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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幕股权基金资金募集及资金退出所涉法律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0-04-14 20:05
【摘要】:私募股权基金(简称PE)在我国发展迅速,其在帮助调整我国的经济结构、丰富投资理财产品、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控制产业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我国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发展。本文结合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试从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募集,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及信托制三种基金运行模式介绍,私募股权资金退出目标企业的方式介绍,以及我国现行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现状出发,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在PE资金募集方面提出了如何确定基金募集对象、PE如何豁免审核、PE募集方式、PE信息披露、PE转售限制等立法完善建议,在PE资金退出目标企业方面提出了丰富退出平台与渠道、科学化监管、完善法律体系等立法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8;F832.5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黄宜平;李兆军;;私募基金退出风险管理-IPO和M&A的绩效比较[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04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熊要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2 周云;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法律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627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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