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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15-03-03 09:07

康琼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近年来,国人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农业保险在农产品遭受灾害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投入下一阶段的农业生产,将大大降低收入风险。本文运用供求关系模型分析当前农业保险“双冷”的局面,在投保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通过对农业保险供需问题的分析,提出改善农业保险需求问题的思路,建议对农业保险经营体制进行改革 、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筹资渠道多元化等,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问题;浅析

一、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

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5.68亿元,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森林及一些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种。农业保险,是将农业风险中有可能造成的大额损失,转化为缴纳固定的小额保险费,投保农户在遭受灾害时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转移和分散风险,能够尽快恢复生产,有助于农业再生产的稳定,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性,保护农业资源。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经济的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保证了农产品的供给和维持了物价水平的稳定,从而保证社会对农产品的正常消费,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农业保险供需问题的浅析 

  (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  

中国农业保险的现状是“供需双冷”,农业保险产品从根本上讲既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也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公共物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利用经济供求关系模型表示即供给曲线上处于高位。

保险公司之所以不愿意供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是由保险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对其支持和补贴力度相对较少。保户缴纳的保险费是农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相对于保户的农业收入而言农业保险费率是相当高的。根据农业普查资料,全国农户中有59%属于纯农户,这些纯农户家庭90%的收入来自纯农业收入。高的保险费率导致农户收入大大减少,同时,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负担逐步增长。单一的、不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农业保险难以普及的重要原因之一。

2、我国农村生产规模小而散,难以分散风险。尤其是在衡量保险责任时很多情况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对赔偿标准难以厘定。

3、保险公司经营目的除了是为投保人提供风险保障更重要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和监督管理成本高,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并不了解投保人的情况,加上不好衡量农产品赔偿的标准,保险公司为保障自己的权利只得通过提高利率。

农户有效需求不足,我国的客观现实是农村地域广阔、人口多、生产规模狭小,农户的预期收益都比较低,过高的保险费用加重了农户的经济负担,受传统农业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使农户不愿意投保, 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在经济供求曲线上可以这样表示:农户受到有限支付能力的约束,农业预期收益和农业保险预期受益不高的约束,其他风险管理方式的替代等因素影响下需求曲线处于低位。如何解决这种供求双冷的局面关系到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业保险需求问题的研究思路

   农业保险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首先要让农民自己意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我国农村的现实是大多青壮年进城打工,家里剩下的大多都是老幼病残,文化水平比较低,受传统农业影响,普遍都有羊群效应,看到别家种植什么经济效益好自己就大面积种植什么,所以就有经济学中常提到的谷贱伤农理论。自然条件对农产品产量的影响很大,近些年,各地农业都遭受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如何将风险分散,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首要解决的问题。传统的风险分散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差异化种植,民间借贷等,但如果传统方式分散风险成本>保险分散风险的成本,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就十分迫切了。客观现实是过高费率将许多收入水平低的农户置之门外,这就需要政府在对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同时,对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减免相关税赋。在经济供求曲线表示即供给曲线向下方移动,需求曲线向上方平移,供求的均衡点也向右方移动即在政府参与下,保险费率下降,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上升,由“双冷”向“双热”过渡。但是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如果农户有选择购买保险商品来满足效用最大化的偏好,那么农户会考虑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即:购买何种保险商品或者购买何种保险商品组合会使其效用最大化。是对人健康、养老保险还是对财产进行的保险。在受有限资金约束下,农户也针对各自情况有所侧重。如果种植业和养殖业上的收人占家庭收入的比重较大,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就会更强烈。如果农户的年龄偏大,身体状况不佳等就会考虑到养老及医疗保险。作为农业保险应针对农村市场丰富完善保险产品,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实现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改革农业保险经营体制  

  (二)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扶持农业保险,现有的《保险法》主要是针对商业保险制定的,对农业保险是不适应的。因此,国家应根据农业保险非商品性、政策性的性质,加快对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职能和作用,以保证顺利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这对于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区别管理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加强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三)筹资渠道多元化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依靠投保户积极投保筹资,国家应加大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力度,对农业相关产业可征收一定标准的农业保险税。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技术支持来发展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基金的目的是促进和保护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时向受灾保险对象提供帮助,保障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根据各类险种和险别的承保对象、承保责任、赔付方法、赔付金额的特殊性,对农业保险基金的各类风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款专用。  

参考文献 

[1]郭延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困境与对策[J].农业经济. 2007(08)

[2]张艳花.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实践及启示[J].中国金融. 2007(15)

[3]王敏俊.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分析与路径选择:一个新构想[J].农业经济问题. 2007(07)

[4]李海军.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调研报告[J].保险研究. 2008(10)

[5]李海军.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 创新财政支农机制——以山东省为例[J].农村金融研究. 2008(09)



本文编号:1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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