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登记的错位与回归
发布时间:2021-11-16 10:34
登记是信托确权公示和交易流转的核心程序。我国信托登记分为财产信托登记、受益权登记和产品登记,前者是基础类型,后两者为衍生类型。2001年颁行的《信托法》第10条虽提及财产信托登记,但存在生效主义严苛、财产范围含糊、操作性欠缺等问题,至今财产信托登记仍未成型。而实践中推行的信托产品及受益权登记备受监管青睐,其适应了我国信托业发展初期以金融资金信托为单一结构的特点。但随着家族(民事)信托、慈善(公益)信托崛起和信托财产多元化发展,财产信托登记迫切性愈益凸显。在信托业迈向深度改革的当下,我国信托登记模式应进行改良式塑造:以财产信托登记为轴心,辅以信托产品及受益权登记,进行双线差异化的推进,并借助"中信登"的中心化系统加强统合规制。
【文章来源】:兰州学刊. 2020,(07)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部分图文】:
信托登记的内涵关系图示
除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给信托衍生登记带来冲击外,另一端———财产信托登记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更是愈发凸显。传统上以资金投融资匹配为核心业务的金融信托,其信托财产开始多元化,在单一的资金外,逐渐出现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不同的财产类型。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如图2所示,信托资产(财产)的规模从2011年Q3的40977.73亿元增长到2019年Q3的219959.60亿元,增幅达436.78%。在2011年Q3以资金为信托财产的资金型信托(单一+集合)是信托公司的绝对核心业务,规模占比达96.19%,而管理财产信托余额为1558.49亿元,占比仅约3.80%,而到2019年Q3,管理财产信托余额达到34676.87亿元,占比上升到15.77%。信托财产来源不再被资金“垄断”,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利开始陆续进入信托架构,发挥愈发重要的角色。在资金信托占主导的时期,由于资金并非《信托法》第10条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登记的财产”,资金信托无财产信托登记之强制要求,其因而成为信托公司的主力业务。然而,随着信托财产多元化,单一资金信托难以满足市场创新需求,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建设土地使用权、应收账款质权等财产设立信托的情形日益多见,建立财产信托登记的呼声日益强烈。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式信托登记的困境与出路——以私法功能为中心[J]. 季奎明. 政治与法律. 2019(05)
[2]中国信托登记制度研究[J]. 徐刚.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9(02)
[3]二重性视角下信托公示制度之构建[J]. 王庆翔.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01)
[4]商事交易场所的类型化检视及多层次架构——从场内衍生品交易规制边界突破[J]. 冯果,张阳. 法学. 2018(08)
[5]金融信托“刚性兑付”风险的法律控制[J]. 魏婷婷. 法学杂志. 2018(02)
[6]我国信托登记制度完善的法律路径[J]. 王建文,郭逸霏. 行政与法. 2017(11)
[7]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制困境与破解对策[J]. 武晋. 南方金融. 2018(01)
[8]解释论视角下信托登记的法律效力[J]. 徐刚. 东方法学. 2017(06)
[9]信托受益权登记制度的法律功能——基于《信托登记试行办法》的探讨[J]. 于焕超,赵欣瑶. 海南金融. 2017(02)
[10]“得形”、“忘意”与“返本”:中国信托法的理念调整和制度转型[J]. 夏小雄. 河北法学. 2016(06)
本文编号:3498714
【文章来源】:兰州学刊. 2020,(07)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部分图文】:
信托登记的内涵关系图示
除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给信托衍生登记带来冲击外,另一端———财产信托登记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更是愈发凸显。传统上以资金投融资匹配为核心业务的金融信托,其信托财产开始多元化,在单一的资金外,逐渐出现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不同的财产类型。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如图2所示,信托资产(财产)的规模从2011年Q3的40977.73亿元增长到2019年Q3的219959.60亿元,增幅达436.78%。在2011年Q3以资金为信托财产的资金型信托(单一+集合)是信托公司的绝对核心业务,规模占比达96.19%,而管理财产信托余额为1558.49亿元,占比仅约3.80%,而到2019年Q3,管理财产信托余额达到34676.87亿元,占比上升到15.77%。信托财产来源不再被资金“垄断”,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利开始陆续进入信托架构,发挥愈发重要的角色。在资金信托占主导的时期,由于资金并非《信托法》第10条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登记的财产”,资金信托无财产信托登记之强制要求,其因而成为信托公司的主力业务。然而,随着信托财产多元化,单一资金信托难以满足市场创新需求,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建设土地使用权、应收账款质权等财产设立信托的情形日益多见,建立财产信托登记的呼声日益强烈。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式信托登记的困境与出路——以私法功能为中心[J]. 季奎明. 政治与法律. 2019(05)
[2]中国信托登记制度研究[J]. 徐刚.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9(02)
[3]二重性视角下信托公示制度之构建[J]. 王庆翔.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01)
[4]商事交易场所的类型化检视及多层次架构——从场内衍生品交易规制边界突破[J]. 冯果,张阳. 法学. 2018(08)
[5]金融信托“刚性兑付”风险的法律控制[J]. 魏婷婷. 法学杂志. 2018(02)
[6]我国信托登记制度完善的法律路径[J]. 王建文,郭逸霏. 行政与法. 2017(11)
[7]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制困境与破解对策[J]. 武晋. 南方金融. 2018(01)
[8]解释论视角下信托登记的法律效力[J]. 徐刚. 东方法学. 2017(06)
[9]信托受益权登记制度的法律功能——基于《信托登记试行办法》的探讨[J]. 于焕超,赵欣瑶. 海南金融. 2017(02)
[10]“得形”、“忘意”与“返本”:中国信托法的理念调整和制度转型[J]. 夏小雄. 河北法学. 2016(06)
本文编号:349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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