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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瑞银诉Paramax对冲基金案”看我国信用违约掉期监管

发布时间:2020-06-17 04:13
【摘要】:本文以金融危机后的首例信用违约掉期诉讼——“瑞银诉Paramax案”为契机,站在国家监管的角度探讨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平衡点,为我国开展信用违约掉期业务提供前瞻性的法律建议。信用违约掉期的法律本质是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我国应建立审批制的市场准入模式,逐步确立“有益论”到“无害论”市场准入条件的过渡并实现“肯定式”的控制方式。对于信用违约掉期交易主体应分别从资本规制和专业化身份角度进行定量和定性确认,以确保该市场主体的订约和履约能力。信息对称有利于透明化市场的建立,开展信用违约掉期应明确信息披露的种类和要求,确定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的披露职责。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8;F83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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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e

本文编号:271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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