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研究
【图文】:
股权与债权存在着本质差异,具体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权利的救济方式不同。优先股股东一旦向公司出资,享有公司股权即所持股份所对应的所有权,但其出资额则作为对价成为公司的资产且不得抽逃;相比较,债权人则从未丧失其享有的债务请求权,手段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甚至申请破产等;第二,权利的实现也有所区别。优先股股东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但因其与债权的实现具有先后顺序,即公司的盈利在偿还债务后如有盈余,,优先股股东才能分红。可以说,优先股股东的财产权益与公司经营情况息息相关;债权的实现则相对独立,与公司盈利情况无关,一旦到期债权人即享有还本付息的请求权。但同时,优先股股权与债权又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的收益都具有可期待性,债权享有稳定的利息收入,优先股股权在企业盈利情况下也可获得约定红利;在公司破产时,股权与债权财产请求权限仅限于本金和利息或股利;表决权方面,债权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偶有表决权也仅限于与优先股相关事项,表决权十分受限。对于优先股的权利定位,美国著名的金融学教授 Frank J. Fabozzi 曾以一张资本市场的图示予以明了表达。
【学位授予单位】:深圳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83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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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87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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