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中的利益冲突与协调
发布时间:2020-05-08 05:15
【摘要】:“私募基金”是一个只有在我国才被广泛使用的概念,但我国相关官方文件中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加之私募基金多样的表现形式,使得这一概念存在着大量被错用、滥用的现象。追根溯源,私募基金实质上是一种基于监管豁免之规定而具有高度操作灵活性的投资集合,其募资设立的基础是基金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信赖关系。 私募基金操作中,管理人正是基于投资者的信赖而直接掌控资金,并以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忠实地履行代理义务,运用资金进行投资。然而,代理关系有着天然的伴生弊端,就是代理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当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为混业经营的券商时,券商各部门间的复杂利益关系常常容易会导致不公平和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协调私募基金的利益冲突正是研究的核心。私募基金的根本优势在于操作的灵活性,协调利益冲突不能以牺牲其灵活性为代价。因此,各国大多倾向于引导完善其组织结构,加强其内部自我约束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规制方式。一般认为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能有效的防止利益冲突,对于综合类券商管理的直投基金等私募基金形式,最好的防止利益冲突的方式则是在券商内部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墙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8;F832.51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8;F832.5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张涛;羿克;;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传播借鉴[J];今传媒;2010年11期
2 陈峥嵘;;直接投资业务给券商带来的积极影响[J];中国科技投资;2008年10期
3 李仁真;论美英证券管制中的“中国墙”[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03期
4 葛雅君;;美国证券私募发行认定标准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08年02期
5 朴一;王婉婷;;中国私募投资基金规范运作的内部模式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21期
6 杨敏;;自律、内控与信任——构筑中国券商的“中国墙”[J];金融法苑;2008年04期
7 李勋;;美国对冲基金监管立法研究[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03期
8 陈舒舒;反思我国内幕交易成因及其法律规制[J];兰州学刊;2004年02期
9 唐建辉;;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之禁止自我交易规则初探[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6年01期
10 龚鹏程;;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建构[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01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5条
1 孟东晓;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D];复旦大学;2003年
2 石长江;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及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04年
3 陈星德;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的法律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4 吕锦\,
本文编号:265418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jinrongzhengquanlunwen/26541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