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实际运行与监管体系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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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实际运行与监管体系催生 9037字 投稿:严虙虚
全文8页 共90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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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饶越
改革 2014年07期
“余额宝”规模的迅速增长,不仅使得天弘基金功成名就,更引发了人们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金融模式的关注。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不仅仅限于“余额宝”这一以货币基金为代表的网络理财产品,广义上讲,互联网等信息科技与金融行业的互相渗透都可以归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谢平、邹传伟按照目前各种互联网金融形态在支付方式、信息处理、资源配置三大支柱上的差异,将其分为八种主要类型: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形态、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及网络金融交易平台。[1]现阶段,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市场格局的重塑,为市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支付手段,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直接交易的平台,保证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颠覆了传统金融中介模式,这种新型金融模式对普惠金融、利率市场化及发展多层次金融市场带来积极推动作用。因此,在深入研究和分析互联网金融研究现状、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所处的金融发展阶段、信息技术水平以及外部市场环境,探析国内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研究综述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最声势浩大的金融体系与金融机构体系创新,Hannon和McDowell指出金融创新的动因在于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2],互联网金融正是金融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广阔的市场空间发展出的一个新兴业态。从金融创新动因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属于技术推动型的金融创新。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包括理论基础和实践活动两个方面,理论上从金融体系核心功能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规范式内涵分析;对其实践活动的研究涉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研究综述
Merton指出,从金融功能的角度分析金融中介比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更加稳定。[3]金融创新“功能说”从金融组织职能的转变上来解释金融创新。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组织的职能不再仅仅是风险规避,而是向风险配置转变,这要求金融组织利用信息优势、支付方式技术优势等来实现更优的资源配置,其最终结果就是金融创新。[4]传统金融体系有三大核心功能:支付结算功能、资源配置功能、风险配置功能。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的创新,谢平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念,指出其具有三个核心部分: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并通过建模和案例进行了详细论述。[5]曾刚也提出,从功能金融观的视角分析,相较传统金融体系而言,互联网金融在多数金融功能的发挥上更具优越性。[6]从这个角度说,互联网金融是提高金融体系核心功能上的创新。
第一,互联网金融完善了支付结算体系。支付结算是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便利、高效的支付结算系统将为资源配置、风险配置两大金融核心功能的实现提供有力支持。从宏观上来说,支付结算系统的效率高低直接影响社会资金整体的流动速度和资金使用效率,间接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和运行;从微观上来说,支付结算系统的低效率影响收款方的利益,由此带来的成本和潜在风险将转嫁给付款方并要求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银行网上银行和在线第三方支付体现了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功能的优越性,利用互联网技术,不但跨越了时间空间上的约束,银行网络银行更是提供了随时随处、便捷及时的自助式服务,在线第三方支付则通过资金托管代付提供了安全的交易环境。
第二,互联网金融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金融体系通过聚集社会闲置资金,提供给资金需求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全社会资源使用的合理配置。资源具有相对稀缺性,如何对有限资金进行有效配置,需要同时衡量风险和收益双重指标。当风险水平相当时,市场机制使得资金从低收益项目流向高收益项目。对于金融市场而言,资金的资源配置是寻求风险和收益的匹配;金融产品的预期收益是明确注明的,因此,资金的资源配置重点在于对风险的衡量。P2P借贷、众筹融资、电商小贷等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从两个途径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一是有效评估风险。互联网所拥有的大数据,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了信用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增加信用借贷的规模和数量。例如许多通过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获得资金的个人、企业或项目,而这些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信贷将积累信用信息数据。二是简化信用环节。通过互联网建立平台让资金和项目直观呈现,去中介化直接缩短了资金拥有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的距离,且降低成本,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资金拥有者迅速作出决策,有助于资金需求者迅速获取资金,加速流动的社会资金和成本优势都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见图1)。互联网平台的建立,能够获取反映资金供求的价格信息和识别风险的信用信息,信息的透明又将进一步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
图1 互联网金融提升资源配置途径
第三,互联网金融优化了风险配置功能。金融体系为个人、家庭、企业提供了风险管理和配置的途径,这些主体可以通过在金融市场中进行投资主动选择承担部分风险,来获得其风险收益。对于这些主体的交易对手方则实现了风险分散,从而满足其自身的风险管理需要。互联网金融渠道类业务,如基金、保险、理财产品的网络平台销售,凭借互联网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低廉的营销成本实现了便利快捷的余额资金财富化,从而优化了金融体系的风险配置功能。
