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保荐人制度探究
发布时间:2014-12-02 17:01
【摘要】 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4年2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股票发行保荐人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实施。保荐人制度实施10年以来,对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新股发行效率,培育股票发行专业人才,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起到了较重要的作用。但是,保荐人制度的实施并不是一帆风顺,运行过程中出现了非常多的问题。江苏琼花事件、苏州恒久事件、胜景山河事件、绿大地事件等近几年出现的问题都让投资者对股票发行保荐人制度产生质疑。投资者对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呼声日渐强烈,证监会也把股票发行制度纳入改革范围,思考如何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中国保荐人制度该如何完善,使之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环境,以便进一步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股票质量和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成为了非常迫切的任务。本文通过相关分析得出了保荐人制度改革的路径。文章首先介绍了保荐人制度的相关理论基础,其次对国外的一些保荐人制度做了相关介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国内保荐人制度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国内保荐人制度的相关缺陷。最后,基于这些分析提出完善中国保荐人制度的措施,即优化保荐代表人的选拔方式、提高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规成本、厘清保荐代表人与相关机构的责任边界、分离保荐业务与承销业务、延长保荐期限、分期支付持续督导费用、提高保荐人自身的专业性。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中国保荐人制度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
1绪论1.1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中国在A股市场建立和发展的最初十年,新股发行监管制度实行的是行政审批制。该制度在A股市场成立初期对维护市场稳定和保证市场按照既定目标发展产生了正面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以及中国A股市场发展规模的不断壮大,审批制本身带有的极强的导向性计划经济色彩已不能满足市场需求。2001年3月,新股发行监管制度正式由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并确立了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事前问责、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责任机制,初步建立起了股票发行监管的法规体系,政府监管策略由对股票发行阶段全权管制转为逐步下放权力,使证券机构拥有推荐和辅导公司上市的权利。2004年2月,由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发行监管制度由核准制条件下股票发行阶段的主承销商推荐制(通道制)正式过渡到保荐人制度,证券监管机构分权的趋势显而易见。虽然监管机构仍保留着对新股发行项目最终审核的权利,但是推荐优质企业上市的责任落在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身上。拟上市企业只有获得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保荐才能够获得发行新股的资格,同时该办法也明确规定了注册成为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说,新股发行核准制条件下的保荐人制度的实施,使A股市场的监管方式进一步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总之,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的推行不仅提高了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水平,而且也有利于证券公司在市场化的环境下不断成长与发展,增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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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内容与方法
1.2.1研究内容
股票发行保荐人制度的实施对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稳定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出现经过保荐人和保荐机构保荐的股票在上市第一年公司业绩就出现大滑的现象,保荐代表人未能做到勤勉尽责、未履行相关尽职调查义务的现象,保荐代表人违规作假、与发行人合谋坑害投资者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投资者对中国现行保荐人制度产生了质疑。本文以此为背景,运用保荐人制度相关的理论基础,分析中国现行保荐人制度的主要问题,同时借鉴国外相关保荐人制度的优秀经验,期望为完善中国现行保荐人制度贡献一份力量。全文分六章,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是绪论部分。该部分重点阐述了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以及相关的研究方法,为论文的展开做好铺垫。第二章是保荐人制度理论综述部分。该部分对保荐人制度的定义、产生背景与发展状况进行概述,同时介绍保荐人制度的相关理论基础,包括经济学理论基础、法理学理论基础、社会学理论基础,为论文写作提供理论依据。第三章是国外相关保荐人制度分析部分。该部分重点分析美国、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家的股票发行保荐人制度,通过总结相关优秀经验,为完善中国股票发行保荐人制度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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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荐人制度理论综述
2.1保荐人制度概述
2.1.1保荐人制度相关概念
