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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宅基地转让和小产权房买卖中的“外来户”——基于分家传统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2-10-18 15:31
  制度化的分家实践产生了对备用宅基地的稳定需求,是农户拥有可支配的富余宅基地的根本原因。"一户一宅"规定在土地资源稀缺约束下有其必要性,但不符合农村生活实际,制度化的分家实践使得"一户一宅"规范具有难以操作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购买宅基地或小产权房的人被生活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称作"外来户",该称呼隐含了"外来户"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权利和义务"的缺位。在村民们看来,"外来户"未能在村民们组成的共同体内参与各种日常活动和重大事务,未履行相关活动所要求的诸多义务,因而不能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真正成员,"外来户"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履行义务的缺位直接导致了相应权利的缺失,这是"外来户"难以和村集体内的村民获得相同拆迁补偿、面临拆迁补偿时又倾向于认可再次补偿出卖方的原因。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引出
二、农村宅基地转让市场的供给力量
    (一)“树大分杈,子大分家”———作为有机体的户
    (二)制度化的分家传统和实践挑战了“一户一宅”规范
    (三)宅基地流转市场中的权力因素
三、为什么把购买宅基地和小产权房的村外人称为“外来户”
    (一)“村内人/外来户”在特定约束下是有效率的二元届分
    (二)“外来户”在当代农村村落共同体内义务的缺失
    (三)“外来户”的经济动因与村民们的对抗
四、余论:制定法成为村民“弱者的武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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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权利论的迷思:历史中国的国人、村民和分配正义[J]. 苏力.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5)
[3]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司法实证研究[J]. 高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4]产权界定、拆迁补偿与群体分化研究——一个来自对两个村庄的经验观察[J]. 张杨波.  山东社会科学. 2017(03)
[5]无法维权的社会抗争何以可能?——以武汉市东湖村小产权房拆迁补偿纠纷为例[J]. 张杨波.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5)
[6]分家、代际互动与农村家庭再生产——以鲁西北农村为例[J]. 印子.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4)
[7]齐家:男女有别[J]. 苏力.  政法论坛. 2016(04)
[8]关于修订继承法的三点建议[J]. 房绍坤.  法学论坛. 2013(02)
[9]农村分家类型与三代直系家庭的变动趋势——基于对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J]. 龚为纲.  南方人口. 2013(01)
[10]人情债与人情味:农村宴席中的关系再生产[J]. 王雨磊,王宁.  中州学刊. 2012(04)



本文编号:369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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