(二)互联网金融的实践问题研究综述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长尾理论,为传统金融所忽略的客户群体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技术和成本优势满足潜在客户的金融需求,开拓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市场,创造了新的市场规模。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使得参与者众多,一旦爆发风险,将造成范围更广破坏性更大的影响;加之金融业紧密的关联性,其影响将进一步扩散到传统金融业,造成经济社会的不稳定。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按其活动主要参与者类型,可以归纳为投资者风险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业务上的明显优势依赖于互联网本身的技术优势,投资者在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活动中,不仅有对产品、项目高收益宣传误导的金融性风险,还存在互联网金融特有的个人信息和网络支付的安全性技术性风险[7],涉及客户的信息安全、资金安全和系统安全三个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是提供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媒介,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除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外,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尤为突出。
互联网金融作为既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也不同商业银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中介模式,加剧了金融业的竞争,给银行业、证券业、基金业及保险业都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传统服务模式进行了深层次的变革,对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中间业务和客户资源产生了直接冲击。[8]对证券[9]、保险[10]、基金等其他传统金融业,从产品渠道、客户定位到产品创新产生了一系列的连锁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的国际经验——以美国为例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商业思维结合的产物,指借助于信息科技技术实现支付结算、资金融通和销售渠道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其发展依赖于互联网的技术支持。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改变了大众的传统消费习惯,网络的便捷性吸引着消费群体的聚集,也促使着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行业纷纷以互联网作为载体开展日常业务,逐渐形成了互联网理财的概念。互联网金融在国外的发展早于国内,美国作为互联网发展的先驱,通过互联网所带来的数据时代引领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发展,因而,了解和分析互联网金融在美国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这将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规范化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20世纪90年代,美国互联网得到迅速发展,互联网技术不断渗透至各个领域,金融领域自然不例外,美国互联网金融按其功能可分为三类(见图2):第一类,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支付结算手段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各个银行网上银行和在线第三方支付;第二类,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传统金融业务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包括P2P贷款、众筹融资、电商小贷等形式的借贷融资业务和基金、保险、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类业务;第三类,利用互联网发展网络金融机构,这些网络金融机构仅仅依靠互联网技术开展业务,没有实体网点,没有总分支组织机构,这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也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结合最密切的形式,例如网络银行、网络保险和网络券商等。
图2 美国互联网金融的构成
随着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美国的不断涌现,按照业务性质具体可划分为五类:网络银行、网络券商、网络保险、网络融资及在线理财,各类典型企业见表1。
从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经验来看,互联网金融融资借贷类业务平台在美国得以健康发展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于2012年4月5日生效的JOBS法案,减轻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负担,避免了互联网金融从事借贷融资业务时可能触及的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第二,以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原则,统一标准避免监管套利。美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核心在于如何保障投资人平等自由的权利,除此之外则交由法律去管。为达到这个核心目的,只有通过提供全面、真实、无偏差的信息披露和严格、全面的风险揭示才能保障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群体的权利并不因业务的网上或网下而有所区别。第三,健全的征信体系,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数据支持。信用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互联网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征信。[11]互联网金融各类业务模式大都依赖于数据优势,进行线上审核,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美国的信用体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时已经建立,对识别客户信用风险和提高放贷效率给予足够的信用评价数据。
