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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归属

发布时间:2018-09-17 10:39
【摘要】:信托制度,是一种独特的财产管理制度,因其具有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等特性,在世界范围内被广为采用。相比其他国家,我国信托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直到2001年才通过了第一部专门的立法文件《信托法》。这部《信托法》属于应急之策,但并未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我国的信托财产权利归属和信托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笔者通过法理和具体条文的分析,找出信托财产所有权规定不明确的依据,并参考其他国家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制定,得出信托财产所有权的真正归属。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主要采用理论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进行研究。通过对信托制度的特征和功能分析,得出信托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并参考其他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为我国的信托制度指明前进的方向。在对我国的立法条文进行阐法理分析之后,发现其中的不足,继而找到解决的方法,提出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信托的定义和信托财产的概念、特征进行简单的介绍,表明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并提出两大法系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不同理解,为下面论述的展开做好铺垫。第二部分紧紧衔接第一部分,先介绍英美法系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处理方式——双重所有权,并结合信托制度的发展具体分析其形成过程,然后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信托制度时的几种主流观点及其优缺点。第三部分围绕我国《信托法》的规定,通过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详细阐述立法上的不明确,并简要分析其弊端,为下文提出合理性的建议提供依据。第四部分根据前文的分析,提出完善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制度建议:1、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模式进行评析,找出其优缺点;2、明确受益人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为信托制度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3、削弱委托人享有的信托权利,更好地维护受益人的所有权人地位和保证信托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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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8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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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冯兴俊;私益信托的移植与本土化[D];武汉大学;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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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羽菲;离岸信托避税的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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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薛辉;论信托财产权利[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



本文编号:2245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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