对性地进行差别化监管,努力保持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规范、稳健、可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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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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