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控股股东高比例股权质押动因探究:掏空抑或支持?
发布时间:2020-06-17 08:58
【摘要】:近年来,股权质押,这种简便易行的融资手段,日渐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一方面,对于出质人,也就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而言,股权质押受到我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影响较小,可以绕开复杂繁琐的审批程序,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对控股股东的控制权造成影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开辟了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对于质权人而言,股权具有方便流通和容易变现的特质,市场的接纳程度比较高,使得作为质权人的金融机构在处置质押股权时需要付出的处置成本较低,有助于合理控制风险。正因为如此,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也越加频繁,质押比例也越来越高。然而,股权质押行为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权的表决权与现金流权相分离,弱化激励效应,强化侵占效应,使得控股股东有更强烈的动机对上市公司进行掏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引发第二类代理问题,从而给上市公司的价值带来负面效应。为了验证控股股东高频率高比例股权质押行为背后的真实动机,是出于对上市公司的融资支持,还是出于个人私利的掏空行为,本文以扬子新材公司为案例,从市场效应、财务效应和掏空路径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首先,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表明,扬子新材以公司需求为目标的股权质押行为,会向市场传递出正向的信号,从而刺激股价上升,提升企业价值。其次,从支持的实现路径出发,扬子新材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将股权质押融得资金投入到上市公司之中,解决了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改善了财务状况。最后,从掏空的实现路径出发,扬子新材公司在高比例股权质押行为后,并没有显著的实施真实盈余管理的行为,也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公司运用关联交易和资金占用等手段实施掏空行为。综合分析,扬子新材控股股东进行高频率高比例股权质押行为的动机,更像是出于对上市公司的支持,而非掏空上市公司。尽管在本文案例中,扬子新材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并非掏空,但仍然可以看出这种行为背后所蕴藏的风险和隐患,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完善资本市场机制,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第一,完善股权质押有关法律法规;第二,完善股权质押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三,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第四,强化外部监管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832.51;F426.32
【图文】:
图 3.2 扬子新材两权分离程度变化趋势图Fig.3.2 Change trends of the degree of separa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Yangzi New Material从图表中可以看出,扬子新材公司在频繁进行股权质押之后,现金流权和表决权已经两者的分离程度相当严重,在某些特定的时间点上,现金流权和表决权之比甚至降低至 0,即是说,此时扬子新材公司的控股股东胡卫林的真实现金流权和表决权已经发生完全偏离。在这种极端情况下,现金流权为 0,也就不存在共享利益,提升公司业绩和价值对于控股股东的正向激励效应也就不存在了;但控制权仍然牢牢地把握在控股股东胡卫林的手中,他对于公司的绝对控制地为完全没有发生变化,这使得他具有十分强烈的动机去实施掏空行为,从而进一步激化第二类代理问题。虽然严重的两权分离会给控股股东带来强烈的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机,但并不能断定控股股东一定会采取相关行为。相反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当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行为融得大量资金,并把这些资金投入到上市公司的日常运营中去,反而会对上市公司提供有力的支持,为公司提供大量的流动资金,缓解企业的财务压力,从而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本文编号:2717377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832.51;F426.32
【图文】:
图 3.2 扬子新材两权分离程度变化趋势图Fig.3.2 Change trends of the degree of separa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Yangzi New Material从图表中可以看出,扬子新材公司在频繁进行股权质押之后,现金流权和表决权已经两者的分离程度相当严重,在某些特定的时间点上,现金流权和表决权之比甚至降低至 0,即是说,此时扬子新材公司的控股股东胡卫林的真实现金流权和表决权已经发生完全偏离。在这种极端情况下,现金流权为 0,也就不存在共享利益,提升公司业绩和价值对于控股股东的正向激励效应也就不存在了;但控制权仍然牢牢地把握在控股股东胡卫林的手中,他对于公司的绝对控制地为完全没有发生变化,这使得他具有十分强烈的动机去实施掏空行为,从而进一步激化第二类代理问题。虽然严重的两权分离会给控股股东带来强烈的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机,但并不能断定控股股东一定会采取相关行为。相反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当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行为融得大量资金,并把这些资金投入到上市公司的日常运营中去,反而会对上市公司提供有力的支持,为公司提供大量的流动资金,缓解企业的财务压力,从而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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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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