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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24 23:27

  本文选题:农民工 + 非正规就业 ; 参考:《武汉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


【摘要】:中国的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后,伴随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而出现的一个新的社会群体。随着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的队伍越来越大。农民工的职业属于产业工人,但其户籍身份却是农民;农民工将青春年华献给了城镇建设,老来却被排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之外。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使农民工养老问题有了一线希望。然而,岁末年初出现的农民工彻夜排队,争相退保的现象,又使上述已经出台的政策经受了一次不小的考验。 中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向何处去?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当作何样的安排?论文在现有农民工养老保险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实际,围绕要不要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什么样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等三个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 关于要不要建立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论文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方面入手,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状、国际与国内、城市与农村相互对比的角度,对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进行了全面分析与测算,指出了中国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五个方面理由。 第一,农民工的群体越来越大、结构悄然发生变化。国家统计局农村司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从业6个月以上的城市农民工为14533万人,乡镇农民工为8445万人。这样一来,全国农民工总量已经达到22978万人。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民工的规模还将会继续扩大。与此同时,农民工的结构也悄然变化,新生代农民工正在成为农民工的主力军。与传统的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表现出由亦工亦农向全职非农转变、由谋求生存向追求平等转变、由城乡流动向融入城市转变等新的特点。 第二,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城镇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根据2005年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调查显示,农民工在建筑业、制造业和批发零售餐饮业中的比例分别达到80%、68%、52%。作为非正规就业重要组成的农民工群体对满足城镇居民多样化的劳务需求,塑造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低成本优势,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等都做出了巨大贡献。论文通过非正规就业与经济增长贡献关系的实证分析得出结论,每增加1万人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对第二、三产业的贡献值可以分别达到15.00亿元和13.51亿元。 第三,农民工是城镇化过程的先行者,是不可忽视的消费群体。历史经验表明,城镇化是世界各国走向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8.6岁,平均教育年限为8年(高于全国平均6年),28.2%的农民工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农民工是农村的精英,应该也必然是中国城镇化发展进程中率先进入城镇的社会群体。但是,受制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及其养老保险体系的城乡分割,农民工难以真正融入城镇社会。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提升农民工的城镇化的需求与能力,更能够使得解除了后顾之忧的农民工转化为新的消费群体,进而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加速中国城镇化发展的进程。 第四,传统农民工养老模式功能已经弱化,新的农民工养老模式尚待建立。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率达到17%),其中农村老年人占到2/3以上。人口老龄化是城镇和农村面临的共同难题,虽然农民工群体的流动导致城镇常住人口的老龄化程度有所减缓,但是却加剧了乡村的老龄化和高龄化程度。农民工收入低下(平均月收入只有1400元,2009年数据),除去生活消费和家庭支出后所剩无几。对老年风险意识淡薄的农民工来说,个人养老模式显然失去了基础和可能。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和土地经济功能的弱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也难以依靠。虽然我国逐渐建立了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覆盖了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农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处于建设之中),但是农民工的养老风险却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农民工成为未被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边缘”群体。 第五,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政府的一种责任,同时也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条件。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把“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列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论文之所以将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确定为国家的一种政府责任,并且为履行这种责任而努力,主要理论依据有三点:一是中国已经具备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实力。从世界各国养老保险的发展历史看,绝大多数国家将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标准确定在人均GDP收入在2000美元以上,而我国目前人均GDP水平已经超过了13个欧盟国家及日本等亚洲国家和地区历史上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时的平均经济水平。二是公共产品供给需要均等化,保护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决定了政府应该努力实现公共产品供给均等化,保护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农民工受到“同工不同酬”“同城不同权”的不公平对待,绝大数农民工游离于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只有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和需求的养老保险制度,才能维护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三是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符合“两个趋势”的发展规律。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在工业化初期,农业支持工业,是一个普遍的趋向;在工业化后期,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也是一个普遍趋向”的重要论断,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符合“两个趋势”的发展规律,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关于建立什么样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问题,论文的目的不是急于设计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及其具体内容,而是通过分析现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指出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圳地区农民工养老保险需求的调查数据,找出影响、制约农民工养老保险需求的关键因素;通过寻找可供借鉴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国际经验,提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原则,研究选择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路径。 论文通过对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方性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或办法分析后发现,现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除了在运行过程中存在部分农民工本身对制度认识的理解不透,用人单位对制度建立的动力不足,地方政府对制度完善的力度不够,农民工参保尚有困难等四个问题外,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中还存在基数偏高、比例偏高、转移偏难等“两高一难”的问题;在制度建设中还存在缺乏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缺乏全国统一的经营模式,缺乏与其它制度配套的管理办法等“三缺乏”现象。 虽然国外在理论研究中很少使用“农民工”这一概念,但是大部分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历程中都曾出现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流动的问题。论文在梳理和比较国际社会特别是欧盟国家城镇化过程中为农村转移劳动力作出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并不断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在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值得借鉴的三点经验:第一,主动为农村转移劳动力进行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英国、法国、德国和美国等国家所采取的一个共同的做法是:针对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农民流动的不同特点,对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流动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不仅解决了农民养老问题的后顾之忧,同时也促进了本国城镇化建设的发展。