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共享: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知识产权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05 01:01
本文以燃料电池汽车技术为例,根据《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的规定,分析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肩负的知识产权使命,结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实际情况,探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建设过程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提出促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知识产权政策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科技论坛. 2020年02期 第9-16页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部分图文】:
基于专利引证关系的三方关系
(2)从权利人结构来看,我国拥有关键共性技术专利的企业非常薄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原则是以企业为依托。但是,我国拥有FCEV关键共性技术专利的企业只有两个,这说明我国掌握FCEV关键共性技术专利的组织主要是大学 (3个)和科研院所 (1个)。(3)从专利被引频次和影响力来看,我国6个组织高于个人专利权人,但明显低于外国企业。通过计算网络中心度,可以发现专利被引频次和影响力排名前5位的企业分别是丰田汽车公司 (日本)、日产汽车公司 (日本)、本田汽车公司 (日本)、通用汽车公司 (美国)和现代汽车公司 (韩国)。无论是专利被引次数,还是在专利引用网络中的影响力,3个国家的5个世界著名汽车公司位居前列,这意味着具有广泛运用前景的FCEV关键共性技术专利主要掌握在5家外国汽车公司手中。由此可见,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面临着重要挑战——如何形成FCEV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无论是掌握关键共性技术专利的中国组织数量,还是专利被引频次和影响力,均有待于大幅度提高。
“加强创新成果的对外扩散”需要将各种互补性知识产权汇集在一起,才能推广运用。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政策比较薄弱之处,也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如果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能够提供产业所需的全部知识产权,那么知识产权汇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但是,我国FCEV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专利权人分布状态表明现实并非如此。不仅大量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作为背景专利已经被他人所有,而且许多基础专利被外国企业享有。由于掌握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权利人呈现多元和分散的趋势,所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需要汇集来自不同渠道的知识产权。图3所示为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框架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知识产权来源。(1)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享有或者共有的知识产权。
本文编号:2898575
【文章来源】:中国科技论坛. 2020年02期 第9-16页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部分图文】:
基于专利引证关系的三方关系
(2)从权利人结构来看,我国拥有关键共性技术专利的企业非常薄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原则是以企业为依托。但是,我国拥有FCEV关键共性技术专利的企业只有两个,这说明我国掌握FCEV关键共性技术专利的组织主要是大学 (3个)和科研院所 (1个)。(3)从专利被引频次和影响力来看,我国6个组织高于个人专利权人,但明显低于外国企业。通过计算网络中心度,可以发现专利被引频次和影响力排名前5位的企业分别是丰田汽车公司 (日本)、日产汽车公司 (日本)、本田汽车公司 (日本)、通用汽车公司 (美国)和现代汽车公司 (韩国)。无论是专利被引次数,还是在专利引用网络中的影响力,3个国家的5个世界著名汽车公司位居前列,这意味着具有广泛运用前景的FCEV关键共性技术专利主要掌握在5家外国汽车公司手中。由此可见,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面临着重要挑战——如何形成FCEV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无论是掌握关键共性技术专利的中国组织数量,还是专利被引频次和影响力,均有待于大幅度提高。
“加强创新成果的对外扩散”需要将各种互补性知识产权汇集在一起,才能推广运用。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政策比较薄弱之处,也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如果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能够提供产业所需的全部知识产权,那么知识产权汇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但是,我国FCEV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专利权人分布状态表明现实并非如此。不仅大量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作为背景专利已经被他人所有,而且许多基础专利被外国企业享有。由于掌握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权利人呈现多元和分散的趋势,所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需要汇集来自不同渠道的知识产权。图3所示为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框架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知识产权来源。(1)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享有或者共有的知识产权。
本文编号:289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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