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制度改革背景下保荐人职责配置的修正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0-08-27 11:25
【摘要】:随着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这一方向,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股票的发行制度作为证券市场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变革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意义。保荐人制度于2004年开始在我国正式实施,至今运行已逾十年,其适应了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从而使股票发行制度经历了革命性的新变革。我国保荐人制度作为一项与发行体制相配适的制度,其诞生顺应了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在此次发行制度改革背景下,及时对保荐人制度进行修正,使其更好的为证券市场服务,发挥制度优势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解决证券市场现存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从而保护投资者权益,建成一个稳健有序的证券市场。因此,本文以股票发行制度改革背景下保荐人职责配置的修正与完善作为探索重心。第一章以注册制的内涵作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得出在证券发行上市这一环节中,单一形式审查的存在与否体现了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实质性差异,注册制是对现有发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第二章从保荐人制度与发行体制的契合、保荐人制度的价值因素以及保荐人职权的来源等方面对保荐人的法律职责配置展开分析。第三章引入欣泰电气欺诈上市案例,通过案例剖析我国大陆地区在股票发行核准制下保荐人的职责以及归责时的现存问题,按法律主体关系将保荐人的法律责任分为保荐人与监管机构、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分别进行阐述。第四章通过借鉴境外保荐人制度责任配置所采用的有益模式,以此剖析我国证券市场保荐人责任的权力配置现状并尝试在下一章节对我国保荐人职责边界配置提出合理性建议。第五章是关于修正保荐人职责配置和完善保荐人法律责任的建议,提出首先以追究行政责任为主,采取的规制手段诸如加重财产罚、市场禁入罚;其次通过完善保荐人民事责任的规制机制,规范先行赔付制度、完善保荐人责任风险投保机制;最后通过借鉴香港的监管咨询总结,引入保荐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建议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增设能够惩治保荐人欺诈行为的罪名,通过建立严格的基础制度来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832.51
本文编号:2806040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83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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