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放射源责任保险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1-06-15 23:05
我国目前在环境领域已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与辐射相关的内容均作为除外条款,而近年来放射源数量逐年递增,给环境安全带来的潜在危险也不断加剧。辐射事故一旦发生,赔偿责任数额巨大,排污单位可能无力承担,受害人很难获得及时和足额的赔偿,给政府财政带来压力,亟须引入放射源责任保险。本文分析了国内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情况,总结了"十二五"以来我国放射源数量及辐射事故基本情况,研究了我国推行放射源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推动建立放射源责任保险的建议,一是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等方式明确规定,二是选择切实可行的保险模式,三是选择高风险行业或企业先行试点责任保险,四是建立放射源保险共同体和保障基金,五是强化政府管理部门作用。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 2019,47(19)CSSCI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情况
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较为成熟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上逐步发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
我国放射源数量及辐射事故基本情况
放射源数量不断增长,应用领域十分广泛
辐射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监管仍需加强
我国推行放射源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开展放射源责任保险的建议
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等方式明确规定
选择切实可行的保险模式
选择高风险行业或企业先行试点
建立放射源保险共同体和保障基金
强化政府管理部门作用
本文编号:3231875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 2019,47(19)CSSCI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情况
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较为成熟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上逐步发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
我国放射源数量及辐射事故基本情况
放射源数量不断增长,应用领域十分广泛
辐射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监管仍需加强
我国推行放射源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开展放射源责任保险的建议
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等方式明确规定
选择切实可行的保险模式
选择高风险行业或企业先行试点
建立放射源保险共同体和保障基金
强化政府管理部门作用
本文编号:323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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