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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实证分析与体系构建

发布时间:2020-03-23 05:36
【摘要】:一直以来保险市场都被称为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尤其是保险会计的复杂性更是加剧了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以至于人们都称保险会计为“黑匣子”。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壮大,提升信息的透明度已成为众望所归,保险市场也不例外。信息披露作为提升保险市场信息透明度的有效途径之一,已在国际国内都得到了高度的关注。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ASB)发布了((IFRS4:保险合同》,第一次明确了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为配合实务的发展,建立一套全球统一的保险合同确认和计量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又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发布了征求意见稿ED2010/8《保险合同》。其中征求意见稿中更是细化了针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披露的总体目标、明细度、已确认金额的披露和相关风险的性质与程度的披露等。与此同时,我国保监会也积极参与到新的保险合同准则的制定工作,并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在信息披露上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2010年5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专门发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国内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指定的报纸上发布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披露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偿付能力信息等。 IASB的规定和我国《办法》的出台,都说明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经营保险业务的重要分支机构——寿险公司。我国自1982年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以来,截止2010年底,国内人身险保费收入共10632.32亿元,占整个保险市场原保费收入的73%,保险深度达到2.7%,保险密度提高到人均792元,寿险业务的发展呈现稳健发展的良好态势。但寿险公司由于其本身经营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信息披露也具有特殊性,尤其是表外信息的披露,不仅表外信息的披露数量大大超过了表内信息,而且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信息需求者的重视。 既然关于寿险公司的表外信息、具有特殊性,且为广大信息需求者需要,那么作为承载有关寿险公司保险合同未来现金流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表外信息、披露质量如何?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会存在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和完善这些问题?本文正是基于上述背景,试图通过文献梳理、理论分析、规范研究、实践检验、对策提出等途径,来回答并解决上述问题。 具体来说,本文的研究内容如下: 第一章,导论。阐述了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第二章,文献综述。本章系统梳理、回顾了表外信息披露及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相关文献,并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和总结,指出当前我国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研究中存在空白以及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性。 第三章,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理论分析。为从理论上寻求导致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质量不高、不规范、不及时等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论文分别从供需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博弈论角度进行了阐释,指出:在理性经济人和完备信息条件下,供需双方因目标函数不一致而导致信息、披露存在供需矛盾;基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对自己有利,对处于信息劣势一方不利的行动;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和非合作原则,在既定条件下,信息供给方与信息使用者之间如何相互作用,为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进行策略选择以达到均衡。 第四章,我国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现状、问题及成因。本章首先从宏微观角度描述了当前我国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现状,指出当前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中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披露质量不高、披露不及时、披露渠道单一、披露内容多为财务信息等问题,并从政策制定和执行层面分别探讨了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第五章,基于问卷调查的表外信息披露评价。为验证理论分析的结论,进一步从实践中挖掘目前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存在哪些具体的矛盾、如何化解这些矛盾,论文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分别以信息披露的供给方——寿险公司管理层以及需求方——各信息、使用者为调查对象展开调查,发现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确实存在供需缺口,了解了信息使用者对表外信息应具有的质量特征、披露形式、影响披露质量的因素等信息,为下文构建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框架奠定了基础。 第六章,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框架构建的必要性及其构建。产品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成本未来性,使得保险公司和非保险公司在表外信息披露中存在差异,即使在保险公司内部,产寿险业务在风险类型、核算原则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导致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和非寿险公司的表外信息、披露也存在差异。鉴于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在信息内容、信息含量、信息生成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以及当前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自身存在缺陷,因此有必要针对寿险公司的特点构建能够反映寿险公司特色的表外信息、披露框架。