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的中资企业实践
发布时间:2020-12-24 08:37
存托凭证作为跨境投融资工具,起源于美国,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常用的金融工具。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已开始对存托凭证产生的背景、实施环境、法律基础等方面进行相关研究。随着企业对实施存托凭证意愿的日趋强烈,监管机构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存托凭证的规范性文件,为存托凭证落地发行和国内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本文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尝试从存托凭证发行人和发行基础的角度对存托凭证运作模式进行了系统总结和梳理。根据中资企业海外发行存托凭证的经验数据,梳理了中资企业存托凭证实践的主要发展阶段,并从不同维度对发行企业的特征进行了研究分析,从而为我国发行存托凭证提供经验参考。
【文章来源】:投资研究. 2019年07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部分图文】:
上市企业以新增股票为基础发行存托凭证
这种模式主要是为了满足存量股票的持有人,即上市企业扩大境外市场影响力、为后续新增发行做铺垫,或即上市企业股东境外套现的目的。后者随着市场的发展,已不多见。以存量股票为基础发行存托凭证,不会增加上市企业总股本,也不会摊薄上市企业其他股东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是上市企业股权结构。其发行方式主要是上市企业(股东)和存托银行签订存托协议,约定将以其持有的存量股票作为基础发行存托凭证。首先上市企业(股东)将存量股票托管到存托银行的境内托管机构,存托银行的境内外分支机构相互确认后,由境外存托机构在境外市场上发行存托凭证(图2)。境外投资者购买存托凭证后,按照存托协议,享受和原股票持有人相同的权利,但实际上投资者仅是存托凭证的普通投资者,并非普通股的投资者,只能由存托银行代为履行相应的权利。模式三:境外投资者委托存托银行以存量普通股为基础发行存托凭证
这种模式主要是为了满足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企业的需求。若境外交易市场中存在拟投资企业的存托凭证,则境外投资者可直接进行交易。若境外交易市场中没有该企业的存托凭证,则境外投资者与存托银行签订协议,由境内托管机构在境内市场上交易境内企业存量股票并进行托管,存托银行的境内外分支机构相互确认后,由境外存托机构在境外市场上发行存托凭证,方便投资者交易(图3)。本文所描述的存托凭证三种模式是基于发起人的需求不同,同时也可以看出金融市场的包容性和多元性,使存托凭证的参与者可以从中获取各自收益。对发行人来说,由于金融创新而增设的存托凭证产品,拓宽了发行人融资渠道,特别是在其境内市场金融不作为的情况下,更加驱动其到境外寻求资金。对投资者来说,产品的创新带来了更多的投资渠道,资金不必集中于某一市场,可以分散于不同的资本市场中,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在这项业务中,值得一说的是创设存托凭证的存托银行也可以从其中获得可观的收益,即存托凭证的托管费用。以ADR为例,通常一份存托凭证,存托银行会向投资者收取0.01美元~0.03美元的托管费用。2018年6月末,全球存托凭证交易份额超过1565亿股,按照每份0.01美元的托管费用计算,商业银行至少可获得15.65亿美元的业务收入。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存托凭证对深化金融改革和资本市场开放的影响探析[J]. 姜栋. 现代管理科学. 2019(05)
[2]中国存托凭证(CDR):演进历程、经验借鉴和潜在影响[J]. 孙冬萌,谭小芬. 国际金融. 2018(08)
[3]CDR历经十六年再度难产[J]. 卧龙. 股市动态分析. 2018(26)
[4]中国存托凭证(CDR)与人民币资本帐户可兑换关系探讨[J]. 姜波克. 世界经济研究. 2002(04)
本文编号:2935339
【文章来源】:投资研究. 2019年07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部分图文】:
上市企业以新增股票为基础发行存托凭证
这种模式主要是为了满足存量股票的持有人,即上市企业扩大境外市场影响力、为后续新增发行做铺垫,或即上市企业股东境外套现的目的。后者随着市场的发展,已不多见。以存量股票为基础发行存托凭证,不会增加上市企业总股本,也不会摊薄上市企业其他股东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是上市企业股权结构。其发行方式主要是上市企业(股东)和存托银行签订存托协议,约定将以其持有的存量股票作为基础发行存托凭证。首先上市企业(股东)将存量股票托管到存托银行的境内托管机构,存托银行的境内外分支机构相互确认后,由境外存托机构在境外市场上发行存托凭证(图2)。境外投资者购买存托凭证后,按照存托协议,享受和原股票持有人相同的权利,但实际上投资者仅是存托凭证的普通投资者,并非普通股的投资者,只能由存托银行代为履行相应的权利。模式三:境外投资者委托存托银行以存量普通股为基础发行存托凭证
这种模式主要是为了满足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企业的需求。若境外交易市场中存在拟投资企业的存托凭证,则境外投资者可直接进行交易。若境外交易市场中没有该企业的存托凭证,则境外投资者与存托银行签订协议,由境内托管机构在境内市场上交易境内企业存量股票并进行托管,存托银行的境内外分支机构相互确认后,由境外存托机构在境外市场上发行存托凭证,方便投资者交易(图3)。本文所描述的存托凭证三种模式是基于发起人的需求不同,同时也可以看出金融市场的包容性和多元性,使存托凭证的参与者可以从中获取各自收益。对发行人来说,由于金融创新而增设的存托凭证产品,拓宽了发行人融资渠道,特别是在其境内市场金融不作为的情况下,更加驱动其到境外寻求资金。对投资者来说,产品的创新带来了更多的投资渠道,资金不必集中于某一市场,可以分散于不同的资本市场中,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在这项业务中,值得一说的是创设存托凭证的存托银行也可以从其中获得可观的收益,即存托凭证的托管费用。以ADR为例,通常一份存托凭证,存托银行会向投资者收取0.01美元~0.03美元的托管费用。2018年6月末,全球存托凭证交易份额超过1565亿股,按照每份0.01美元的托管费用计算,商业银行至少可获得15.65亿美元的业务收入。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存托凭证对深化金融改革和资本市场开放的影响探析[J]. 姜栋. 现代管理科学. 2019(05)
[2]中国存托凭证(CDR):演进历程、经验借鉴和潜在影响[J]. 孙冬萌,谭小芬. 国际金融. 2018(08)
[3]CDR历经十六年再度难产[J]. 卧龙. 股市动态分析. 2018(26)
[4]中国存托凭证(CDR)与人民币资本帐户可兑换关系探讨[J]. 姜波克. 世界经济研究. 2002(04)
本文编号:293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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