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跨区域基础设施协调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基于港珠澳大桥和欧盟TEN-T项目的比较
发布时间:2021-11-27 14:46
跨区域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是区域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往往面临集体行动困境。因此,需要建立区域治理的协调制度来协调多元治理主体、项目建设和不同利益群体这三个层面来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共同提供跨区域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欧盟和粤港澳大湾区在各自的跨区域基础设施项目中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区域协调制度。未来粤港澳大湾区跨区域基础设施的治理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在法治化的框架下实施区域协调;完善中央层面、区域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多元治理主体间的权能分配制度;区域协调机构应着重提升"跨区域"的公共利益;扩大区域治理的协调范围,创新公众参与机制。
【文章来源】:公共行政评论. 2020,13(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7 页
【部分图文】:
区域治理协调制度的三个层面
通过政府间协议建立三级分权治理体系。粤港澳在《三地协议》的基础上设立了三级组织架构,并对这三级组织进行决策权能的分配。首先是由中央政府部门如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国务院港澳办及粤港澳三地政府特派员组成专责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家发改委基础产业司代行职责。专责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中央事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处理三地政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代表着国家层面的协调机制。其次是由粤港澳三地政府派员组成的三地联合工作委员会(下简称“三地委”),是主要的项目协调和监督机构,由来自粤港澳三地的九名委员组成,三地政府各任命三名代表。此外,根据《三地协议》还设立了港珠澳大桥管理局,在执行层面上负责大桥主体部分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执行三地委的各项决策。而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则是由粤港澳三地政府分别组织建设。由此大致形成了粤港澳三地政府主导大桥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营,中央政府处理三地争议和中央事权事项,港珠澳大桥管理局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的权能分配模式(图2)。属地法作为规则秩序的基础。在《三地协议》中,粤港澳三地政府约定项目主体部分和各区部分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按照属地原则,适用属地法律处理各项事务。例如,虽然大桥主体部分由粤港澳三地政府合作共建,其日常决策也是由粤港澳三地政府通过三地委做出,但是由于大桥主体部分位于内地水域,所以大桥主体部分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适用内地的法律。而位于港澳特区和珠海部分的大桥项目则受当地法律管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与治理机制创新[J]. 刘志彪. 学术月刊. 2019(10)
[2]地方制度视域下区域协调发展法制框架研究[J]. 周叶中,刘诗琪. 法学评论. 2019(01)
[3]粤港澳大湾区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研究[J]. 毛艳华. 南方经济. 2018(12)
[4]论新时代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发展与创新[J]. 孙久文.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8(04)
[5]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理论建构[J]. 朱最新. 地方立法研究. 2018(04)
[6]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立法保障[J]. 孟庆瑜. 学习与探索. 2017(10)
[7]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区域法治发展[J]. 公丕祥. 法学. 2015(01)
[8]中国交通基础设施促进了区域经济增长吗——兼论交通基础设施的空间溢出效应[J]. 张学良. 中国社会科学. 2012(03)
[9]局部法治的地域资源——转型期“先行法治化”现象解读[J]. 孙笑侠. 法学. 2009(12)
[10]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J]. 叶必丰. 法学研究. 2006(02)
本文编号:3522498
【文章来源】:公共行政评论. 2020,13(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7 页
【部分图文】:
区域治理协调制度的三个层面
通过政府间协议建立三级分权治理体系。粤港澳在《三地协议》的基础上设立了三级组织架构,并对这三级组织进行决策权能的分配。首先是由中央政府部门如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国务院港澳办及粤港澳三地政府特派员组成专责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家发改委基础产业司代行职责。专责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中央事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处理三地政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代表着国家层面的协调机制。其次是由粤港澳三地政府派员组成的三地联合工作委员会(下简称“三地委”),是主要的项目协调和监督机构,由来自粤港澳三地的九名委员组成,三地政府各任命三名代表。此外,根据《三地协议》还设立了港珠澳大桥管理局,在执行层面上负责大桥主体部分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执行三地委的各项决策。而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则是由粤港澳三地政府分别组织建设。由此大致形成了粤港澳三地政府主导大桥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营,中央政府处理三地争议和中央事权事项,港珠澳大桥管理局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的权能分配模式(图2)。属地法作为规则秩序的基础。在《三地协议》中,粤港澳三地政府约定项目主体部分和各区部分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按照属地原则,适用属地法律处理各项事务。例如,虽然大桥主体部分由粤港澳三地政府合作共建,其日常决策也是由粤港澳三地政府通过三地委做出,但是由于大桥主体部分位于内地水域,所以大桥主体部分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适用内地的法律。而位于港澳特区和珠海部分的大桥项目则受当地法律管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与治理机制创新[J]. 刘志彪. 学术月刊. 2019(10)
[2]地方制度视域下区域协调发展法制框架研究[J]. 周叶中,刘诗琪. 法学评论. 2019(01)
[3]粤港澳大湾区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研究[J]. 毛艳华. 南方经济. 2018(12)
[4]论新时代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发展与创新[J]. 孙久文.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8(04)
[5]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理论建构[J]. 朱最新. 地方立法研究. 2018(04)
[6]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立法保障[J]. 孟庆瑜. 学习与探索. 2017(10)
[7]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区域法治发展[J]. 公丕祥. 法学. 2015(01)
[8]中国交通基础设施促进了区域经济增长吗——兼论交通基础设施的空间溢出效应[J]. 张学良. 中国社会科学. 2012(03)
[9]局部法治的地域资源——转型期“先行法治化”现象解读[J]. 孙笑侠. 法学. 2009(12)
[10]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J]. 叶必丰. 法学研究. 2006(02)
本文编号:352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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