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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智能投顾:本源、异化与信义义务规制

发布时间:2021-09-19 01:41
  智能投顾是一种运用人工智能的买方投顾,采用的是直接服务于个人投资者并向其承担信义义务的运营模式。但是,智能投顾来到中国后偏离了它本来的运行轨道,异化为了卖方投顾的形态,具体表现为实践中运行的作为基金销售渠道的卖方投顾,以及资管新规中规定的资产管理公司用于产品资产配置的卖方投顾。因此,必须从经营业态、法律规则等方面引导中国式智能投顾向买方投顾市场发展。我国应当以信义义务对智能投顾进行规制,应当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构建以利益冲突披露规则、适当合理建议规则、自我交易与交叉交易规则、最佳交易规则为代表的一整套法律规范。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智能投顾的本源:买方投顾
    (一)智能投顾的起源、发展与术语演变
    (二)智能投顾的应然形态:买方投顾
二、智能投顾在中国:异化为卖方投顾
    (一)实践中运行的卖方投顾
    (二)资管新规中规定的卖方投顾
    (三)中国式智能投顾异化的原因
三、智能投顾的信义义务规制
    (一)智能投顾中的信义关系
    (二)落实智能投顾信义义务的法律规则
        第一,利益冲突披露规则。
        第二,适当合理建议规则。
        第三,自我交易与交叉交易规则。
        第四,最佳交易规则。
四、结论:中国式智能投顾的重塑
    第一,引导中国式智能投顾向买方投顾市场发展。
    第二,构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智能投顾信义义务规则体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信托受托人的角色定位及其制度实现[J]. 赵磊.  中国法学. 2013(04)
[2]美国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市场发展及借鉴[J]. 孟繁永.  证券市场导报. 2012(10)



本文编号:340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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