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与完善进路 ——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念
发布时间:2021-08-08 02:05
信托是一种古老而复杂的金融形式,它有着特殊的制度优势、独特的法律构造,所有权、经营权、受益权三者相分离。在民生和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环境下,信托因其弹性化设计和社会功能多样性展现出强大的发展活力,已逐渐成为一种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金融活动,与银行、证券、保险鼎足而立。然而在信托制度被广泛适用于商事领域,改善社会融资机构的同时,也存在监管套利、多层嵌套、刚性兑付等问题,再加上不断创新的各种金融商品日益复杂,导致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状况愈加明显、强弱优劣差异愈加扩大,因此监管部门开始整顿资管乱象,掀起强监管的风暴,保护金融消费者,以矫正金融交易中双方力量的不均衡,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理论虽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引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念,以保护信托投资者,信托投资者为什么需要保护?为什么不能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而需要单独强调?对于信托投资者而言,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有何独特之处,为什么需要引入该理念完善信托投资者保护体系?是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金融消费者概念第一次被提及至今已有许久,关于其范围、概念的学术探讨未曾停歇,但到今已有基本定论,多数学者都达成共识投资目的并不影响金融消费...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6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内容第三节我国信托投资者保护相关规范的法律适用与分析
46不能同等一概而论;我国台湾地区则讲专业投资机构和具有专业的自然人排除在外,台湾学者称之为“排富条款”,但问题在于,我国合格者的制度设立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而言,合格投资者是准入的门槛,那么作为相较于非合格投资者而言专业能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就不予保护了吗?也有观点予以反驳,将信品的投资者排除在外,相当于将信托投资者推向了完全风险自担的境地,与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应具有高度谨慎义务的要求相背离。在信托法律关系被广用的今天,对于不同金融机构发售的理财产品仅仅根据交易对象的性质进行保护,不仅可能助长监管套利的趋势,还可能直接侵害信托投资者利益,影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47因此,信托投资者是否应当包含所有自然人投,值得进一步讨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统一监管研究[J]. 朱瑛佳慧. 经济法学评论. 2018(01)
[2]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制框架[J]. 刘燕,王晓明. 中国金融. 2018(14)
[3]“金融消费者”概念检讨——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坐标[J]. 姚佳. 法学. 2017(10)
[4]从行为法经济学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金融消费领域的适用[J]. 朱红,李婧. 上海金融. 2017(04)
[5]论金融理财产品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J]. 季奎明.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6)
[6]以功能性规制为基础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J]. 董新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06)
[7]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新型消费纠纷疑难问题研究——基于江苏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调研[J].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李后龙. 人民司法(应用). 2016(31)
[8]信托视域中互联网委托理财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 白牧蓉.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6)
[9]再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J]. 郭丹. 知与行. 2016(08)
[10]金融消费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探析[J]. 张虹玉.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04)
博士论文
[1]信托受益人保护对中国信托机构发展的影响研究[D]. 李晋娴.湖南大学 2017
[2]我国商事信托制度演化的法律研究[D]. 祁琳.华东政法大学 2017
[3]日本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何颖.北京大学 2008
硕士论文
[1]中国信托业市场结构与市场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D]. 宋妍.西北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328993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6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内容第三节我国信托投资者保护相关规范的法律适用与分析
46不能同等一概而论;我国台湾地区则讲专业投资机构和具有专业的自然人排除在外,台湾学者称之为“排富条款”,但问题在于,我国合格者的制度设立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而言,合格投资者是准入的门槛,那么作为相较于非合格投资者而言专业能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就不予保护了吗?也有观点予以反驳,将信品的投资者排除在外,相当于将信托投资者推向了完全风险自担的境地,与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应具有高度谨慎义务的要求相背离。在信托法律关系被广用的今天,对于不同金融机构发售的理财产品仅仅根据交易对象的性质进行保护,不仅可能助长监管套利的趋势,还可能直接侵害信托投资者利益,影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47因此,信托投资者是否应当包含所有自然人投,值得进一步讨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统一监管研究[J]. 朱瑛佳慧. 经济法学评论. 2018(01)
[2]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制框架[J]. 刘燕,王晓明. 中国金融. 2018(14)
[3]“金融消费者”概念检讨——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坐标[J]. 姚佳. 法学. 2017(10)
[4]从行为法经济学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金融消费领域的适用[J]. 朱红,李婧. 上海金融. 2017(04)
[5]论金融理财产品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J]. 季奎明.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6)
[6]以功能性规制为基础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J]. 董新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06)
[7]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新型消费纠纷疑难问题研究——基于江苏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调研[J].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李后龙. 人民司法(应用). 2016(31)
[8]信托视域中互联网委托理财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 白牧蓉.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6)
[9]再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J]. 郭丹. 知与行. 2016(08)
[10]金融消费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探析[J]. 张虹玉.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04)
博士论文
[1]信托受益人保护对中国信托机构发展的影响研究[D]. 李晋娴.湖南大学 2017
[2]我国商事信托制度演化的法律研究[D]. 祁琳.华东政法大学 2017
[3]日本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何颖.北京大学 2008
硕士论文
[1]中国信托业市场结构与市场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D]. 宋妍.西北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32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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