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娱乐宝模式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5-05-03 07:47
阿里巴巴俨然从电商平台逐步扩展到互联网金融领域,之前的支付宝(属于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继而于2013年杀入P2P(网贷款)、余额宝(与天虹基金链接的互联网理财),又于近期高调宣布推出娱乐宝产品,并且在淘宝上公开募集。阿里的每一次出手,都首开互联网金融之先河,这与百度的众筹电影有何不同?娱乐宝的性质又是什么?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
关键词:阿里,娱乐宝,模式,法律分析,互联网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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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界对娱乐宝目前的认识
就阿里的娱乐宝,经查阅相关媒体,目前的认识如下:第一篇报道:用看电影的钱投电影?阿里娱乐宝否认众筹经济观察网记者朱熹妍“用买两张电影票的钱就能当上电影投资人。”26日,阿里巴巴数字娱乐事业群宣布推出理财与增值服务平台“娱乐宝”,首期上线一款预期年化收益率7%的保险(放心保)产品。“娱乐宝”依附淘宝移动端,通过向消费者发售产品来进行融资,所融资金配置为部分信托计划,最终投向于阿里娱乐旗下的文化产业。首期可供募资选择的资金为有《小时代3》、《小时代4》、《狼图腾》、《非法操作》以及1款游戏《魔范学院》。这款产品投资门槛电影低至100元,游戏低至50元,募集资金大约在7300万元左右。阿里否认众筹娱乐宝门槛之低,让其被认为是“众筹模式”的又一应用。阿里巴巴集团公关总监顾建兵却表示,娱乐宝模式并非“众筹”。他的理由是,众筹项目不能以股权或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这与娱乐宝平台上能提供预期资金收益的保险理财产品,有着本质区别。他表示,首期上线的产品名为“国华华瑞1号终身寿险A款”,实际为一款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预期年化收益7%,不保本不保底,1年内领取或退保收取3%的手续费,1年后自动全部领取。据悉,除了出资100元就可以投资电影,投资人还可以获得娱乐权益福利,如剧组探班、主创见面会、电影点映会门票、明星签名照等。而为了防范资金风险,可能会采取“单一客户保费金额限额”的销售策略。业内称电影风险过大一位制片人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目前的审片制度让电影投资具有很高的风险,电影是否能够上映很难说。再者影片拿到越多主体的投资会受到的束缚就会越多,并不利于导演发挥。这样的模式比较适合商业片。另外,一位信托人士称,如果是投连险的模式,那么相当于大众为阿里投资电影的收益做了担保,这样实际上收益大部分由阿里获得,大众却因为7%的收益承担了最大的风险。这样并不公平。第二篇报道:为什么说阿里巴巴娱乐宝实质是众筹产品?阿里最新推出的娱乐宝是一款怎样的产品?阿里将公众资金进行娱乐投资,是否是其新的发展方向,其收益又是如何获得的?本文来自知乎网友卫新的回答。看到一些评论,还有就是淘宝的公关都站出来说:“娱乐宝是一款保险,不是众筹。网友们误读了。因为众筹不能许诺回报。”本人认为,我说的是实质。至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允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请大家查一下,这是要同时符合四个要件的。众筹并不违法,只是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说众筹没什么可怕的。人家美国都搞了4、5年了。淘宝实际在做的就是众筹,为了规避向不特定的人群筹集、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公开邀约、许诺回报这些法律的红线,采用了保险产品的方式,这是为了中国合规性的要求。但实质还是众筹,而且特别符合众筹的娱乐精神和广泛性价值。我觉得淘宝这一招太狠了,谈谈个人的观点,大家参考:
淘宝将引领互联网金融的新贵——“众筹”模式我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行业,我认为淘宝此举意义深远。这意味着淘宝已经从线下金融产品线上交易这种的初级“互联网金融”模式,进入了一个更高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众筹,2009年起源于美国,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众筹类型包括:债权众筹、股权众筹、产品众筹、捐赠众筹。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JOBS法案,给予了众筹这种新型融资形式合法的地位。该法案允许所有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印刷品、电视、社会媒体或通过第三方网站等形式,以公开劝诱或公开广告形式进行私募。