所谓保荐(sponsoring)制度,是证券市场上的一种发行上市制度,目的是为了对股票发行上市行为进行规范,提高上市公司的股票质量和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是指由具备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一般是证券公司)负责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推荐和辅导,并对所推荐的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质量和所作承诺依法进行审查并承担信用担保责任,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的制度。一般来说,保荐人制度包含三大要素:保荐人、保荐对象和保荐行为。保荐人是保荐行为的实行者,一般由具备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担任,国家对保荐人的资格标准做明确的规定;保荐对象是保荐人服务的对象,一般是指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它们只有获得保荐人的保荐服务才能够获得发行股票的资格;保荐行为是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责任时所实施的行为,比如说对保荐企业上市前的尽职调查,对保荐企业上市后信息披露的指导和监督等。保荐人(sponsor) —般是指法人,世界各地的国家对保荐人的称谓并不完全一致,比如加拿大风险交易所、香港创业板市场、意大利新市场对保荐人的称谓—般是Sponsor,而法国新市场对保荐人的称谓则是Market Maker。但对中国市场来说,保荐人是指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为要上市的企业申请股票上市时承担相应推荐职责,并为上市企业在上市后一段时间内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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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保荐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保荐人制度的产生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e A. Akerlof)、迈克尔斯彭斯(Andrew MichaelSpence)的非对称信息理论为保荐人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学基础,而法律上的代理理论和担保理论为保荐人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是其法学理论基础。经济学理论基础非对称信息理论非对称信息理论是由美国三位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 Stiglitz)、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e A. Akerlof)、迈克尔?斯彭斯(AndrewMichael Spence)在1970年提出的。所谓的非对称信息是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呈现出一种不均勻、不对称的分布状态,即一方对某件事情掌握的信息比另外一方多的这么一种状况[5]。非对称性信息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上买卖双方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等的,卖方对有关商品的了解程度一般会强于买方,这种信息不对称必定导致拥有信息较多的一方为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使信息贫乏的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6]。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力。在现代证券市场上,非对称信息问题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对证券市场的运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些影响作用主要体现在证券市场上的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问题两个方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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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同国家地区保荐人制度简介及其特点分析..........13
3.1英国AIM市场.........13
3.2香港创业板市场.........15
3.3美国纳斯达克市场.........18
4中国保荐人制度分析.........25
4.1中国保荐人制度概述.........25
4.2中国保荐人制度存在的缺陷......... 35
5完善中国保荐人制度的建议.........43
5.1优化保荐代表人选拔方式.........43
5.2提高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违规成本.........44
5完善中国保荐人制度的建议
5.1优化保荐代表人选拔方式
5.1.1稳定考试难度
中国保荐人制度的缺陷,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这些缺陷的存在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为了改变保荐代表人选拔方式不合理的现状,平衡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收益与处窃,缓解“只荐不保”现象,厘清保荐代表人与其他中介机构责任边界不清的现状,以期完善中国保荐人制度,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我国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难度水平不稳定,如2010年考试通过率低至1.05%,全国仅31人通过,这与2009年24%的通过率相差甚远,而与最高通过率,即2004年39.63%的通过率差距更大,这与证监会有意控制考试难度,从而控制保荐代表人数量有关。事实上,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难度的设置直接关系到人才的选拔。考试太难或者太易都不利于寻找合适的人才。考试太难,一方面参考人需要大量的时间备考,这对那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奔波于各个项目之中的专业人士不容易通过考试,而那些时间比较充足,但实际操作#验比较少的人士则很可能更容易通过考试;另一方面考试通过人数将随之下降,这意味着准保荐代表人数徒降,考试如果太容易的话,一方面无法测出参考人员的真实水平,有可能使一些专业知识不足的人士进入保荐行业,保荐代表人的专业性和高素质性得不到维持,另一方面考试通过人数将大幅增加,这意味着准保荐代表人数随之飘升。简而言之,考试难度不稳定将直接导致保荐代表人的整体素质水平及数量的巨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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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论
本文证券市场的保荐人制度作了一个全面的研究,首先介绍了保荐人制度的基础理论,包括非对称信息理论,代理理论和担保理论;其次介绍了国外证券市场的一些保荐人制度,比如说最早实行保荐人制度的英国AIM市场,还有香港创业板市场,马来西亚麦斯达克市场,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等,通过对这些市场中相关制度的介绍,为完善中国证券市场保荐人制度提供借鉴;第三是重点介绍了中国大陆证券市场的保荐人制度,同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是基于前文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保荐人制度的建议和措施,包括优化保荐代表人的选拔方式,提高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规成本,厘清保荐代表人与相关机构的责任边界,分离保荐业务与承销业务,延长保荐期限,分期支付持续督导费用,强化保荐人的声誉意识,提高保荐人自身的专业性。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中国保荐人制度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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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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