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信托的法律障碍及其克服
本文选题:农地信托 + 农地经营权 ; 参考:《现代法学》2017年04期
【摘要】:农地信托着眼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大前提下,将信托机制引入农地流转融资,以农地经营权为信托财产,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受益人,从而为解决农村土地改革困局探索了一条可供选择的制度路径。但是作为制度创新,实定立法对其尽付阙如,农地信托实践在主体资格、登记制度和监管体制等诸多层面遭遇障碍。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当务之急是夯实农地信托法律根基,明定信托为法定流转方式,并着重从委托人法律地位、受托人风险保障和激励机制、农地信托登记规则以及多主体协同监管体制等方面加以制度回应。
[Abstract]:The farmland trust focuses on the structural reform of the supply side of agriculture. Without changing the system of rural land ownership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nd contracting, the trust mechanism is introduced into the circula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to finance, and the management right of agricultural land is regarded as the trust property. Taking the trust company as the trustee and the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as the beneficiary, this paper explores an alternative institutional path to solve the rural land reform dilemma. However, as a system innovation, there is no legislation on the farmland trust practice in the subject qualification,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regulatory system and many other aspects encountered obstacles. Major reforms must be based on the law. The most urgent task is to consolidate the legal foundation of farmland trust, to define trust as the legal circulation mode, and to focus on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principal, the risk protection and incentive mechanism of the trustee. The rules of farmland trust registration and multi-subject coope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should be responded to.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基金】: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前我国农地融资中的法律政策冲突及立法选择研究”(14BFX173) 2013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农地融资法律问题研究”(13SFB3034)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青年拔尖个人项目“当前我国农地信托融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2014000026833ZS08)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项目“我国农地信托融资法律问题研究—以北京为例”(CIT&TCD20154046)
【分类号】:D92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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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6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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