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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动车保险条款与费率监管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15 21:09

  本文选题:车险 + 管制 ; 参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年博士论文


【摘要】:中国对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内容包括机动车商业险条款和费率在销售前实行审批制、保险公司不得任意改变经过审批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不得任意打折销售、手续费不得突破4%、不得拒保或捆绑销售等。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时应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但是车险条款和费率监管的结果与社会公众利益有较大的背离,表现为较低的车险投保率和较高的车险经营费用,同时若干车险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管制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与市场化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存,形成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双轨制”,中国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体系出现了矛盾逻辑。保险公司以各种形式违反管制的条款和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然而监管处罚并未减少违规现象。曾经严格管制的航意险条款费率取消了管制,曾经严格管制的寿险费率已经开始放松管制。中国保监会在2012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但是依然维持了对交强险条款和费率的管制。在强调市场主导作用的宏观环境下,有必要研究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充分理由。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包括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险的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本文没有认同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开的制度。从车主的责任风险转嫁和受害人获得保障的角度出发,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具有相同的作用,而且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的共同特征是都受到严格监管。本文将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视为同一研究对象,原因是保险条款属于保障的范围,保险费率是保障的价格,中国保险立法中也将保险条款和费率视为同一监管对象。 本文研究采用的理论主要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理性选择理论、价格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其中理性选择理论是基础的理论;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个体主义方法论、最优化与激励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法以及规范分析法。本文从激励相容、博弈论、交易成本、市场效率和风险管理的视角对现行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进行分析。主要研究结论包括: 1.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在中小产险公司与人保股份、平安产险和太保产险三大公司之间非均衡 管制费率与均衡费率之间存在“隐性租金”导致保险公司不执行管制条款和费率。中小产险公司有较大的承保能力,而且较大的保费规模有助于获得承保利润。中小产险公司在监管博弈及与三大公司的博弈中,违规追求保费规模是其占优策略。交强险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条款和费率,有利于人保股份、平安产险和太保产险三大公司获得更高的品牌溢价,从而可以低成本地获得交强险业务。商业车险与交强险存在互补性使三大产险公司获得了更多的商业车险业务。三大产险公司通过商业车险的巨额承保利润弥补了交强险的承保亏损后依然获得了高额承保利润。所以,三大产险公司的占优策略是维持现行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 2.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增加了机动车保险交易的信息搜寻成本和法院的监督执行费用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管制增加了机动车保险交易的信息搜寻成本。因为保险公司违反监管条款和费率的行为是秘密的,而且保险公司由于担心被处罚有隐蔽违反监管条款和费率的激励,造成了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更高的关于“真实”保险条款和费率的信息搜寻成本。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没有修改交强险条款的激励,三大产险公司没有修改ABC条款的激励,中小产险公司没有修改ABC条款的权利,机动车保险条款监管导致了条款不能及时修正,从而造成了更高的法院监督执行费用。 3.机动车保险管制费率与均衡费率不一致造成了效率损失 机动车保险管制费率与均衡费率不一致导致了机动车保险的供给过度或者供给短缺,产生效率损失,表现为机动车保险的投保率低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高。均衡费率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依据纯损失率表厘定费率难以产生均衡费率,交强险按照地区差异调整费率也难以产生均衡费率。 4.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开的制度不利于受害人获得保险保障 中国实行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开的制度,交强险是基本保障,商业三者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中国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较低,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度以及赔偿限额以事故为基础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商业三者险遵循自愿原则,是否投保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的风险偏好决定,受到预算约束,因此商业三者险能否保障受害人利益存在不确定性。以商业三者险补充交强险的保障不足存在逻辑错误。车主可能属于风险偏好型,但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都厌恶风险,现行分开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 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导致了机动车运行风险的错误配置,一方面没有将机动车运行风险配置给能够以最低费率承保的保险公司;又一方面将风险配置给缺乏有效风险管理手段的车主;同时将车主没有赔偿能力的风险配置给受害人。本文研究提出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符合中国机动车保险的市场化制度环境,符合激励相容原则,将降低交易成本,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提高车主投保车险的期望效应,实现效率最大化。保险监管部门应该从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目的出发,重构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关系,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合并为一个交强险。保险监管部门仅需规定满足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最低标准,,实行条款和费率的市场化。保险监管部门应为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提供保险制度环境支持。应该降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市场准入门槛,促进条款和费率竞争;建立可置信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制度、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监管制度,避免费率的恶性竞争。 本文主要创新点包括:1.理论分析范式和研究方法新。本文基于激励相容、交易成本、效率和风险管理视角,综合采用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理性选择理论、价格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的分析范式,采用个体主义方法论、最优化与激励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法以及规范分析法,对现行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产生的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2.主要研究结论新,包括:(1)现行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制度在人保股份、平安产险和太保产险三大公司与中小产险公司之间非均衡;(2)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3)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降低了市场效率;(4)依纯损失率厘定费率和交强险费率调整不能产生均衡费率;(5)基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角度,探讨以统一的交强险替代现行分开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必要性;(6)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的有序进行需要配套的保险制度支持。只有保险主体的自由准入才能促进竞争,只有可置信的保险公司退出、偿付能力监管和资本约束监管才能防止费率的恶性竞争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F842.6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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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俊才;保险费率市场化与新产品开发[J];保险研究;2002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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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阳青东;中国保险业交易成本制度研究[D];暨南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1755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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