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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规范的继受与调适

发布时间:2016-07-31 22:27

  本文关键词: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规范的继受与调适,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091837     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规范的继受与调适

马宁


【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并作为控制抗辩活动的对价,责任保险人负有为被保险人利益进行抗辩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与补偿义务同为保险人的主义务,为实现责任保险价值所必需。当诉状中第三人诉请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承保范围时,保险人应聘请律师在基础诉讼中进行抗辩,并负担抗辩费用。抗辩律师通常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的代理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小于索赔数额或保险人应否承担责任不确定时,由于被保险人无法将诉讼风险全部移转给保险人,二者对抗辩策略的选择可能有异,进而发生利益冲突。此时,被保险人得另行聘请律师,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律师仅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第三人诉请之责涵盖承保与非承保事项,或涉及多个保单时,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分摊为抗辩非承保事项而支出的费用,或要求同样承保的其他保险人与自己分摊抗辩费用。
【关键词】责任保险;抗辩义务;履行标准;利益冲突

  

  我国保险法采取合并立法体例,立法者长期以来侧重于保险业法的修订完善,对保险合同法则兴趣寥寥。[1]以责任保险为例,立法仅以2个条文简单应对,对至为重要的第三人直接求偿权和保险人的抗辩义务几未涉及。对前者我国学者已形成共识,即应在强制责任保险以及任意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破产、被宣告失踪时,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这也与国外新近相关立法,如德国2008年《保险合同法》第115条、英国2009年《第三方当事人权利法案》第1条等立场一致,故不再赘述。但是对于后者,却仅有少数学者作过探讨,[2]许多问题仍有待明晰。本文尝试借鉴先进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结合国内外有关保险实务对其作出深入探讨,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和司法操作有所助益。

  一、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法理基础与内涵

  (一)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法理基础

  责任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仅仰赖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还取决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索赔结果。由于奉行损害填补原则,其补偿范围限于填补被保险人因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遭受的财产贬损。加之为督促被保险人尽快赔付,保护第三人利益,各国保险法大都规定,责任保险人不得在被保险人实际对第三人赔偿前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例如,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这将使责任保险人无法以代位权人的地位,对抗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故而为“防止被保险人以责任保险为凭恃,任意就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之赔偿为承认、和解或赔偿,致增加保险人之负担”,[3]保险条款常约定,保险人有权参与被保险人抗辩第三人索赔的活动,直至控制抗辩过程。[4]部分国家(地区)甚至在相关立法中对此直接予以肯认。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93条,《韩国商法典》第723条第3款等。我国《保险法》虽未作规定,但保险实务却遵循这种惯例。例如,平安保险公司的《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09N48号)第21条规定:“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第22条规定:“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5]

  在保险人取得控制抗辩活动的权利后,被保险人在对抗第三人索赔时,将完全受制于保险人的意志。如果保险人决定不参加抗辩,则一方面为顾及保险人的利益,被保险人就抗辩作出的一切决定均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另一方面,限于被保险人的经济实力与专业能力,其对抗第三人请求的能力明显弱于保险人,易给自身增加损失风险。而依据作为保险合同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追求自身之权利。即保险人行使抗辩控制权有为被保险人利益计,使被保险人利益免受损害的义务。因此,作为取得抗辩控制权的对价,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承担抗辩义务,[6]以免除被保险人因必须抗辩受害人索赔而不得不承受的焦虑、不便与劳顿。[7]这种义务是补偿义务外的独立义务,二者共同构成责任保险人的主给付义务。[8]

  (二)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法律属性与基本内容

  1.抗辩义务的法律属性。若保险合同仅约定保险人享有抗辩控制权,其有无抗辩的义务?当合同明确排除保险人负担抗辩义务时,该约定是否有效?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系于对抗辩义务法律属性的界定。对此,各方存在较大争议。英国法认为,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源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而非法定义务。[9]在实务中,保险条款通常也仅会授予保险人抗辩控制权,并不会强制保险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抗辩与和解。在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2503条规定:“若任何对保险合同享有利益之人面临索赔,保险人必须为其进行抗辩。”但加拿大其他适用普通法的省则坚持认为抗辩义务是合同的产物。[10]在美国,虽然保险条款的规定不尽一致,有的规定保险人有抗辩的权利与义务,如ACE集团的商业一般责任条款承保范围部分(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Coverage)第1(a)条,有的则规定保险人有权利而无义务抗辩,如丘博集团的董事责任保险条款第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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