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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以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性质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8-06-18 01:20

  本文选题:信托 + 信托法律制度 ; 参考:《学习与探索》2012年07期


【摘要】:从信托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看,信托源于英国历史上的用益方式。为保护受益人的权益,法官在衡平法上承认了受益人的权利,使信托法律关系形成对同一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但从学理上看,这种双重所有权与传统民法系的完全物权存在冲突,这也使像中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了独特的信托制度。信托受益人有获得信托财产利益的权利,而中国法律规定受益人的权利具有债权性质,与英美法上的"衡平法的所有权"不同,债权性质的受益请求权不能完全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应当赋予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以物权性质。为保持现有立法统一并符合民事权利理论的一般原理,还应当通过完善信托登记制度来实现受益人请求权的排他性以保障受益人的权益,且这也符合信托制度的原本含义和目的。
[Abstract]:From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the trust system, the trust originates in the usufruct in British history.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beneficiary's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judge admits the rights of the beneficiary in equity and makes the trust legal relationship a double ownership of the same property. In conflict, this also makes a unique trust system in a civil law country like China. The trust beneficiary has the right to gain the interests of the trust property, while the Chinese law stipulates that the rights of the beneficiary have the nature of the creditor's rights and are different from the "equity ownership" in the Anglo American law. The right to benefit from the nature of the creditor's right can not fully protect the benefit. Therefore, the trust beneficiary should be given the right of the trust property to the property of the trust. In order to keep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unified and conform to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the theory of civil rights, the trust registration system should be perfected to realize the exclusiveness of the beneficiary's claim right to protect the benefit of the beneficiary, and this also conforms to the original trust system. Meaning and purpose.
【作者单位】: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2.282;F832.4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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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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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崔W萾,

本文编号:203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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