美国互联网金融同时也遇到一些问题。美国互联网金融中为传统金融提供渠道和发展网络金融机构的网络券商、银行、保险、基金等业务,在初期依靠互联网的便捷取得快速发展,然而,最终因为缺乏金融专业性和产品创新开发能力遭遇瓶颈。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这些领域时要关注类似可能出现的境况,结合我国金融发展阶段、信息技术水平以及外部市场环境,开辟新的发展路径,避免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失败。以Paypal货币市场基金蓬勃发展到最终因收益率下降被迫关闭为例,随着Q条例被取代,美国已经基本完成利率市场化进程,利率市场化下的资本竞争是美国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走向衰败的外部市场环境。我国互联网金融兴起仍在金融改革推进的进程中,多层次资本市场尚未成熟,虽然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依次取消,但并未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因此,我国互联网货币基金未来发展趋势将区别于美国,必须加强金融专业化注入、提升产品价值以应对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保持其持续的健康发展。此外,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伴随着新一轮的科技繁荣,智能手机的普及、应用软件的不断创新、移动支付技术的实现都给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沃土,相对美国而言,其客户粘性和客户信息将大大增加,这更有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业也将更具影响力。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运作模式及国际借鉴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美国等发达国家更为迅速,除了信息技术更为跨越式的进步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金融管制导致的大量小微企业以及个人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近年来,互联网企业通过各种方式涉足支付结算、融资借贷、产品销售等金融业务,凭借其成本及信息两大优势,为传统金融业务开辟新的渠道和市场,为开展小微金融服务提供便利,在国内得到了迅猛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结合自身特有金融发展阶段、信息技术水平以及外部市场环境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有效借鉴了国际发展经验:第一,从发展历程上借鉴国际发展经验,在国内逐步开展互联网金融;第二,从业务模式上借鉴国际互联网金融的各个模式,并根据我国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等外部市场环境,发展适合本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三,从监管机制上总结国际经验,建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第四,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外部要求方面,借鉴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改革。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上的国际借鉴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与国际发展历程类似,可归纳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银行网络银行的推广,到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这是最早的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第二个阶段,金融业务由线下转至线上服务,包括借贷融资业务、基金券商等金融或理财产品的网络销售,这些业务之所以取得蓬勃发展正是因为互联网的便捷、低成本及其广泛的客户群等优势。第三个阶段,则是互联网思维颠覆传统金融,例如建立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券商等线上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以发展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支付结算手段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为开端,培养客户的信任感并建立客户享受网络金融服务的习惯。包括银行网上银行及在线第三方支付,其借助互联网线上支付渠道完成的支付方到收款方的资金清算行为,不但解决了跨行跨地支付,第三方支付还对交易双方起到了监督和约束作用,提供了信用保证。自从1996年我国第一家银行开始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网上服务平台,网上银行业务的客户规模日益壮大,银行网上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用于在线业务的开展。以高信誉度的银行开展金融活动为起点,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开始蓬勃发展,是由独立于商户和银行的第三方独立机构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交易支付平台及支付结算服务。
逐渐培养起来的庞大客户群体,以及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网络习惯融入生活,融资借贷类业务和渠道类业务随后也开始利用互联网技术由线下搬至线上,其中融资借贷类包括P2P借贷、众筹融资、电商小贷,渠道营销类则主要涉及基金、保险及理财产品的网络销售。
利用互联网发展网络金融机构是互联网颠覆金融思维、渗透最深的一个阶段,也是未来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方向之一。可以预计,此类网络金融机构一般是有非金融机构的电商巨头、互联网网站等构建,是互联网行业主动进入金融业、开展金融活动的一个阶段,这将颠覆我国传统金融业现有格局,倒逼传统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改革。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其最大的区别在于没有实体地点,不设总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目前,我国仅保险行业批准了网络保险牌照,网络银行则在审慎的考虑中,除保险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尚未有建立网络机构的申请。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上的国际借鉴
经过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其已具备较为完备的业务模式,其业务模式的发展借鉴了国际成功的经验,但根据我国的特殊环境也略有不同。
我国第三方支付的代表是占据市场巨大份额的支付宝,它借鉴海外知名度最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Paypal,依托旗下两大电商平台巨大的交易量获得了最大的用户规模,成为国内支持银行最多、支持服务最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从国外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的模式经验来看,在这两类融资借贷活动中互联网金融公司所扮演的角色更倾向于平台的提供者,帮助资金持有方和需求方建立联系,而平台本身不承担资金风险。然而,我国的P2P借贷和众筹融资是在信用体系尚未完善的背景下发展的,为吸引投资者,这些平台创立了多种模式,承担了部分项目风险。对于开展电商小贷的电商巨头在互联网金融中则更类似于银行在传统借贷关系中的角色,通过建立自己的信用审核、贷款审批系统,用自由资金或与银行协议的资金为商户提供资金支持。与银行相比,电商小贷的优势在于信用信息的掌握和分析,最大的劣势在于资金的限制。在我国,受相关法律环境的限制,大部分众筹网站都规定融资方不能以股权、债券、分红或是利息等金融形式作为回报,项目发起者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只能以服务或产品回报投资者。我国涉及股权回报的网站非常少,目前只有“天使汇”、“创投圈”和“大家投”。我国首家完全面向电子商务领域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小额贷款公司——阿里小贷,资金来源通过资产证券化和发行信托产品等手段筹资,京东则由银行承诺的授信额度来为其供应商提供贷款支撑。
