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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1-01-05 18:55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其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即出现没有收到销售款也需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情况。指出建筑企业与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存在着差异,房地产企业收取的预收款仅产生了增值税预缴义务,并未发生真正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相关差异使得增值税留抵税额长期得不到抵扣,出现垫税风险等,需要相关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改进与完善。 

【文章来源】:财务与会计. 2020,(09)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分析
二、房地产业与建筑业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问题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预售房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1. 开盘前收取各类订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2. 开盘后的预收款或者银行贷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二)建筑企业预收款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三)房地产业与建筑企业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不一致的问题



本文编号:295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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