第二,实行可累积性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促进劳动力要素的合理流动。欧盟国家在流动就业人口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实行参保期限和养老基金的累计,养老权益的“分段”计算,比例支付养老金待遇等原则,极大地促进了不同地区之间的劳动力要素的合理流动。第三,在坚持多支柱养老模式的前提下,重视发挥个人账户的作用。在世界银行倡导的“三支柱”(1994)、“五支柱”(2005)的养老保险思想指导下,世界各国纷纷改革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个人帐户养老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智利是实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模式的成功代表,并成为许多国家仿效的对象。在美国和德国,个人帐户的储蓄年金占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比重已经达到30%以上。 论文以深圳市农民工养老保险需求的调研数据为基础,应用SPSS12.0专业统计分析软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分析和Logistic实证研究。定性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年龄为35-40岁、月收入为1500-3000元、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农民工表现出较强的养老保险需求;“收入太低,社保费用太高”等是影响农民工参保积极性的突出的因素。Logistic的实证研究表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需求受到年龄、收入、就业状况、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四个关键因素的影响:约束农民工养老保险需求的三个因素分别是农民工的缴费能力、企业的财务负担能力和政府的责任比例。 论文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否需要独立运行?独立运行的制度保证是什么?以及是否需要“社会统筹”等实践中的问题,论文分别作出了回答。 论文基于不同群体的养老保险待遇差异客观存在、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事关社会公平与和谐等三大理由,认为独立运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成为一种现实选择。目前,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既存在进入的门槛(高基数、高比例和15年的缴费年限),也存在转移接续上的技术难题。发生在广东地区农民工彻夜排队的退保现象,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这一模式实践效果的否定回答。若将农民工纳入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则存在着对农民工待遇不公平、养老保障水平低下、增加城市贫困、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等现实难于解决的问题。 论文不同意“社会统筹”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理由,一是农民工不应该承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历史债务;二是防止逆向收入分配现象的发生;三是回避现行养老保险区域统筹而产生的转移接续难题。 论文对2009年中央出台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进行了认真解读,对个人账户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论文认为,选择“农民工所在城镇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一方面可以减轻农民工的缴费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创造条件;选择其“12%”作为企业缴费比例,一方面可以维护农民工养老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选择其“4%~8%”的弹性比例作为个人缴费比例,可以实现“低水平、广覆盖”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近期目标。 关于如何构建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问题,论文主要是通过分析新加坡和智利个人账户养老金,国内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成功运营实践而受到启不。 不论是新加坡和智利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运营管理模式,还是国内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的运营实践,无不向人们展示出:第一,养老基金的市场化运营比政府运营的效率更高;第二,通过政府来为农民工选择基金管理机构优于农民工个人自由选择;第三,政府应该为农民工养老基金运营的提供最低收益的担保。 论文在分析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农民工养老基金市场化运作具有一定的优势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两个创新性设计: 一是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采取省级统筹。全国统一的制度设计能更好地体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权威性和强制性,而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则更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既回避了地方财政分割的难题,又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的政策发展趋势。 二是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实行“3+1”模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大型保险集团背景的专业化养老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的“受托人”、“帐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托管人”。“3+1”模式既可实现农民工养老基金的规模化运营,又能解决养老待遇发放的技术难题,同时还能实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合作的“双赢”。 论文依据北京、上海和深圳的调研数据,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运营成本和保障水平进行测算。测算的结果是:制度设计既增加了企业缴费负担,北京、上海、深圳的企业成本分别增加+88元、-8.7元、+114元,也增加了农民工的缴费负担。假定个人缴费比例为5%,那么,北京、上海、深圳的农民工个人成本分别增加+38元、+85元、+26元,但是,这样的增加幅度均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论文认为假设工资增长率为3%、基金投资的年收益率为4%,累积缴费年限为30年,平均余命为15年,那么,农民工个人帐户的养老金替代率将达到45.33%,符合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第102号(1952年)的相关规定。 如果农民工选择进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可以获得比个人帐户制度更高的养老待遇。以深圳市为例,如果农民工选择个人账户制度,累计缴费15年,个人帐户的养老金替代率仅为22.2%,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养老金替代率39.9%的水平。因此,农民工个人帐户养老保险模式是一种具有过渡性质的养老保险模式,最终会随着中国城镇化的深入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而退出历史舞台。 论文试图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1、在深圳地区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从“是否领薪”、“是否从事非正规就业”两个维度来对农民工进行分类,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不同类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安排;2、论文以解读中央最近连续出台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009.2征求意见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0.2)为基础,针对非正规就业的领薪农民工,提出全国统一的、完全积累的、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制度设计更具操作性;3、论文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一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提出农民工养老基金实行省级管理的构想。基金的省级统一管理更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既回避了地方财政分割的难题,又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的政策发展趋势;4、以企业年金运作模式为参照,提出了以养老保险公司为“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商业银行为资金“托管人”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3+1”模式,并对“3+1”模式的运作框架和管理流程进行了具体设计;5、运用SPSS12.0统计软件,应用Logistic回归模型,对农民工的养老需求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运用Eviews软件,构建了非正规就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的计量模型;对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制度下农民工的缴费能力、企业的负担能力和保障水平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 受作者学识和能力的制约,论文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多学科综合研究尚不充分;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有效监管模式还需要加强;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涉及的相关事权和政府利益等问题的研究尚待深化。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F84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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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98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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