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初探
本文关键词:构建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度,商业保险在补偿巨灾风险损失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很不充分。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进而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建立健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有利于扩大保险的覆盖面,使保险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
2.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之可行性
2.1 我国巨灾保险先期实践为基础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也已有几十年的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建国后,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实施,逐步建立起包括巨灾保险在内的保险体系。1951年公布的《简易人身保险办法》、《个人人寿保险办法》均没有把地震等巨灾列为除外责任。到1952年,我国主要的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中均把巨灾风险列入保险责任。1958—1978年,由于历史原因,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到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办理,大多数保险公司又把巨灾风险纳入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1987年民政部开始在七个省市进行农业灾害保险试点,并拨付一部分救灾款作为垫底资金。由于缺乏配套措施,并未取得理想效果。[2]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在部分险种中也涉及巨灾风险损失的附加险。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险法律制度的保障,保险在分担巨灾风险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1997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先后成立了中国地震保险课题组,,集中了国家地震局、全国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研究人员,开展了多年的地震保险课题研究,为建立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政策框架。2008年南方雪灾和汶川地震后,巨灾保险成为学界甚至整个社会的关注热点,保险业资深人士、法学界专家学者纷纷呼吁我国尽快在法律层面出台巨灾保险相关条文规定,从国家的高度对巨灾保险的运作予以支持和保护。
然而,巨灾保险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
很大的不足。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指财险公司)提供的各类险种中,没有专门针对自然灾害损失设立的险种,在部分险种中对因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海啸、地陷、山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所引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赔付,其余险种则将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作为除外责任。地震则被所有险种都列为除外范围。
2.2 国外巨灾保险法律为借鉴当前,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相关法律体系也较为成熟。在美国,《联邦洪水保险法》、《全国洪水保险法》、《洪水保险改革法》、《地震保险法》等一系列法令,构成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在此促进下,美国巨灾保险业逐步走上正轨,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担当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欧盟诸国由于国情不同,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也不尽相同。其中,法国、西班牙、瑞典、挪威、土耳其以法律形式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其余各国多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以英国最具代表性。在日本,政府颁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地震保险法》等与巨灾保险相关的一些法令,以应对频繁的自然灾害,因其乃地震多发国家,作为巨灾保险之一的地震保险在日本较为典型。在新西兰,现行的《地震保险委员会法案》通过建立自然灾害基金和再保险的方式,来保障保险金的支付能力。[3]
考察各国制度可知,将巨灾保险的发展模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在法律中加以明确,政府大多直接介入或间接支持,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针对本国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重点管理,与本国保险业、民间机构和国内国际资本市场形成合力,逐步完善巨灾保险体系,已成为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事实证明,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在分散巨灾风险方面确实发挥了极大作用。在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对于国外相关法律制度,我们绝不能照搬照就,当结合本国国情,仔细甄别,取长避短,因地制宜,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
3.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之设想
我国法学界对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开发也还处于朦胧的认识阶段,研究较少,且不够深入具体,目前能见的仅有硕士学位论文2篇:宁晨《构建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09)、许均《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8);期刊论文也仅彭晨漪《我国亟待制定巨灾保险法》、黄军辉《巨型灾害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张国华《巨灾保险立法思考》、曾立新《美国洪水保险制度及立法改革》等寥寥几篇;还没有有关“巨灾保险法律”的专著问世。此外,在金融保险领域,一些硕士学位论文在对巨灾保险制度进行探讨时,对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略有提及,如魏海涛《极值统计在巨灾保险中的应用》(河南大学,2008)、曲路《巨灾债券研究及其在我国的应用》(青岛大学,2005)、权利《论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西南财经大学,2007)等。由此可见,目前学者对巨灾保险法律问题的关注度不够,研究巨灾保险法律问题的论文不多;对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往往是零星式地孤立分散研究,很少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研究者侧重关心巨灾保险制度的具体制度构建,仅是就规则谈规则,深度显然是不够的,大多不具有可操作性。
巨灾保险涵盖保险学、经济学、法学、灾害学等多门学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纵观各国巨灾保险发展历程,法律支持均处于首位。笔者以为,在我国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首先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3.1 立法体例
考察国外立法例,各国的保险立法主要存在两种类型。其一,分别立法,针对各类巨灾专门立法,典型的是日本的《地震保险法》、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委员会法案》、美国的《联邦洪水保险法》;[4]其二,合并立法,即制订如《巨灾保险法》的一部法典,其中囊括各类巨灾的应对。(下转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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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7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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