淘宝将众筹指向文化娱乐行业,行业选择高明至极相对于股权众筹面临的重重法律障碍(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公司人数限制等)。产品众筹在中国的法律障碍更小,更容易发展。产品众筹的优势在于金额小,参与人数多,有话题性,说的简单点,就是花小钱,找乐子。文化娱乐行业,尤其是电影行业关注度高,观众基数大,年轻人居多,淘宝这一次选择电影行业搞众筹,高明至极。按照淘宝官方公布的方案:100元起步,每人最大购买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这样的金额设置完全符合众筹模式的内涵。
电影众筹将引领电影营销新模式,引发“多赢”目前,电影行业营销费用的占比,越来越高。通过众筹模式,必将吸引众多中小投资者,在投资影片的选择和分析时,引发话题性。试想你投资了100元后,必然会亲身体验这个电影,无论好奇也好,捧场也好,甚至会波及身边的亲朋好友。这样电影制片方不仅筹到了宣发费用,而且达到了极佳的宣发效果,也愿意支付较高的回报。同时,投资者获得了远远高于银行存款的投资回报,淘宝也能分享相关利益,这是一个多赢模式。
余额宝的投资渠道多元化,强化先发优势余额宝目前规模已超过2500亿元,客户数超过4900万。但近期在传统银行的共同打压下,收益率正在不断下降。电影众筹产品“娱乐宝”,将给淘宝已经积累的用户一个全新的投资渠道,这个投资渠道新颖普惠,电影行业正在高速增长,收益稳定。此举无疑将强化淘宝的先发优势,留住用户的钱。有人说,这是个坑,是个投资连结险。7%没保障啊,我认为,7%1年后肯定能保证。原因看我的这一篇回答阿里巴巴的“娱乐宝”能达到其7%的预期收益率吗?此外,还有饥饿营销,上限是1000元,淘宝这次是精心设计的组合拳啊。
二、我对阿里娱乐宝模式的法律分析
我本人认为,众筹并不违法,只不过是众筹必须遵守现行法律,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也就是说众筹不能去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及非法发行证券类犯罪(虚假发行、擅自发行)。因此,众筹没有必要去夹着尾巴过河。
就阿里的娱乐宝而言,我认为其实质属于广义上的众筹模式,不过进行了创新。具体如下:
1.其与电影众筹(产品回报类众筹)有所不同,但具有电影众筹的目的。
其不同于我们所说的常见的电影众筹,针对观众募集资金,然后为观众回报电影票及其他奖励(属于预售+团购),而阿里的娱乐宝虽然向观众募资投资于电影,但是向观众回报的并非电影票,而是年收益7%的预期回报。但究其实质其仍能达到电影众筹的效果,锁定观众。
2.其与一般意义的P2P及互联网理财(债权类众筹)也有所不同,但具有债权众筹效果。
虽然娱乐宝预期年收益7%,该与一般的P2P及互联网理财(债权类众筹)有所类似,但其指定了投资的方向,因此,也不相同。但具有募集资金投资电影的债权众筹效果。
3.娱乐宝与投连宝保险产品合作,以避开公众募资及承诺回报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红线。因此,其不同于一般P2P的担保模式。
但无论如何,从娱乐宝的实质结构看,其仍属于众筹方式,由于将众筹与保险链接,巧妙的避开了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其属于多类众筹的混合模式创新。兼有产品回报类电影众筹、债券类众筹的部分特征,其采用投连保模式又与股权类众筹类似(投资份额而非股权,不承诺回报)。属于将众筹思维玩到极致的做法。
在上述结构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娱乐宝公开在淘宝上出售,但以链接保险产品的方式出现,成为表面上的卖保险产品,且不承诺回报,但将资金投资于电影,达到电影众筹融资的目的,又事先做了电影宣传,并且锁定了一批观众,因次,其并不构成非法集资,也与非法发行股份等不符。应当属于典型的众筹模式创新。面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应坚持“法无禁止即允许”的法律原则,以更开放更包容的姿态鼓励创新,但也要坚决打击那些披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犯罪。
本文编号: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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