国际上互联网金融渠道营销类业务发展频频遇到瓶颈,券商、保险、基金等互联网销售公司终因缺乏金融专业性和产品创新开发能力而转型或关闭。我国互联网金融渠道营销类业务的发展关注这些问题,同时为其在我国的发展设定了三个过程:第一,提供一个营销平台,从事标准的基金、保险及其他理财产品的渠道拓展,以缓解传统渠道销售规模增速放缓的现状,这是发展初期积累客户和客户信息的需要,也为后续发展过程奠定基础,是我国大部分互联网金融渠道营销类业务所处的阶段。第二,提供咨询顾问服务,随着客户的稳定,交易数据和相关信息的累积,互联网金融渠道营销类业务将发挥其特殊的影响力,大数据挖掘整合成对特定客户的投资行为的分析,定位客户的需求和风险偏好,结合现有产品向客户推荐相应的金融产品。第三,刺激基金、保险及其他理财产品的创新,经过现有标准产品的市场开拓和客户定位推荐这两个过程,基金、保险、银行等机构将利用积累的信息数据设计丰富的非标准化理财产品,针对特定客户需求提供专业化服务,保证互联网金融渠道营销业务的持续发展。现阶段,余额宝“一元起售”的低门槛设定、淘宝分别与华泰保险及泰康人寿推出的“运费险”、“乐业保”都属于互联网金融刺激下的创新。
国内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10月16日获得国内第一个网络保险牌照,标志着我国网络金融机构这一互联网金融模式在国内播下了种子。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上的国际借鉴
我国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后暴露出的各类问题,得到了监管层的重视。对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的经验进行分析总结,可逐步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互联网监管体系。
第一,发放牌照管理我国第三方支付。自2010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人民银行先后发放了250块牌照。同年9月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随后对备付金存管和互联网支付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在2012年12月针对移动支付发布了《中国金融移动支付系列技术标准》。
第二,将互联网借贷类平台纳入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影子银行的范畴。我国开始了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监管+行业自律”的监管系统,从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首次对P2P贷款平台风险作出提示,到全国范围内第一家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组织——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成立,再到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与《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在逐渐走向规范。
第三,明确规定互联网销售金融产品业务范围。规定现有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支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基金销售业务类别,应获得相应的许可或牌照,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监会也下发《关于促进人身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颁布了《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
(四)互联网金融发展外部要求上的国际借鉴
互联网金融在国外发展的外部环境与我国存在四点显著差异:第一,国外的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对于有助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合理定价,避免非理性收益率带来的风险;第二,国外的征信体系发展较为完善,信用报告和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核心,若缺少足够的信用评价数据,将难以对借款人或机构进行有效的信用资质判断,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专业度、效率都将受到巨大影响,甚至直接导致违约,严重的将放大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第三,国外的金融市场品种丰富,多种投资渠道供投资者选择,也使得投资者更加理性,投资者的理性行为也将减小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波动,降低风险;第四,国外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范围及合法性出台了相关法案,避免了由于定位不明、无法可依环境下开展业务而引起的法律风险。
这些外部环境无疑给互联网金融在国外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在我国,利率非市场化,银行存贷利率受人民银行严格控制,其他投资渠道的高门槛更是将广大投资者阻拦在外。投资者或被动接受统一存款利率、或受制于进入门槛仅在有限的投资中选择,可以说长期以来,我国的广大投资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一直处于被动、受约束的境地。伴随着我国金融改革政策的出台,自贸区的成立、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民营银行渠道的放开、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相继推出、融资融券标的不断扩容和征信体系的加紧完善,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的金融改革目标正在一步步实现。从投资者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投资者的地位,拓宽了投资渠道,投资者转变为主动地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在丰富的产品和项目中进行投资决策;而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高效率也改变了投资者的理财习惯。从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销售提供了新思路,倒逼传统金融业加快创新的步伐,实现了支付结算功能、资源配置功能以及风险配置功能这三大金融体系核心功能的提升,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是我国金融改革创新的构成部分和推动力量。我国金融改革的推进为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而互联网金融在国外发展的经验借鉴则对我国金融改革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两者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国际经验借鉴》。
作者介绍:饶越,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四川 成都 611130
“余额宝”规模的迅速增长,不仅使得天弘基金功成名就,更引发了人们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金融模式的关注。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不仅仅限于“余额宝”这一以货币基金为代表的网络理财产品,广义上讲,互联网等信息科技与金融行业的互相渗透都可以归属于互联网金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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