一方面,表外披露与表内确认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另一方面,目前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虽然有缺陷,但框架内各部分还是具有内在一致的逻辑关系,因此本文在借鉴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合理内核的基础上,针对寿险公司的特点,正视表内表外信息的差异,提出构建以满足决策有用和审慎性为披露目标、以坚持会计准则和其他披露准则为披露原则、以稳健性、相关性、如实反映性为主要信息质量、以文字兼图表为披露行式、以附注、其他财务报告和其他报告为披露手段的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框架。 第七章,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目标、原则和手段。关于会计准则的目标存在两种流派。一种观点认为会计准则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受托责任,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会计准则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决策有用,兼顾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为使信息使用者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提升市场效率,满足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应向信息使用者披露真实、公允、决策有用的信息。为满足监管需要,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审慎的法定财务报告要求寿险公司尽量多提准备金、估足损失,多留成、少分配,以保证资本充足稳定。因此寿险公司的表外信息披露除了要实现会计准则目标外,还需要满足监管目标。寿险公司的表外信启、披露除了需要坚持会计原则外,还需要遵循其他非会计原则。为保证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双目标的实现,应该采用文字加图表的形式,以附注、其他财务报告和其他报告为手段披露表外信息。 第八章,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质量特征体系。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目标和原则为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指明了方向,寿险公司表外信启、披露的质量特征体系则是对表外信息为实现披露目标,满足披露标准的前提下,应具有的信息特质提出的要求。鉴于表外信息在财务报告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以及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特殊性,本文构建了以成本效益为约束条件,以稳健性、相关性、如实反映性为主要信息、质量,以可比性、可理解性、平衡性、及时性为次要信息质量特征的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质量特征体系。 第九章,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内容。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目标、原则、质量特征体系从信息披露的目标、规范、信息特质对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进行了阐释,表外信息披露的内容则根据上述要求从信息的外延、边界角度对表外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界定。根据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实际,结合当前我国对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表外信息披露的最新研究进展,本文提出寿险公司应按照强制性披露、限制性披露以及鼓励性披露三个层级对寿险公司表外信息进行披露。 本文在构建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框架的过程中,力图实现如下的创新: 第一,实证检验了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存在供需缺口。已有文献多采用理论分析指出供需双方存在信息缺口。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以寿险公司的管理层、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和保单持有人为调查对象,以信息使用者对六大类表外信息及每类信息的具体项目的关注度为内容进行调查,通过t检验,验证了寿险公司表外信息的供需双方对信息、存在显著差异,通过方差分析进一步验证了即使在信息需求方内部,即监管部门、投资者和保单持有人之间对寿险公司表外信息的需求也存在显著差异。 第二,构建了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框架。目前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各部分虽存在内在一致的逻辑关系,然而主要是针对表内确认进行约束和规范,对表外披露的原则、边界、质量特征等缺乏内在一致的逻辑框架。寿险产品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成本的未来性、负债的预计性特点,使得寿险公司表外披露既有特色,又对信息使用者非常重要。鉴于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依存的特殊关系,论文提出在借鉴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合理内核的基础上,针对寿险公司的特点,正视表内表外信息、的差异,提出构建以满足决策有用和审慎性为披露目标、以坚持会计准则和其他披露准则为披露原则、以稳健性、相关性、如实反映性为主要信息质量、以文字兼图表形式、以附注、其他财务报告和其他报告为披露手段的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框架。为规范我国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做了有益的尝试。 第三,度量了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质量。关于寿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尤其是表外信息的披露在国内外尚属凤毛麟角。本文在对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梳理、归类的基础上,借鉴Boston (1997)用信息披露指数来衡量信息披露质量的做法,构建了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指数,对当前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质量进行了衡量和评价,指出当前我国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确实存在总体披露质量不高的状况,并对每类信息的披露质量进行了评价,阐述了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 第四,提出分层次披露寿险公司表外信息的设想。目前我国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规范对寿险公司整体披露要求不高,且缺乏对披露信息的明细度要求,缺乏对具体信息的更细致、更严格的规定,因此不利于表外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论文梳理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关于寿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最新进展,结合我国寿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提出我国应该按照强制性、限制性和鼓励性三个层级披露寿险公司表外信息,并对每个层级的具体信息做了细致的要求,为规范我国寿险公司表外信息披露内容做出了开创性的探索。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8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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