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惩戒权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14 18:49
本文选题:证券交易所 + 惩戒权 ; 参考:《辽宁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
【摘要】: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需要相应惩戒机制予以匹配,政府监管机构法律制裁与证券交易所惩戒正是其主要途径。根据各国对上述两种机制的配置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合作型”、“自律型”、“政府主导型”三种主要模式。虽然不同模式之下两种方式的作用空间有所差异,但证券交易所惩戒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惩戒机制,在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履行证券市场一线监管职能,各证券交易所均确立了相应惩戒机制。惩戒机构设置上,既有证券交易所的内设机构,也有证券交易所之外的独立机构;惩戒对象上,有的仅针对交易所会员及相关从业人员,有的则涵盖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会员,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中介机构等所有市场参与者;惩戒依据上,有的通过国家立法予以授权,有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章程、上市规则、单方承诺予以明确;惩戒方式上,包括财产性惩戒、声誉性惩戒和行为性惩戒,如罚款、公开谴责、私下谴责、通报批评、限制交易、禁业与开除等;惩戒程序上,根据案件繁简程度、严重程度不同会有不同设置,听证程序、调查与裁决职能分离等正当程序要求在相关制度中有所体现。证券交易所惩戒的作出,与会员、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之间形成相应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其性质,学界存在争议,先后出现“违约责任说”、“社团罚说”、“特别权力关系说”等不同观点。本文考察证券交易所发展历史与自律监管的演变,发现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呈现“公权化”趋势,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权力属性愈发明显,其本质为一种社会权力:其一,证券交易所的公私耦合性,符合社会主体特征;其二,证券交易所惩戒拥有充足的社会资源与法律资源;其三,证券交易所惩戒具有社会控制性,以声誉机制、市场约束力等方式发挥实际作用。从外部权力架构来看,证券交易所惩戒权是证监会处罚权的补充,但非重复与替代。从其理论价值来看,证券交易所惩戒权以威慑与救济践行其社会价值,以专业、信息优势与市场灵敏度在降低执法成本与防范市场风险方面体现更高的经济价值,以其“软法”功能对证监会处罚形成有益补充,二者共同成为证券市场治理的重要力量,对多层次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体系构建发挥重要作用。证券交易所惩戒权运行中是否需要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在Intercontinental Industries,Inc.v.American Stock Exchange、United States v.Solomon等案例判决中,多数法院对此持肯定态度。这一倾向最终内化为各证券交易所规则条款,成为不争的事实。然而,法院在“交易所要在多大程度上适用正当程序原则”问题进行评价中,虽然并不敢怠慢正当程序原则,但是也未作出严格解释。一方面,强调交易所惩戒的特殊情境,以个案推理来解释交易所惩戒的正当性,而不是直接套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另一方面,尊重交易所惩戒的裁量权,仅在当事人穷尽救济之时方予以干预。本文认为,正当程序是一个灵活可变的概念,其内涵受到时间、地点、场合、内容等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其判断标准亦需要置身于特殊情境而酌定。就证券交易所惩戒权与正当程序的适用而言,既要保障被惩戒对象之基本权利,也要避免过度泛化,对交易所形成负担。因此,证券交易所惩戒权的正当程序规制,需要从两个角度予以考量:程序上的“最低限度公正”、实体上的“合理性标准”。司法对证券交易所惩戒权的介入,缘于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与治理需求,缘于证券交易所惩戒权行使中利益冲突、不透明性等缺陷克服的现实考量。但是如何介入,则需要再证券交易所自治与司法监督之间予以平衡。为此,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确立了独特制度:在确定管辖权时,法院从“主体性质”转向“行为性质”,以“公共职能”、“公共因素”等标准确定管辖权;在受理时机上,确立“穷尽先行救济”等诉讼阻隔机制;在审查程度上,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实行有限审查。梳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近二十年的惩戒数据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惩戒权独立性不足,惩戒措施体系不完整,惩戒实效性较低,惩戒救济机制真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如下完善:证券交易所惩戒模式从“投资者为主”向“会员为中心”转变,实现自律监管关口前移;惩戒方式多元化发展,尤其是应积极推进财产性惩戒方式的适用;强化证券交易所惩戒权的有效性,包括法定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及时性与权威性建设;确立证监会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完善权利救济体系;建构行政诉讼救济制度,实现司法对惩戒权的有限审查。
[Abstract]:There is a need for the corresponding disciplinary mechanism to match the illegal behavior of securities market , and the law sanction of the government regulator and the punishment of the stock exchange are the main ways .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configurations of the above two mechanisms , they can be divided into " cooperative type " and " self - discipline " . There are three main modes of government ' s dominant type . Although there ar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modes under different modes , the punishment of stock exchang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tection of investors '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he maintenance of security market order . This paper studies the evolution of the stock exchange ' s development history and self - discipline supervision , and finds that the self - discipline supervision of the stock exchang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reducing the law enforcement cost and preventing the market risk . In order to solve the above problems ,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unique system between autonomy of the stock exchange and the judicial supervision . In order to solve the above problems ,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unique system between the autonomy of the stock exchange and the judicial supervision .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287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陈u&;陈洁;;证券法的功效分析与重构思路[J];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05期
2 高俊杰;;论高校自治规则的司法审查[J];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03期
3 江必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J];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07期
4 李清伟;;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兼论公共政策导向下的中国司法能动[J];法商研究;2012年03期
5 聂长建;景春兰;;司法能力主义:对司法克制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的平衡[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1期
6 关保英;;论行政法中的程序相对主义[J];江淮论坛;2011年06期
7 曹潇;;中国证券交易所治理现状、问题及其经营与监管博弈分析[J];唐山学院学报;2011年06期
8 彭大为;;关于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J];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3期
9 宋航;张文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正当性的司法审查标准[J];人民司法;2011年04期
10 黄韬;;中国法院受理金融争议案件的筛选机制评析[J];法学家;2011年01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王静;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175056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touziyanjiulunwen/17505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