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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会计规范国际趋同现状及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19-02-26 13:04
【摘要】:IASB第一任主席戴维·泰迪对我国会计准则的趋同工作给予高度评价:“中国的会计行业在过去的10年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会计在经济发展运行中的重要性得到从国务院总理到会计行业领导者们的高度重视,并在国家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大力发展会计行业的要求。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亚洲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领跑者。”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一直致力于国际趋同,并且取得了显著成就,保险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分支,当然也不例外。但是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会计的改革和趋同稍落后于一般的会计准则,无论是国际上还是我国关于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研究均处于动态研究过程中,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还有很多值得研究的空间,因此本文选取保险合同会计这一特殊会计作为研究对象展开相关研究。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我国下如此大的决心对保险会计进行改革,致力于国际趋同呢?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保险行业迅速发展离不开保险会计的指引。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的变化,科技的进步,如今,风险已成为经济运行的一种常态,因此,如何使防范、规避、转移和控制风险的行为更加有效,就变成了各个国家管理经营的重点和难点。加之,保险的功能主要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融通资金,能够有效的防范经济活动中的各类风险,并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因此,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众所周知,“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那么,保险越发展,保险会计就越重要。这是因为高质量的财务信息是市场经济的命脉,就像血液对于人体生命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财务信息对于保证市场良好运转的作用也是不容小觑的,如果投资者不相信财务报告的数字,金融市场就会停止运转。因此,保险行业要实现稳健的发展,离不开保险会计准则和制度的指引。(2)各国保险会计处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保险业的特征业务是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合同也就成为了保险会计规范的主要对象。保险合同显著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赔付的未来性,因此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确定性;二是保险合同大多是长期的,因此如何有效的匹配各期会计收入与费用比较困难;三是保险合同经常融合了多种要素,例如,存款要素、投资要素、金融工具等,因此如何准确分拆各个要素成为难点。鉴于保险合同的上述特点,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和准备金的计量成为长久以来的难题,并且由于各国的国情、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各方面均存在差异,再加之保险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保险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稳定,各国政府对其都有严格的监管,因此各国对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难以达成一致意见。(3)顺应保险业国际化经营的要求。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使得各国之间的资本联系更紧密,资本不再受制于国家界限的控制。寻求多元化与收益增长的投资者想要在全球范围内寻找一个平等的基础比较和对比投资机会;跨国经营的公司希望摆脱多重地域财务报告要求的负担,减少不必要的成本,从而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自由筹集资金;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希望能够为财务报告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更好的保护报表使用者。上述所有愿望实现的基础是各国会计准则的统一,否则各国间会计准则的各种差异性将导致会计信息不能体现其应有的作用。具体到保险行业的国际化经营也会陷入上述困境。正是在上述因素的推动下,IASB联合FASB积极研究保险合同项目会计准则。随着我国几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保险公司(平安,太保,人寿、新华)先后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我国保险公司国际化经营的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趋同势在必行。 那么,经过一系列的努力之后,我国保险合同会计规范已经取得了哪些国际趋同的结果呢?本文采用对比研究的方法,对我国保险合同会计新规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进行深入细致的对比,得出我国已经取得的趋同结果有以下几点:(1)把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会计规范的对象,并在对其进行定义和认定方面取得趋同。这是因为,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保险公司与保险合同不再是一一映射的关系,也就说,保险合同的发行公司不再局限于保险公司,同时保险公司也不再单纯经营保险合同。鉴于此,二者均认为保险合同本质上为承担保险风险的协议,并对混合合同均提出分拆等相关要求。(2)关于保费收入确认方面的趋同。保费收入应该是保险行业发挥其本质职能所带来的收入,但由于保险合同开始融入诸如投资、存款等要素,使得保费收入虚增。所以,为了规范保费收入的确认,二者均认为只有符合保险合同定义所取得的收入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即只有通过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等相关要求,才能计入保费收入。(3)关于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方面的趋同。我国保会新规充分借鉴IASB的先进研究成果——采用要素法,按照最佳估计假设,考虑边际的影响,不确认首日利得等规定均实现了趋同。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收入在前,支出在后”,使得保险负债成为保险会计计量的重点和难点,所以,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必须考虑这一重要成分。(4)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这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险会计制度时期的历史成本计量已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并且随着市场条件的逐步完善,我国具备了引入公允价值的条件。为了顺应我国保险行业国际化经营的需要,保险合同会计新规提出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与IFRS4实现了趋同。 虽然,趋同是方向,但是,趋同并不等于等同。由于我国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我国保险合同会计规范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仍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本文对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发现存在以下差异:(1)保险合同计量模式——资产负债法运用不彻底,递延配比法在保险会计新规中仍有体现。本文经研究认为造成此差异的原因为:①目前我国某些保险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尚未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是采用原先递延匹配法的原则,正是由于该种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谨慎计量方法,导致了我国保险合同会计新规运用资产负债法的不彻底。②国际上关于保险合同会计的研究处于动态的过程,我国关于未来保险合同会计国际趋同路径目标不明,所以采用了这么一种过渡模式。(2)引入了混合合同分拆的相关规定,在总体上实现了国际趋同,但是在具体判定标准上仍存在差异。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把“紧密相关”作为判断是否分拆的原则,我国保会新规则以能否单独计量和区分为判定标准,由此可能对实务操作产生一定的影响。(3)在保险负债的计量方面,我国保会新规引入了国际先进性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实务细节操作中仍旧存在差异。造成(2)、(3)两项具体操作差异的原因可能是:鉴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程度、计量技术等均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某些具体操作技术在目前的中国市场环境下还很难做到。(4)我国保险合同会计新规与国际保险合同会计规范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差异主要在于报表列报方式,以及信息披露涉及面的宽广,规定的详尽程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保会新规颁布时间尚短,相关操作缺乏技术规范,致使保险公司对于保会新规的理解尚不到位;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尚不完善,保险公司技术力量所限。 趋同不只是从理论上,趋同还需要行动。那么,我国保险公司是否将保会新规理论上的趋同结果付诸于实践呢?本文通过第4章的定性分析、第5章的定量分析,对我国保险公司运用保险会计规范趋同结果的现状及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可以说我国保险合同会计的趋同带来了一系列的有利影响,包括:保费收入的趋同将会使保险公司的利润更加真实,并且会促进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的调整;保险准备金的趋同短期内将会使保险公司净资产有所增加,使寿险业务的利润更加稳健,产险业务的综合成本率降低,充分发挥其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职能;信息披露要求的趋同,将会使投保人和投资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同时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意识,更加稳健的经营等。但是通过分析,本文也发现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尚存的差异。包括缺乏新准备金评估方法的实施细则和指南;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保险公司运用相似概念混淆报表使用者等。 趋同需要交流,趋同是新的起点,面对趋同过程中存在的差异与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本文经过研究在最后章节构建了完善趋同的策略图,认为应该加强保险实务界与理论界的有效互动,群策群力,包括完善准备金新评估方法的实施细则,加强监管:以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要求为目的,完善信息披露;明确界定相关重大概念。同时加强与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有效互动,继续跟踪国际保险会计的动向,并对其最新研究成果进行深入剖析,同时,立足国情进行调查论证,并将结果反馈给IASB,积极参与制定工作。 综上所述,虽然保险合同会计规范趋同属于潮流,同时趋同也承载了多赢,但是,趋同只是方向,趋同并不等于等同,因此,保险合同会计规范的趋同是一个过程,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行动,并把趋同作为新的起点,积极参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制定,与之保持良好持续的互动,争取实现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等效,力争开启共赢的格局。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F23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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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3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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